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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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衡量一个国家, 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这几十年的政治经济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

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部分,即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包括选举法调整范围有限、选举原则设定不到位以及选举过程中的问题;第三部分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主要是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

笔者认为:鉴于选举制度自身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以及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可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从与选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基层开始,逐步推广。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完善渐进式
Abstract:The elector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 which is an important symbol to measure the degree of political democracy in a country. Along with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few decades,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formed some basic principle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constantl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ory part, namel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China; the second part mainly combs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China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question, including the election limited adjusting range, election principle set is not in place, and the election process in the problem; the third part sound and perfect the electoral system, mainly put forward one's own opin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I believe that: in view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itself is a process of improving and China is in a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can take a gradual reform of the way, from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voters and the basic level, and gradually promote.
Key word:Electoral system The problem Perfect Asymptotic formula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是法治国家中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权利来源。

选举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实现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当家作主的目的。

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以下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就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就是指公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并不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某些选民拥有多于或少于别的选民的投票权。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差额选举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助于推选更优秀更适合的代表。

现在民主法治国家基本上采用这一选举方式。

公民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 同时也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选举作为民主的实现方式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

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的形式, 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的形式, 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高程度的民主。

我国目前人大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 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 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选举法经过了五次修正,选举制度日趋完善,但是不容否认,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解决。

1、选举法调整范围限制。

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

从选举对象上可分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调整范围目前还仅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没有一部完整选举法, 把三者统一起来。

虽然不同对象的选举在具体操作规范上有所差别,但在选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设定上应该是相通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有必要制定统一选举法,最起码使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规范起来。

2、选举原则设定不到位。

(1)缺少竞选机制。

选举的要义在于选民选出满意的人选, 怎么才能选出满意的人选呢?惟有比较才能满意。

因为只有竞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

所以,竞选才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

综观我国选举法的立法和修改,长期以来把选举权的普遍性当作选举法的第一原则, 对竞选原则还缺乏认识, 竞选还没有成为中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没有给选民提供选择的余地,无法实现选举制度的“择优”功能。

(2)缺乏公开性原则。

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 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

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

中国选举法中虽然有关于选举时间、地点、结果等公开的规定, 但在总则中还缺乏选举公开原则的规定。

由于选举法关于选举公开规定的疏漏, 虽然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工作,但仍然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有些地方还给暗箱操作创造了机会。

(3)普遍性原则不到位。

选举普遍性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或人为的剥夺。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由于忽视数千万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而受到极大的冲击。

(4)间接选举范围过大。

在西方发达国家,间接选举往往被设计来限制某些公职人员取得公众支持,消弱其权力基础,达到制衡的目的。

比如美国选举团制度。

而在中国,间接选举却被用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主要方式。

直接选举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

所以造成由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在真正行使投票权的现象。

间接选举容易导致他们对候选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一是不能全面确切的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 代表和公职人员责任模糊,而选民则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三是容易造成代表高高在上的心理,与选民脱离,只代表自己或自己所在利益集团的意愿,甚至与选民的意愿背道而驰。

3、选举过程中的问题。

(1)在基层的选举中拉票、贿选等问题较为严重。

在乡镇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可谓是"竞争"激烈,拉票、贿选、威胁等手段层出不穷。

在乡镇和县级,拉票是最基本的手段。

在选举前,有的候选人会登门造访选民,大打感情牌,甚至暗中许诺当选后给予“好处”,选民和候选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抹不开人情,在此考量之上将票投给候选人。

贿选,
某些财大气粗的候选人为了拉拢选票,在选举的时候则会进行贿选。

也有一些候选人给选民送礼如烟、酒,甚至还有直接"明码标价",直接买选票,所以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我们有时候会衍生一个新的行业:“卖选票”行业,有的选民直接开出价高者得的条件。

(2)对候选人提名的架空。

目前我国候选人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直接由谁当代表,谁不当代表都是事先计划好的。

某些组织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或者劝说已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因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

而即使是在政党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

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


(3)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甚至根本没有接触。

由于候选人多由组织推荐和提名的,他们与选民或代表之间几乎没有接触和了解,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代表时,都不了解候选人的状况,只有简单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材料,仅限于其最简单的经历,如文化程度,这些客观、乏味的情况无助于选民判断代表候选人的能力,结果许多选民往往随便画圈了事。

以一个朋友的亲身经验而言,在投票时就看到选票上有几个名字,其他一概不知,叫人如何选择。

最后,这个朋友与众多“选民”一样,看着“顺眼”的名字投了。

试问,这样选出来的代表能真正代表选民的意愿吗?选民能对他们放心吗?
(4)对被选举人监督机制不科学。

按《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人大对政府、法院等享有监督权。

现行选举制度允许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选人大代表,造成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据相当比例,并且实际上拥有比一般代表更多更大的发言权。

如果允许公职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实际是鼓励自己监督自己,监督形同虚设。

(5)议事时间短和代表人数过多,造成代表职权有名无实。

以全国人大代表人数 3000 人为算,每位代表发言10分钟,需要500个小时才能来一个循环,一天按8小时工作制,必须持续 62 天左右开会,才能完成议事。

然而全国人大会议全年有效议事时间一般只有 10 多天,县乡两级直选代表有效议事时间更短,这样人大代表不可能对各项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争辩,通常只能在一知半解的情形下,行使表决权。

而这种情形下是无法真正行使代表职权的。

人大代表人数人满为患。

县级人大最高名额可达450人,省级人大代表更可达1000人,是俄罗斯、印度等人口大国国家议会的一倍。

代表人数过多带来的坏处是:一是耗费大、效率低。

二是每个代表地位随着会议总人数增长而下降。

三、对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正在朝着民主、法治的国家的方向发展,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的选举制度的完善十分有必要。

1、选举法调整范围的完善。

应当修改选举法调整选举法适用范围,通盘考虑整个国家的选举事务,制定统一的选举法典,使中国选举法不仅规范人民代表的选举,也规范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还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

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2、选举原则设定的完善。

(1)对于缺少竞选机制的完善。

选举法应当统一规定竞选期间,为候选人提供公正竞争的机会。

这样既能保障候选人的权利,又能监督竞选过程,维护竞选秩序。

可以规定竞选期间为:正式代表人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日前一日停止的这段时间。

应当在竞选规范中明确规定候选人可以组织竞选班子,或至少允许竞选班子的实际存在。

竞选班子应当向选举委员会登记备案,列明其组成人员。

在竞选阶段,除了选举委员会组织见面之外,也要允许候选人自主采取一些竞选方式。

例如,候选人可以自己到各家访问,与选民座谈,也可以在一些公共场所贴海报让选民投自己的票,发表演讲,进行竞选辩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介绍等。

为了防止出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乱哄哄的竞选闹剧,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竞选活动进行适度规制,引导和监督候选人公平竞争。

人大代表必须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的使命感。

除此之外,还要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健壮的体魄和社会政治活动能力。

候选人不得介绍与当选代表能力无关的内容,也不得宣传与竞选无关的事宜,更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诋毁和诽谤。

竞选经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筹措,首先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的同意拨付作为竞选经费的主要来源。

其次候选人自筹经费或接受捐赠,但数额应收到严格限制。

此外,选举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竞选经费的监督。

建立选举经费监督制度,设立专款专用的户头、设立专用的账簿并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2)对于缺乏公开性原则的完善。

应增加公开性,在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今天,我国选举法没有理由不确定公开原则。

因为公开是公正的前提,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除了要制定可行的选举程序和实施细则外,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选举前的准备阶段(选举组织的成立、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出确定、候选人的介绍方式等)还是选举过程(投票、计票、监票、选举争议、选举诉讼等)以及事后的惩戒都应该全程公开。

必须扩大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增强透明性,可以建立观察员制度,允许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派出观察员,全程跟踪观察、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客观的自由采访报道。

(3)完善普遍性,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流动人口的完整法规、条例或规章,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中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流动人口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地进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

因此,我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方式、途径、内容等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参加。

笔者认为,可以对现有的选举法做适当修改,以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首先,应单独分配给流动人口一定的代表名额。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对于妨碍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选举法应作出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接受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改革选民登记制度。

首先,设立固定、常态的选举登记机构。

建议在地方设立固定的选举制度和常态化登记制度,选民登记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建立起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常态化选民登记系统。

选民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在每次选举前,根据有关户籍管理资料,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主动联系选民。

另外,还可以采取在非选举期间,提前为流动人口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的办法,这样做便于他们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

其次,采取网路登记和手工登记相结合的办法。

选民登记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登记的准确性,避免错登、漏登现象发生。

再次,对于选民资格应作必要的居住或工作时间的限制。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那么我国也可以参照他们的做法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解决。

根据我国直接选举的周期,确定三年至五年居住或工作年限较为合适。

具体操作中,可以借助公安部门外来人口管理系统,对经公安机关登记并达到一定居住或工作年限的暂住人口予以选民登记。

(4)对于间接选举范围过大,应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间接选举范围过大,除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外,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均由下级人大会议选举产生,而政府主职官员全由同级人大会议或其常委会间接选举,国家级政权机关的权力基础起码是三级间接选举的产物,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在表面上基本都是代表的意愿,而不是选民的意愿。

多级间接选举使民主成为“官主”。

中国不是不搞间接选举,关键是间接选举的范围不能过大,中国民主改革方式渐进进行,可以适当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在某种意义上,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判断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

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实际上最具实际意义的直选是省级人大代表,因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同时本级政府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政府拥有领导权,省级国家机关有相对的独立性。

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于组织和技术上并不完善的。

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选择条件相对具备的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在相对成熟后再分期分批逐步推开。

3、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完善
(1)对于基层的选举中拉票、贿选等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

应加强和完善立法,杜绝各种在选举中的非法现象。

立法规定惩处非法拉票、买票卖票、贿选、威胁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和自主性,必须严厉打击。

分别可以在刑法、选举法等法律上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定。

如在刑法上将其列为犯罪,在选举法上规定由此产生的选举无效,该候选人亦被取消候选人资格若干年。

(2)立法规定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

法律要明文规定联名提名的地位,规定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必须要占一定的比例,鼓励选民和代表为自己的候选人提名;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提名;规定不按要求提名选举无效等等。

此外,加强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操控候选人提名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3)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

选举委员会介绍、推荐热门(团体)介绍和候选人自我介绍三者相结合。

有效利用各种传媒工具,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候选人的情况。

举办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回答选民提问,表明态度,听取群众的意见,宣传从政态度和主张,让选民增进对候选人的了解,提高选举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减少了选举的盲目性,也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制定科学的对被选举人监督机制。

进一步改善党内选举监督,推动人大选举监督。

落实对被选举人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

加快对被选举人监督的立法进程,不断完善监督制度。

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权责明确,角色清晰。

进一步明确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对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快健全和完善选举诉讼救济制度的建设。

重视和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人民群众、人民政协、新闻舆论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虽然没有法律监督的强制性,但社会监督作为外部监督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它可以和权利系统内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达到对被选举人监督的最大、最优效果。

(5)针对议事时间短和代表人数过多,造成代表职权有名无实。

改善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便是延长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其二便是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

而就延长我国全国人大会议的会期而言,因为我国实行的是非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都
有其本职工作,不可能像西方国家议员一样长期参加议会会议。

此外,在维持现有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大幅增加会议会期会导致人大会议成本激增,不仅会使全国人大会议所需的经费激增,也变相增加了人大代表所在工作单位的用人成本。

因此,全国人大会议会期延长的可行性不足而成本却过高。

相比之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不仅不会与现有制度相抵牾,具备可行性,还能有效减少全国人大会议的成本。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虽然该《规则》只是限定了代表发言的时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而未规定代表发言的时间下限,但正如上文所述,基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选举制度,每位称职的人大代表都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出积极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努力。

参考上述议事规则,至少应当保障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即每位全国人大代表发言的时间下限是5分钟,加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有的15分钟上限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时间限制应当表述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5分钟,不得高于15分钟,但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

按照这样,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最低发言时间为5分钟,一次常规的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最多仅有97.5小时(即5850分钟)可用于代表发言,由此要保障每位人大代表的发言,避免“哑巴代表”的出现,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最多只能容纳1170位全国人大代表。

所以建议减少人大代表人数,走精英化道路。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坚持渐进方式进行。

鉴于选举制度自身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以及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可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从与选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基层开始,逐步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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