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当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而司机那么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预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

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

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当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假设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那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当赔礼抱歉、赔偿等责任。

〔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对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当责任。

二:某甲与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

1.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2.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

均由甲承当。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取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请指出上述不合法之处。

甲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

乙只收取收益,不承当风险,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当上显然不公,是无效的合伙协议;

即使成立,以“〞名义对外活动,也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三,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

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

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屡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假设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那么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归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归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此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此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当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当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答案】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缺乏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

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存至元〕。

【答案】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04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

91.04万元。

四: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五: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到达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六:在200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入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2万元,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

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1)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认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有关证明。匡某成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某理由缺乏,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根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七: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

的内容有:出票日期是2007年3月5日;金额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A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乙市的B,B又转

让给了同市的C。

该本票的出票行为有效吗?为什么?假设是欠缺某些事项,又是哪些?

无效;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出票人签章和收款人名称。

假设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那么此本票必须在什么时候提示见票?

2007年5月5日之前。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不能。

假设该本票为一张有效的本票,而该本票上并未记载付款地,那么,票据法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C能否在乙市向乙市的农行申请付款?

可以付款;不能。

如果B将该本票转让给C时是5月20日,会发生什么后果?

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本票责任。

八:某甲与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

1.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2.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

甲承当。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取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请指出上述不合法之处。

1.甲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

2.乙只收取收益,不承当风险,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

义务的承当上显然不公,是无效的合伙协议;

3.即使成立,以“〞名义对外活动,也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九: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法律规定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因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并导致整张票据无效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假设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甲、乙、丁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律 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 1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8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问题: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 2009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9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4) 2009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9

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动权在银行,想告谁、告谁更有把握追回欠款就可以告谁。 (6)可以和解;或者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甲与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北京居住。2005年7月,甲出国留学,住房由乙单独居住。2006年11月,丁国人丙来中国投资,与乙协商购买其居住的商品房。2007年1月,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产证上是以乙的名字登记的,因此在丙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后,由乙协助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10月,甲回国,发现乙未经过他同意就出卖了商品房,价格也不令人满意。于是甲向北京某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善意第三者,买卖合同应有效成立。同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纠纷应当由丁国的法院受理,并应当适用丁国的法律。 试问: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吗?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专属管辖条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类别,因而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至于卖家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甲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该由甲提供乙未经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201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股东乙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超过20%,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2)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3)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选项(1)不正确。因为《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未作限制。 选项(2)正确。根据《公司法》,在公司成立前,投资人可以退出,但由于违反了发起人协议,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按约出资的其他出资人的损失。 选项(3)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选项(4)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0%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生产厂的理由正确。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在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的责任问题。 3、某市A机械厂2000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1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案: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正当的商业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折扣是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解析: (1)债权人代位权。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履行迟延,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权,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案例3: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经济法案例题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题: ⒈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⒉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⒊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 质? ⒋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

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会议;依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同时应通知对方。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 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 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对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二:某甲与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 1.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2.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 均由甲承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取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案例分析成为了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经 济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际操作,提高他们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下面,我们将就几个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答案,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收货后发现产品与网页上描述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小明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商家拒绝,并称其网页上已经明确标注“商品出售均不支持退货”。小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和赔偿?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 退货的权利。商家在网页上标注“商品出售均不支持退货”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退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小明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对方供应一 定数量的原材料。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供应原材料的成本大幅上涨,导致供应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另一公司要求供应公司按照原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供应公司拒绝并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双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 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供应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另一公司应当理解供应公司的困难,并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重新商定价格,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改,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案例三,小张在某银行存款,存款期限为一年,银行承诺在存款到期时按照一 定利率支付利息。然而,存款到期时银行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小张要求银行支付利

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

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

经济法案例参考答案 1 、华通公司向光明纺织厂发出了函电称:“我公司急需 XXX 型号的丝光棉 面料布匹 100 匹,如贵厂在收到函电以后,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 前往购买”,光明纺织厂在收到函电后,回复函电称他们有备货,同时派车送去 50 匹布匹。布匹送到华通公司后该公司因为已经决定购买新华纺织厂的布匹所以拒收。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华通公司的要约中并没有确定购买的价格、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只是说明会派人前往购买,所以该函电不能形成有效要约邀请。 光明公司是在要约无效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华通公司发货,华通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光明公司的指控无效,华通公司不用履行 合同并且有权拒收货物。 2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 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 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某通过将犯罪分子扭送到派出所的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公安机关应受其《通告》内容的约束,公安机关(广告人)与陈某(行 为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陈某的主张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公安机关应兑现其承诺,所以派出所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 现金 5 万元。 3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 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 果。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赔偿损失 1100 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 1.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同意商场的意见;又过了三天,食品公司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涨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要求能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中秋前三天完毕;后商场回电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后,食品公司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某商场,商场全部接收;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 2.村民南某要买一头牛,席某说自己有一头牛要出卖;席某是南某的远房舅舅,南某十分尊敬;在谈话时,南某得知席某的牛正怀着小牛,心下盘算着如果买下这头牛实际上就是买了两头牛,便按照市场中较高的价钱出了价;席某欣然答应,但席某答应的前提实际是待母牛产下小牛后再出卖;他便对南某说,你下月十五来牵牛;十五到了后,南某叫自己的小儿子带着钱去席某家牵牛;牛牵回来后,南某发现是已经下了小牛的母牛;其妻对南某说,这种牛现在根本值不了几个钱,最多只要一半多一点钱就可买到;分析南某与席某买卖牛合同的效力; 3.A建筑公司与B水泥厂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在2002年度,由B为A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为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为保证A不拖欠货款,C玻璃厂为A做担保,将一生产设备质押给B公司,与B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C为A的担保人,将C的生产设备质押给B,如A不按期付款,B有权变卖设备用来低偿货款;又因C此时生产任务较重,所以经双方协商,该生产设备先由C使用;注双方未约定具体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02年2月B向A发运水泥250吨,A于当月14日给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水泥的销售旺季,B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没再给A 发货,A多次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A公司购得水泥单价比原订货价高100元;进入11月,水泥滞销,B于11月10日、11月30日两次发货250吨,A收到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B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成,B于12月又发250吨水泥;至此,B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合同;要求A付款,A拒付;B要求变卖C的设备,C也认为B违约,拒绝;问: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认定B迟延履行原因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支持A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原因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能否变卖C的生产设备原因 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4万元可否要求B赔偿 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72000元价款的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甲先交定金10000元,卖方乙在年底交货,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5%;合同订立后甲按规定交了1万元定金;但乙因转产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由于乙未按时交货造成甲停工经济损失5400元;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违约乙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甲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最有利为什么 5.着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成立。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不成立。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由董事会通过后,经审批机构批准。 (3)不成立。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所以如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而对此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 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案要点: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予以退换,作为商场来讲,他必须首先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调换或退货或赔偿损失,而不得推脱;如是皮鞋厂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再向皮鞋厂进行追偿,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消费者。 4.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199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 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后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共10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共10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一〕: 经济法试题—案例分析题 1.某县教育局向县属中学发文,要求他们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须向其下属的文教用品公司购置,请对该行为作简要分析. 2.某集团公司在生产龙丰营养面的过程中,并未对市场生产销售的多种方便面制作成分和食用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考证和检验,便在本企业生产的龙丰营养面包装袋上注明以下内容:“根据有关资料说明,长期食用传统方便面,人体会出现营养摄入不平衡的现象.而龙丰强化营养系列方便面长期食用使人体摄入的营养全面到达平衡.〞问:分析该集团行为的性质.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该项规定该县教育局发文要求他们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须向其下属的文教用品公司购置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政干预,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集团在书写产品说明时未对市场生产销售的多种方便面制作成分和食用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考证和检验,仅凭主观臆断对商品质量做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刻意隐藏产品使用风险信息.同时该集团利用没有更科学根据的信息“根据有关资料说明,长期食用传统方便面,人体会出现营养摄入不平衡的现象〞打击竞争对手品牌商品,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传播“龙丰强化营养系列方便面长期食用使人体摄入的营养全面到达平衡〞,进行了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 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40分〕某甲自己经营一家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署后,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是车祸损毁〔不考虑保险问题〕,请问:〔1〕如果合同中约定,由甲负责运输,那么该货物损失由谁承当?〔2〕如果合同中对运输没有约定,该货物的损失由谁承当?

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 •一天赵某去公园游玩,不慎将项链(价值5000元)丢失,后来被公园的工作人员找到,按照有关法律经过公示招领,无人认领,招领期过后,公园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拍卖,林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项链。林某在参加校运会时,把项链摘下参加跑步,项链被刘某偷走并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刘某供认盗窃项链的事实,随即项链被追回。请问:项链应为谁所有? 答:归林某所有。因为林某是以合法方式购买该项链的,属于善意取得;而项链的原主人赵某因项链丢失经过公示,在公示期内未到招领处领取,已经丧失了项链的所有权;而对于最后的购买者杨某,虽然以3800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该项链,但由于项链是被刘某盗窃的,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杨某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 •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就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之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本案如何处理? 答:王某和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了,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该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已经从王某手中转到李某手中,这个时候丁某主张王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丁某只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李某了。 •甲、乙丙等六人计划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咨询业务,在深圳某区租赁了办公室,一切准备就绪后,商定为公司取一个吉祥的名字,共有下列四个名称,依法可采用的是(B) A、深圳大地发展公司 B、深圳旺地咨询有限公司 C、中国大地发展有限公司(含中国二字,不行) D、深圳BLUE房地产咨询公司(含英文字样,不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设立的公司有:(A,B )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无限责任公司 E、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A ) A、执行董事 B、董事长 C、总经理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合同已成立。理由: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是要约。白云水泥厂是以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 (2)拒收水泥没有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 (3)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收下水泥,并付清货款,同时还要赔偿违约给白云厂带来的损失。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 (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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