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中药与西药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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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中药与西药配伍禁忌
(一)麻黄及其制剂
1、不宜与降压灵、利血平、胍乙啶、复方降压片等降压药同用。
麻黄碱有升压作用,与降压药产生药理作用拮抗。
2、不宜与氯丙嗪、苯巴比妥等镇静催眠药同用。
麻黄碱能兴奋中枢神经,拮抗镇静催眠咬的中枢抑制作用。
3、不宜与痢特灵、优降宁、苯丙胺、苯乙肼等单胺氧化酶抑制籍同用。
4、不宜与洋地黄、地高辛等强心苷类同服。
麻黄碱使心肌收缩力增强,心输出量增加,心率加快。
如同时服用洋地黄类,可导致强心苷中毒。
5、不宜与氨茶碱同用。
使毒性增强。
6、不宜与异烟肼同用。
两药均可引起精神兴奋、排尿困难等副作用。
7、不宜与咖啡因同用。
(二)延胡索(元胡、玄胡)及其制剂
1、不宜与氯丙嗪同用。
二者有类似安定和中枢性止呕作用,但同用会产生震颤麻痹。
2、不宜与咖啡因、苯丙胺等中枢兴奋剂同用。
延胡索乙素具有中枢抑制作用,降低西药的疗效。
3、不宜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用。
延胡索的有效成分巴马汀,其降压作用可被单胺氧化酶抑制所逆转或消除,故在应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期间及停药时间不足两周者,不宜应用元胡及其制剂。
4、不宜与士的宁及马钱子同用。
可增强士的宁的毒性反应。
(三)黄连、黄柏、苦参等及制剂
1、不宜与强心苷同用。
这些中药在胃肠道中有很强的抑菌作用,肠道菌群的改变使强心苷被细菌代谢部分减少,血中强心苷浓度升高,易发生中毒。
2、不宜与酶类制剂同用。
这类中药抑制酶的活性,降低酶类制剂的作用。
3、不宜与青霉素同用。
含黄连的注射液与其配伍不稳定,遇酸、碱、醇、重金属离子均易析出沉淀。
(四)川芎及其制剂
1、不宜与心得安同用。
川芎嗪具有β-受体激动剂样作用,可以强心、扩冠,心得安能阻断其作用。
2、不宜与甲苯丙胺同用。
川芎具有镇静作用,可以拮抗甲苯丙胺的兴奋作用。
(五)附子和乌头及其制剂
1、不宜与肾上腺素类同用。
乌头碱可增强肾上腺素对心肌的直接作用,合用产生被动异位心率。
2、不宜与强心苷类同用。
合用会加重对心脏的毒性。
3、不宜与心得安、利血平同用。
心得安、利血平对抗附子的强心作用。
4、不宜与嘌呤类利尿剂同用。
附子可抑制嘌呤类利尿剂的效应。
(六)益母草及其制剂
1、不宜与肾上腺素同用。
益母草具有降压作用,能降低甚至逆转肾上腺素的作用。
2、不宜与异丙肾上腺素同用。
益母草增加冠脉流量,减慢心率,可以拮抗β-受体兴奋剂异丙肾上腺素的心脏兴奋作用。
3、不宜与阿托品同用。
减弱益母草的降压作用。
(七)大黄及其制剂
1、不宜与核黄素、烟酸、咖啡因、茶碱等同用。
这些药物能降低大黄的抑菌作用。
2、不宜与酚妥拉明同用。
大黄通过抑制毛细血管的通透性,提高微血管收缩力达到止血效果;酚妥拉明拮抗大黄的止血作用。
3、不宜与氯霉素同用。
应用肠道抗菌素后,破坏了肠道菌群,影响大黄的体内运转过程,会降低其泻下作用。
4、不宜与阿托品同用。
抑制大黄所致肠蠕动,因此降低其泻下作用。
5、不宜与活性炭同用。
可以减少大黄的吸收,并有止泻作用。
(八)苦杏仁、桃仁、白果等含氰苷的中药及制剂
不宜与麻醉、镇静止咳药苯巴比妥、可待因等同用,因前者可加重后者的呼吸中枢抑制作用,甚至引起呼吸器官衰竭至死。
并且此类药物在酸性环境中会加速氰化物的形成引起中毒,不宜与酸性药物同服。
(九)甘草及其制剂
1、不宜与奎宁、阿托品等多元碱性较强的生物碱合用。
甘草酸、甘草次酸能与这些生物碱生成大分子盐类,产生沉淀,减少药物吸收。
2、不宜与强心苷合用。
甘草的皮质激素样作用能“保钠排钾”,导致心脏对强心苷敏感性增高,产生强心苷中毒。
3、不宜与排钾利尿药同用。
4、不宜与降糖药同用。
甘草具有糖皮质激素样作用,可以生血糖,拮抗降糖药的作用。
常用的降糖药胰岛素、优降糖、D-860、降糖灵等。
5、不宜与阿司匹林、水杨酸钠衍生物同用。
两类药合用后能诱发或加重消化道溃疡的发病率。
6、不宜与肾上腺皮质激素药合用。
合用会加重激素的副作用,如高血压、水肿等。
三七、穿山龙、何首乌等中药同样具有肾上腺皮质激素样作用,也不能与肾上腺素药物同用。
7、不宜与降压药利血平、降压灵等合用甘草长期服用会引起高血压,减弱降血药的作用
甘草临床应用广泛,存在与大量复方中,对于含甘草量较大的方剂,与西药合用是一定要注意上述的配伍禁忌。
(十)天麻及其制剂
不宜与中枢兴奋药和抗组织胺药同用。
药理研究发现天麻素、香荚兰醛(醇)均有镇静和抗惊厥作用,与此类西药合用会产生药理拮抗而降低疗效。
(十一)人参、柴胡及制剂
1、不宜与维生素C、烟酸、谷氨酸、胃酶合剂、稀盐酸等酸性较强的西药合用。
因人参、柴胡的药理作用主要与其所含的皂苷有关,酸可能引起苷类的分解,从而药效降低或改变。
2、人参不宜与强心苷同用。
会使强心作用增强,引起中毒。
(十二)枳实及其制剂
1、不宜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用。
枳实与这类药物同用,其中所含酪胺类成分的代谢受抑制,会发生“胺毒反应”,故应在这类西药停服两周后再用枳实。
2、不宜与酚妥拉明、妥拉苏林、酚苄明等α受体阻断剂同用。
这类药物会阻断枳实的升压作用。
3、不宜与洋地黄等强心苷类同用。
枳实中有效物质能兴奋α受体和β受体的作用,增加心肌收缩力,增增强强心苷的作用和毒性。
(十三)丹参及其制剂
1、不宜与细胞色素C同用。
丹参酮等成分中的酚羟基能与细胞色素C中的铁离子络合,颜色变深甚至浑浊,导致药效降低。
2、复方丹参制剂不宜与抗肿瘤药环磷酰胺、环乙亚硝脲、5-氟脲嘧啶、阿糖胞苷等配伍。
实验表明复方丹参制剂以不同途径给药,与上述抗肿瘤药物合用,均能促进肿瘤转移。
3、不宜与阿托品同用。
拮抗丹参的降压作用。
(十四)五味子及其制剂
1、不宜与巴比妥类同用。
五味子可延长巴比妥类药物的致眠时间,增加巴比妥和利血平对自主运动的抑制作用。
同用易出现头昏、思睡,更严重者会影响呼吸功能。
2、不宜与肾上腺素类同用。
会降低肾上腺素的升压作用。
(十五)桑白皮及其制剂
1、不宜与阿托品同用。
抑制桑白皮的降压作用,扩张血管作用和祛痰作用。
2、不宜与泻下剂同用。
桑白皮有导泻作用,有硫酸镁等同用会导致严重腹泻。
3、不宜与利尿剂同用。
同用会增效,增加钠、钾、氯化物的排泄,易引起低血钾症。
(十六)厚朴及其制剂
1、不宜与士的宁同用。
厚朴中所含木兰箭毒碱,其肌松作用可被士的宁所对抗。
2、不宜与链霉素、卡那霉素、多粘菌素等合用。
这些抗生素具有箭毒样作用,合用会导致呼吸抑制等毒性反应。
(十七)含镁、铅、铁、铝等离子的矿物药及其制剂
1、不宜与四环素族、左旋多巴类、红霉素、利福平、强的松、灰黄霉素、异烟肼、氯丙嗪等合用。
中药所含的金属离子会与这些西药形成络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降低疗效。
2、不宜与抗酸药、甲氰咪胍、丙谷胺、抗胆碱药同用。
这些药会降低胃内酸度,影响以上矿物药的吸收。
3、不宜与含同种金属离子的西药制剂同用,防止离子过量产生毒性。
4、不宜与具有多酚羟基结构的西药如芦丁等同用。
这类西药会与金属离子络合,使中西药的疗效降低。
(十八)含钙的中药及其制剂
除(十七)所述配伍禁忌外,还有下述配伍禁忌。
1、不宜与强心苷同用。
因钙离子能加强心肌细胞收缩力和抑制Na+-K+ATP酶活性,与强心苷对心脏有协同作用,二者合用增强强心苷对心肌的作用和毒性,引起心率失常和传导阻滞。
2、不宜与铁剂同服。
二者在胃肠道可形成溶解度低复合物或沉定,降低铁、钙的吸收。
3、不宜与磷酸盐或硫酸盐同用。
易形成溶解度小的磷酸钙或硫酸钙沉淀,影响药物的吸收。
与硫酸镁合用易拮抗后者的致泻作用,因能减小镁离子的渗透压,缓解肠蠕动。
4、不宜与庆大霉素同用。
钙离子会减少庆大霉素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率,使其毒性增加。
(十九)含汞的中药及其制剂
1、不宜与碘化钾、碘化钠、溴化钠、溴化钾、亚硝酸盐、硫酸亚铁、碳酸氢钠等具有还原性的西药同服。
合用可以产生可溶性汞盐,加重对肝肾的毒性,并引起药源性肠炎。
2、不宜与含苯甲酸钠的药物同服。
3、服用汞盐制剂时应限制食盐摄入量。
因食盐可增加汞吸收引起中毒。
4、不宜与酶类试剂同服。
胃蛋白酶、淀粉酶、多酶片等酶制剂,分子结构中的巯基与汞离子有特殊的亲和力,使酶活性受到抑制。
(二十)含砷的中药及其制剂
1、不宜与亚铁盐、亚硝酸盐同用。
雄黄中的硫化砷与其会生成硫化砷酸盐,降低效用。
2、不宜与硝酸盐、硫酸盐同用。
这些药物产生的微量硝酸和硫酸会使硫化砷氧化,毒性增加。
3、不宜与酶制剂合用。
因砷与酶的酸性基因结合形成不溶性化合物,使酶活性及药物吸收降低,影响药效。
(二十一)鹿茸及其制剂
1、不宜与水杨酸类同用。
鹿茸有糖皮质激素样成分,与水杨酸衍生物同用会增加消化道溃疡的发生率。
2、不宜与奎宁同用。
奎宁具有多元环结构,碱性较强,可与鹿茸产生沉淀,使吸收减少,疗效降低。
3、不宜与甲磺丁脲、氯磺丙脲、降糖灵等降糖药同用。
鹿茸中所含的糖皮质激素样成分使蛋白质和氨基酸从骨骼中转移到肝脏,在酶的作用下使葡萄糖及糖元升高,与降糖药产生药理拮抗。
(二十二)牛黄及其制剂
1、不宜与中枢抑制剂同用。
这类药包括水合氯醛、吗啡、苯巴比妥等。
牛黄具有中枢抑制作用,与这些药合用会增加毒性。
2、不宜与拟肾上腺素类药物同用。
牛黄可拮抗其升压作用。
3、不宜与阿托品同用。
阿托品能拮抗牛黄的降压作用。
(二十三)含醇的中药制剂(药酒、酊剂等)
1、不宜与水合氯醛合用。
乙醇能与其生成有毒的醇合三氯乙醛,严重者可致死。
2、不宜与氯丙嗪、奋乃静、吩噻嗪等吩噻嗪类西药合用。
这些西药抑制乙醇的代谢,使其分解缓慢,并与乙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相加抑制作用,产生恶心呕吐、头痛、颜面潮红等副作用。
3、不宜与优降宁、呋喃唑酮、苯乙肼、异烟肼、灰黄霉素等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用。
乙醇需经肝微粒本氧化分解。
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后会导致乙醇氧化不全,产生乙醛,导致高乙醛血症毒性反应;同时又能使去甲肾上腺素单胺类神经介质不被氧化破坏,增加机体对乙醇的敏感性,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呼吸困难、头晕,低血压,运动失调,抽搐,心律失常等中毒反应。
4、不宜与酶制剂同用。
乙醇可使蛋白质变性,引起胃蛋白酶、胰蛋白酶制剂失效。
5、不宜与苯巴比妥、戊巴比妥。
安乃近等中枢抑制剂,双香豆素、苄丙酮香豆素等抗凝药及降糖灵同用。
因乙醇使用脏药酶活性升高,加快这些药物的代谢分解,使药效降低。
6、不宜与三环类抗抑郁药同用。
乙醇的肝药酶诱导作用使药物代谢产物增加,不良反应加重。
7、不宜与降糖药同服。
乙醇促进胰岛素分泌,增强降糖作用,使病人出现严重的低血糖和不可逆性神经系统病变。
8、不宜与中枢抑制药、成瘾性镇静药及部分抗组织胺药同用。
乙醇能增强药物的镇静作用,加深中枢抑制而导致死亡。
9、不宜与呋喃类抗菌药合用。
能加重后者对神经中枢的毒性。
10、不宜与胍乙啶、苄甲胍等降压药及利尿酸、噻嗪类利尿药同用。
乙醇能使血管扩张,与这些药同用会加重体位性低血压。
11、不宜与阿司匹林、水杨酸钠等抗风湿药及硝酸甘油等抗心绞痛要同用。
乙醇有扩张血管的作用,与这些药物合用会增加胃肠道的刺激性,严重者导致出血。
12、不宜与洋地黄类强心苷合用。
乙醇会降低血钾浓度,使机体对洋地黄类药物的敏感性增强,导致中毒。
13、不宜与二线抗结核药物环丝酸同服。
乙醇可加剧环丝氨酸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毒性,出现头痛、眩晕、嗜睡、精神病状态、视觉障碍、轻瘫、踝部阵挛,并易引起癫痫发作。
14、不宜与抗菌药利福平及抗代谢药甲氨蝶呤同服。
合用则对肝损害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