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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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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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08/25【颁发文号】甘建设[2006]325号【失效日期】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设处)、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审查、备案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备案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审查、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根据行政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需要,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对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但前段设计不能代替后段设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维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煤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五条国家对工程设计实施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等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初设审查),是指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结构安全、抗震设防、节能、环保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初设审查、审批商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
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结构安全、抗震设防、环保、节能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行业自律性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设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及监督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以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凡在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地块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修建性规划方案设计,并将确定的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批准。
依法应进行设计招标(即:方案竞选)的工程,应通过设计招标确定设计方案。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和工程需要的深度,设计招标可以是修建性规划方案阶段,也可以是建筑方案阶段。
第九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设计招标(方案竞选)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第十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规划条件审查批准)的方案及该工程勘察报告书,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定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一般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次批准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进行编制。特殊情况下确需分期编制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按总规模限额报相应审批部门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分割。
第十一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建质[2003]144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及甘肃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B62/T25-3012-2003)的要求。
第十三条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特级、一级、二级项目(按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均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三级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第十四条
注册执业人员为所执业项目中该专业的设计质量、市场行为及其它相关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在其负责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同时加盖执业专用章。其中: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目录、设计总说明、设计总平面、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结构设计总说明、基础图、结构布置图、主要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