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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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著作权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