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烧伤的法医临床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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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烧伤的法医临床鉴定1例

电击伤(电烧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少见,严重时可致人死亡。在现在日益发展的工业、电力发展中,此类损伤也不免会逐步显见,本文通过对一高压电致烧伤患者肢体活动障碍的案例,来共同探讨电击伤的伤残评定问题。

1临床资料

1.1简要案例宛某,男,48岁,任职于某硫铁矿化工厂,2013年某日因”四肢高压电烧伤7h”入院。现病史(摘自病历材料及宛某、宛某同事自述):患者于7h前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不幸被3万5千伏高压电烧伤四肢,当时未跌倒在地,右手靠在金属槽罐上,自觉眼前出现很多火光,他人用塑料管将其与金属槽罐分离,昏迷约2~3min,经过现场心肺复苏后清醒,醒后无呕吐,未再次昏迷。以”四肢高压电烧伤6%(深Ⅱ°2%、Ⅲ°4%)”收入院。专科情况:四肢严重烧伤,创面分布于右手、右前臂、右足底、左足第4、5足趾、左前臂,其中右手拇指、食指烧焦坏死,皮温冰冷,右足底全层皮肤烧穿;左足第4、5足趾部分坏死,左前臂呈皮革样改变。患者神志清醒,呼吸平稳;面积约6%。烧伤治疗仪促创面消肿,伤后1月余行四肢创面清创植皮术、右手拇指、食指、手背皮瓣腹部或胸部皮瓣转移术及右手食指、拇指腹部皮瓣断蒂等。出院时创面基本愈合,新生皮肤嫩红,无破溃。宛某委托本鉴定机构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下述简称《道交》)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1.2 法医学鉴定伤后6个月至本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法医学检验:左前臂见约 5.5cm×3.5cm增生瘢痕,部分瘢痕挛缩。右前臂背侧至右手背见约25.5cm×11cm增生瘢痕,,部分瘢痕挛缩。右中指中节见3cm×3cm增生瘢痕,右无名指中节见

2.5cm×2cm增生瘢痕。右腹部见11cm×

3.5cm增生瘢痕及16厘米缝合瘢痕。左足第4、5趾末节结痂;左足底见5.5cm×2.3cm的裂口,右足底见两处大小均为1.5cm×1.5cm的裂口,中心稍下陷,边缘较整齐、干燥。右拇指末节缺失,掌指关节屈曲20°(左60°),伸直正常;右食指末节缺失,掌指关节屈曲15°(左90°),伸直正常,近侧指间关节活动不能;右手中指、无名指活动受限:掌指关节屈曲30°(左90°),伸直正常,近侧指间关节屈曲45°(左100°),伸直正常,远侧指间关节屈曲10°(左70°),伸直正常;右小指活动受限:掌指关节屈曲45°(左90°),伸直正常,近侧指间关节屈曲60°(左100°),伸直正常,远侧指间关节屈曲20°(左70°),伸直正常;右手各指不能对掌、对指,右手不能握拳,握持力差;右上肢肌张力、肌力正常。鉴定意见:宛某因高压电致伤,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法医学检验所见,其电烧伤诊断成立,经治后,右手拇指、食指末节缺失,掌指关节活动受限,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活动受限,右手各指不能对掌、对指,右手不能握拳,按照《道交》附录C有关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相当于其双手丧失功能35.8%,参照该标准第

4.8.10.a)条:”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见图1。

图1

2 讨论

2.1 电烧伤的认定。电击伤,俗称触电,是指当一定电流或电能量(静电)通过人体引起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甚至死亡[1]。轻度电击者可出现短暂的面色苍白、呆滞、对周围失去反应。严重者可出现昏迷、心室纤颤、瞳孔扩大、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本案中,目击意外发生的宛某的同事很多,结合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法医学检验所见,可以认定为电烧伤。

2.2 电烧伤的临床表现可分为全身性损伤和局部表现,本案例中主要是局部表现较明显。分为三种情况:①电流通过人体直接引起,即临床一般所称的电烧伤或电流烧伤。有”入口”和”出口”,通常入口损伤较重。皮肤烧伤面积多较小,呈椭圆形,一般限于与电源接触的部位和附近组织,但实际破坏较深、较广,可达肌肉、骨骼或内脏[2]。创面早期呈灰黄色、黄或焦黄色,中心稍下陷,严重者组织炭化、凝固,形成一裂口,边缘较整齐、干燥,少有水肿,疼痛较轻。早期多外表很难确定损伤范围和严重程度。24~48h后,邻近组织肿胀、发红、炎症反应和深部组织水肿较一般烧伤重。伤后1w左右,常开始有成群肌肉坏死,骨骼破坏或肢体坏死,可发生继发性大出血[3]。②电弧引起。③电火花引燃衣服引起。本案中由于宛某被抢救及时,未发生严重的危及生命的事情,主要是电流通过人体直接引起的肢体局部电烧伤。

2.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损标》)中明确规定了电击伤,见表1。

I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II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III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4]。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电击伤在人体损伤当中是有其特定地位的,其损伤程度与电流强度、电压、电流类型、电流路径、接触面积等有关,《损标》中电击伤有专门的条款,此处的电击伤是全身性损伤(电损伤)的临床表现,在适用时应当优先使用专门条款;而电击伤所致的局部表现(电烧伤)在《损标》中是参照烧伤的条款或者是功能丧失程度[5]。在《道标》中却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伤者烧伤面积不达4%,部分手指活动功能障碍,本机构根据手指活动功能评定八级。但是电击伤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损伤,严重时可危及生命,若是出现身体其他部位、其他性质的损伤后果,那也是参照其他条款,而没有特定条款,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在《道交》中应该设立相关特定条款。

参考文献:

[1]秦豪杰,李凡,马书玲,等.电击伤活体鉴定1例[J].法医学杂志,1986-04-02.

[2]秦永春.电击伤的几个临床表现及其特点[J].内医学报,1976-12-31 .

[3]赵为民.电击伤的判断和处理;国外医学[J].创伤与外科基本问题分册,1984-04-01 .

[4]岑瑛,俞宝梁.电击伤后肢体活力的判断(综述[J].四川医学,1990-04-01 .

[5]谢庭鸿,黄晓元,刘卫平,等.电击伤后并发脑损伤的临床分析[J].中华烧伤杂志,2003-06-30 .编辑/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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