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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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

(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其分工如下:

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

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

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

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

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

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和地方技术标准,结合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实际情况,应用了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科学研究成果,从便于标准实施的角度出发,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界定范围和目录确定做出了相关规定,以期科学有效地满足各地需求。

(2)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基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和科学研究实践,在考虑充分做好“放管服”工作、不给基层机构增加工作负担和兼顾各方需求等三项原则下,力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简便、快捷,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3)适用性原则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起草的目的,是为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在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中,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

位的界定提供统一的、明确的、清晰的界定标准,解决界定标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并使标准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求,以规范、指导防雷减灾工作。本标准的内容便于直接使用,也容易被其它标准或文件引用,具有较强适用性。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经纬度跨度较大,气候差异明显,各地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复杂多样,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界定范围不可能整齐划一。本标准在编制时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在保持一定的、必要的原则前提下,各地雷电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地形地貌、雷电活动规律等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具有当地特点的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使标准有更强的适用性。

(4)协调性原则

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其他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无冲突,具有较强的协调性。

(5)规范性原则

本标准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界定原则、界定范围和名录确定。

本标准依据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要求,在结合目前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的现状和经验基础上进行编写。

本标准主要规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在编写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参考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公通字[2001]97号《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定、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有关地方政府出台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法规规章、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台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其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应用有关科研成果,在充分考虑可操作性、适用性、协调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进行编写。确定本标准主要内容的编制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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