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断面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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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断面及要求
一、监测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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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项目
1、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结合中心目前检测能力,监测的水质项目统一为23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其中化学需氧量为高锰酸盐指数>6.00mg/L时的监测项目。
有检测能力的单位积极开展硫化物的监测工作。
2、所有饮用水源地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补充标准限值”,增测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和锰5项指标。
3、鉴于湖库富营养化评价的需要,所有水库、湖泊增测透明度、叶绿素。
4、采样时记录采样地点、时间、气温、水温、水位、流速、流量和样品状态、水污染情况等信息。
三、监测频次
国控水资源质量监测断面、入河排污口监测断面、县级及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频次为不低于每个月1次;其它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频次为不少于每2个月1次。
当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监测值发生异常时,应及时增加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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