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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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自古以来,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有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婚姻两个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
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
”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
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
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结婚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
我国古代结婚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实质要件,一个是形式要件,首先来谈一下实质要件,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四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多妾制”、“适婚的年龄”、“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
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
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
”③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
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
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
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
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④说明了早婚的危害。
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40岁左右,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
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同姓不婚原则:“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我国自西周时就禁止同姓结婚。
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
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⑤,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
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⑥,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有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
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帝结必须有家长决定,主持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
周礼还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
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
我国古代的无效婚礼制度: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出于礼教的要求,维护家庭伦常,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
1.同姓为婚: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后魏对同姓之娶,“有犯以不道论,其已定未
成者,即令改聘”的记载。
(《后魏律考》)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
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
”不但要解除婚姻,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
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
2.亲属为婚: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
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
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中表婚除外) ,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
3.良贱通婚: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
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
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
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
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处半徒刑,断离。
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
4.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
唐代为了防止
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违者要杖一百,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
5.娶逃亡妇女: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
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
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甲去夫亡,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问甲何罪,“以娶去夫亡者为罪,黥为城旦”。
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唐律规定:“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他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
在探讨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古代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
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虽历经沧桑,但却永葆青春。
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幸福。
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真正建立在男女相爱,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会更加完美,我们的生活将会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