著作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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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答辩称:原告不是“真金 不怕火炼”一语的著作权人。该语作为一个 成语早就被收录入各类词典中,作为一句广 泛流传并使用的俗语早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任何人使用该语均不需要经过授权。“真金 不怕火炼”的广告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 客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创意等内容本身。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 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 行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 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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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 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适用1971年巴黎 文本。
最高法院其他有关著作权问题的通知、批复、复函、 意见等,表明了最高法院对于具体个案的态度,可 供下级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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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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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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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二)作品的要件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 顺序、素材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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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诉摩托罗拉案
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正VCD机 产品制作电视广告。该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 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李时珍、 屈原等人物的头像,金正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 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于1997年6月开始在 中央电视台播出。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 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 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广州日报》和《深圳日 报》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 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 “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 罗马公约》: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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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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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对应的英文表达是“Originality”。 首先,独创性即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
创作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
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所谓独创性 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 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只要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 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 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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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 年9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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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在电视、杂志、户外广告牌等为其金正VCD 产品所作的广告,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产品可经 受考验”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 思,但将被告刊登在报纸上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 广告和原告的上述作品相比较,两者在火焰的形状、图案、 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方面 都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由于二作品画 面明显不同,且表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也就是火和物相映, 因而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剽窃。“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已是家喻户晓,也不能作为上 诉人的作品来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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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
东莞市金正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称: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广州日报》等报 刊上刊登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 广告》广告语和广告画面与其金正VCD机广 告如出一辙,无论是广告创意还是表现手法, 均抄袭了原告的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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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作品可以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 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
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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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接触=侵权
作品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 作,即作者的作品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表达。 从这一意义看,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仅需要 原被告作品存在表达上的相同和近似,还需 要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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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上海某作曲家创作了歌曲《春江花月夜》,歌词共四句, 其中有两句词“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江苏一中 学教师了解这一作品之后,发现这两句歌词与自己创作 的同名歌曲相同,遂起诉该作曲家抄袭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与原告作品均系改变自唐朝诗人 张若虚的名诗《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 平,海上明月共潮升”,自己并未接触原告作品,两人 作品雷同纯属巧合。但原告证明自己寄给上海人民广播 电台的作品录音曾被被告借去参考,歌词也被被告拿去。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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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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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 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版权在同一意义 上使用。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语中译为 Author’s Right,原意为作者权;英美法系中 相近的概念为Copyright,我国译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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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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