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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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3-04-24 索引号:013353411/4
关键字:价格主题分类:物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
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3、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减少办理手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在市级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出据监制证明,同时不再使用公示牌打印格式系统,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后持备案批复及收费证直接到市价格协会办理公示牌手续,依据备案内容自行填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公示牌在有效期以内(2012年7月以后办理的执行期一年)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自行废止并改用新式公示牌。原公示牌未标示的其他收费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