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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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高法[1999]11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04.12
【实施日期】199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高法[1999]112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已经我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知识产权庭已正式成立,与经二庭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今后将由知识产权庭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

各中院凡成立知识产权庭的。

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未成立知识产权庭的,集
中于经济庭审理。

对设有两个经济庭的中院,若两个经济庭是按审级设立的,集中于一审庭审理;若两个经济庭不是按审级设立的,则集中于其中的一个庭审理。

请各中院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院知识产权庭。

以便加强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院审委会1999年3月30日第17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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