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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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关于促进西安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并已纳入西安市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企业池”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有违约行为的企业,不得再进入重点中小企业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指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
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签订了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与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日常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成立西安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共同组成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助保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负责“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的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核准认定,监督执行债务追偿,研究解决助保金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西安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签定合作框架协议,监督企业助保金的使用,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建议。

第九条西投控股为西安市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的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与产业主管部门和银
行共同推荐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企业,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合作银行做好企业助保金贷款的日常工作,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并及时将贷款进度报管委会。

第十条合作银行负责签署与市财政局助保金合作框架协议,与西投控股签署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协调所辖分支机构,积极满足“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需求,负责定期向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助保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助保金贷款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参与管委会工作,按照部门职责推荐纳入“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企业,配合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管委会工作,负责推荐审核工业中小企业和其它类企业;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与管委会工作,协调政府与金融机构加强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与管委会工作,负责推荐审核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

第三章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纳入助保金贷款“重点中小企业池”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并取得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非“重点中小企业池”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四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经管委会确认,报市财政局备案,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当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合作协议确定的负担比例分摊,当政府风险补偿金不足时,超出部分风险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偿还贷款银行超出政府风险补
偿金单独承担的损失部分,其次按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在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贷款放大超过10倍后由西安市财政局视运行情确定新增补偿资金额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和助保金管理机构通报助保金和政府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管委会有权调整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绩效明显较差的,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撤销在该行已开设的企业助保金账户。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一条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六章助保金贷款业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经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助保金贷款业务。

此助保金贷款宣布合作终止日起,在保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

第二十三条当助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四条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部分一并收回纳入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重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申请、审核和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及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安市科
学技术局
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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