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变电站用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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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5KV变电站用户管理协议-博科林35/10KV变电站

委托方: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

用电方: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天津市力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为明确35KV变电站委托管理中委托方、被委托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博科林35/10KV变电站。

2.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制药 。

二、委托方式、用电容量及委托管理范围

1.委托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委托方由天士力之骄35KV开关站,以35KV电力电缆向用电方博科林35/10KV变电站供电。

(2)用电容量为5000 KVA x 2 = 10000 KVA。

(3) 委托管理范围:从天士力之骄35KV开关站35KV馈出间隔的35KV高压电缆至博科林35/10KV变电站10KV 开关柜开关下口(开关下口的出线电缆不在委托管理范围内)。

3.未经委托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

4.委托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委托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5.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进行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维护、管理工作。

6.用电方按时向被委托方交纳管理费用,被委托方同时向用电方开具服务行业发票。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委托方按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

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委托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委托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如计划检修等。

四、用电计量

1.委托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委托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在天士力之骄35KV开关站的35KV馈出间隔中安装PT,在计量表柜中按馈出回路每回路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每月读取计量装置中当月显示数值,根据与上月的差值乘PT的比率计算出实际发生的用电量。按实际发生的用电数量交纳电费。

3.为用电方设置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委托方办理,费用由用电方负责。委托方会提前通知用电方,并允许用电方监督整个处理过程。

4.委托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用电方认为委托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委托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委托方联系电力部门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委托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委托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委托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计量装置的检测费用由其用电方支付。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因35/10KV变电站供电计量点在天士力之骄35KV开关站,35/10KV变电站各用户计量点在35/10KV变电站内,35KV电缆损耗电量、35/10KV变电站变压器损耗用电及35/10KV变电站电站用电均列入正常电力损耗中,计入每月电力损耗数值中,从35/10KV变电站每月总电费中支付费用。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三方协商后处理。委托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委托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委托方的无功

电量视为吸收委托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费用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委托方、被委托方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相关费用。

(2) 用电方的费用包括变电站管理费用和电费。

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用电方费用=变电站管理费用+电费

变电站管理费用=用电方分摊的35KV 开关站管理费用+博科林35/10KV 变电站的管理费用

用电方分摊的35KV 开关站管理费用用电方变压器总容量量

开关站用户变压器总容开关站总管理费x KV 35 35KV = 35/10KV 变电站管理费用= 约定的每月35/10KV 变电站管理费用(运行管理承包合同每月总费用/委托管理电站数量) 电费=用电方变压器容量基本电费+用户方实际使用电力发生的费用+其他分配给用电方的费用。

用电方变压器基本电费用电方变压器总容量基本电费单价x = 用电方实际使用电力费用数值)用电方计量装置数值装置总数值

开关站用户用电方计量总基本电费开关站总电费开关站用电分摊(35 -35KV +=x KV 其他分配给用电方的费用=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用+设备试验及检测费用+设备租赁使用费+安全用具测试及更新

费用+必要的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其他分配给用电方的费用分配原则:

35KV 开关站中发生的公用部分费用(如维修费、检测试验费等)按用户变压器容量所占比例分摊,用户专用部分(如用户35KV 间隔的维修费用)由用电户自己全部承担。各用电户的变电站费用由用电户自己承担。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向委托方预付下月电费,预付金额等于上月实际交纳电费金额,每月月底多退少补结清上月电费。被委托方向用电方提供电费单价及计算依据,以及国家电网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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