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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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侵财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问题,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侵财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其中以盗窃罪为例,2013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77件1878人,涉嫌盗窃罪的案件708件90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7.94%,其中绝大多数的盗窃案件都需要进行价格鉴定。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审查与采信价格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价格鉴定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尚未建立。二是价格鉴定程序不规范。包括业务受理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标准、办案机关向价格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程序等,都存在严重问题。三是鉴定涉案财物的保管、保全、返还、移送不规范。四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克扣、截留、挪用、变卖涉案财物,案件还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涉案财物就灭失的情况。

(二)鉴定主体资格认识不一。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特别是特殊领域物品鉴定时,对于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如何采用,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非法定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证明,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也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考

虑出发,可以考虑允许其他有鉴定能力的机关在无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

(三)鉴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价格鉴定依据的事实,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依被害人陈述、依办案人员描述、依涉案物品单据进行鉴定等情形,价格鉴定部门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缺乏共识。这种情况不但影响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缺乏严格审查,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司法人员一般不会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作出价格鉴定意见的依据与方法等相关内容不进行审查或一掠而过,放弃了对鉴定意见科学性、合理性的进一步核实。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价格鉴定机制建立最初,到问题的发现和机制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既需要深入的研究、科学的论证,又需要立法的跟进,实践的磨合。体系性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当前鉴定机构尚不能完全涵盖鉴定范围。大量需要专业性意见的领域没有对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很多意见性的证据也无法划分到鉴定意见种类中。但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又必须对相关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如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部分价格鉴定中心认为应当由药监局对药品价值进行鉴定,但并无法律规定药监局有权对涉案药品价格进行鉴定。

(三)涉案物品性质复杂、种类繁多,如野生麻核桃、假冒名牌商品、虚拟货币等,鉴定标准难以把握。如在我院办理的一起“羊毛衫盗窃案”中,就存在进货价格、商家标价、折后售价、实际售价等多种可作为鉴定依据的标准。

(四)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鉴定意见的作出都需要经过相关规范化程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专业性,审查或者严格审查的必要性不大。没有认识到司法鉴定是认定犯罪事实的辅助工具,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定量是司法人员的职责。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促进理论研究与检察实务的交流,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院与《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关于价格鉴定意见问题的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田宏杰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孙铁成副处长、我院温长军副检察长,就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一)完善价格鉴定程序规范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最能体现公平正义。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价格鉴定的程序规范。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对价格鉴定程序规范予以修订统一:一是鉴定组织机构应区分行业予以明确;二是明确价格鉴定原则;三是明确价格鉴定的依据;四是完善价格鉴定的运行机制,包括鉴定运行程序、监督程序及救济途径;五是建立鉴定人员鉴定不实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价格鉴定机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估价。其他专业机构的作用,仅对特殊物品的真伪、成分等出具专家意见,不具有价格鉴定资格。

因此,建议建立统一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价格鉴定机构,结束当前靠政府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局面,为司法机关涉财类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证据、重要标准。同时在涉及特殊物品鉴定及物品真伪、成分构造等特殊鉴定需求时,可由专业部门(如药监局、烟草专卖局等)或行业领域的专家出具相关证明,再由价格鉴定部门依据价格鉴定规范和方法出具价格鉴定意见,让鉴定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提高价格鉴定的权威性。

(三)把握好价格鉴定工作的原则与标准

财产类犯罪案件价格鉴定依据属于实体法范畴,核心在于认定侵害了财产所有人多大的财产权利,目的在于解决证明对象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在采信价格鉴定意见的过程中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财产类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其价格鉴定依据也是因案、因物而异的。以奢侈品的鉴定为例,购买后5年被盗,鉴定价格可能高于购价。第二,犯罪的危害本质和违法实质取决于前置法的规定,即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以行政法、民商法等前置法的规定为基础。而犯罪量的具备,亦即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界限,则在于刑法的选择与规定。

在理念上,价格鉴定认定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价格鉴定的中立原则;二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三是坚持就低不就高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这个前提下,价格鉴定要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价格的七个要素:涉案财物的生产成本、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量、特殊商品的商标、人们的特殊需要、流通的费用(保管费、储存费)、税金、市场的利润。物价鉴定部门及办案机关只有考察到这七个因素,才能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实际运用中,还要把握好五个具体客观标准:第一,考虑定价基数标准,包括市场调解价、政府指导价、商家定价。第二,关于价格鉴定材料的来源依据,如果是正品商品,要依据被害人陈述、办案人员描述、价格标签作出判断;如果是假冒伪劣产品要考虑市场上同类品牌、同一商品的价格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第三,特殊商品鉴定依据,如外币,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贵重金属要按国有商店或大中型商店零售价格计算;贵重物品,如手稿、特殊资料、代表性文物等,按经营文物中等零售价格或者拍卖价格计算。第四,价格鉴定行业行规和文件依据。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布的标准,福建省古树名屋鉴定标准等。第五,依据涉案财物新旧程度比例,根据涉案财物折旧情况作出合理的鉴定依据。

(四)做好鉴定意见审查与意见性证据的运用工作

实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证据审查能力。鉴定意见必须经司法机关确认后才能作为办案依据,每一份鉴定意见都应当审查鉴定依据何在、能否采信。办案部门不能够放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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