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用内部证成对某判决的分析与评价

一、案情概述

本案是关于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远兴公司是于1993年8月18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中外(香港)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时的中外合作双方分别为广州市二轻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轻房产)和香港卓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卓康)。2007年1月9日,二轻房产及香港卓康将其在远兴公司中所占100%的出资额及权益全部转让给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中鑫公司占40%股权,理财公司占60%股权。2007年4月28日,中鑫公司又与仙源公司签订了《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中鑫公司将其持有的远兴公司的28.5%的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

在仙源公司交付4300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中鑫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仙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结合案情,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较多,但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效力如何。

案件中,远兴公司是由中鑫公司与理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其中,理财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远兴公司和中鑫公司的注册地均在广州。远兴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该公司相关的纠纷应首先适用我国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双方对此无异议。后来,中鑫公司将其在远兴公司中的28.5%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远兴公司均认为该转让合同有效,中鑫公司以该合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合同未经批准,但未经批准并不等于无效,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三、用内部证成分析法院争议焦点

按照法学家Jerzy Wroblewski的看法,“内部证成是指从前提得到的结论或决定是依照可接受的推理规则推导出来的。内部证成的条件是规

则是存在的,人们运用这些规则可以检测一个决定的内在理性;而前提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当然的”。阿列克西认为,“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也就说决定是否是从它的前提中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推导出来的”。

拉伦茨将法学三段论表述为以下形式:

大前提:假使任何一个案件事实实现T,则应赋予其法效果R

小前提:特定案件事实S实现T,质言之,其系T的一个“事例”

结论:对S应赋予法效果R

我们可以将其用符号形式化为:

大前提: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小前提:S∈T(S为T的一个事例)

结论: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台湾王泽鉴注意到,“法律规范的要件(T),通常系由多数的要件特征(M)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例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用三段论表示为:

T=M1+M2+M3→R

S=M1+M2+M3

S→R

若S不能完整包含M1、M2、M3,则无法得出S→R。

在本案中,法院和争议双方采用了不同的大小前提建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笔者对其一一进行分析。

1: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远兴公司的推理分析:

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远兴公司均认为该转让合同有效,其推理过程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小前提:《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S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结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成立时生效。即S→R。

该推论的大前提中,T由两个要件特征构成:M1为依法成立的合同,M2为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当T=M1+M2时,T→R。依据王泽鉴教授的推论规则,只有S也同时由

M1、M2构成时,才能得出S推出R的结论。但该推论的小前提中,

S=M1,故S→R的结论是错误的。

所以,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远兴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有效的结论不正确。

2、中鑫公司的推理分析:

中鑫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无效,其推理过程用三段论表示为:

A1: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T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R为“合同无效”

小前提:《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S∈T。

结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无效,即S→R 内部证成的结论是否正确,既取决于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同时又取决于其大小前提本身是否正确。如果大前提或者小前提是错误的,即使推理过程形式上符合逻辑,其结论也是错误的。如果大小前提本身正确,且推理形式上也符合逻辑,那么该论证就是正确的。

所以,我们首先需要判断小前提“《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正确与否,即《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鑫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并未经过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对此推论,我们也可以采用简单的三段论进行表述:

A2: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T为“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R为“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小前提:中鑫公司为转让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中外合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