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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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城市规划
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城市文化基因的消亡主持人:张松
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体系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文物古迹保护三个重要层次。
第一,关于对北京“旧城整体保护”的认识。
历史城市的形成与演变进程具有强烈的“整体性”特征,历史城市的特征就是在长期的渐进式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其文化聚居模式密切关联、和谐统一的城市空间形态。原有北京旧城的营建规划体现出强烈的整体空间秩序和深邃的文化内涵,它所体现出的历史文化价值现在看来依然弥足珍贵。在历史城市的保护思想发展过程中,从文物古迹的保护到历史文化街区再到历史城市的保护,已经逐渐形成了对城市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观念。北京旧城作为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的历史城区,其保护与发展,依然应该恪守“整体保护”的原则,要把旧城看作“有生命的整体”,把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将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误读为原封不动的静态的“全面保护”是对整体保护(integrated conservation)内涵的曲解。强调北京旧城保护中的“整体性”也是一种研究历史、认识现实、面向未来的动态的思想方法。
第二,关于对多年来历史城区所受到破坏的反思。
回顾几十年来许多历史城市所遭受的严重破坏,由于对于历史保护认识的局限与偏差,第一种叫做建设性破坏,对历史城市保护的认识远远不够,但是城市建设快速发生变化的时候,这种建设带来了很多对历史环境的破坏,比如在建国的初期;第二种叫做开发性破坏,在发展就是硬道理,城市开发经济利益至上思想的导引下,大量的房地产开发过程对历史街区带来摧毁性的破坏;第三种类型我称之为规划性破坏,这种类型的破坏有些还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重视历史城市保护的时候,比如近十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多种类型的“规划”并没有完全体现城市历史保护的先决性条件,规划有时也成为推倒重建式开发的保护伞,成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整体外迁,打造“绅士化”时尚街区的护身符。即使是当前所出现的,打着城市保护的旗号进行的整体仿古重建模式的规划建设,依然是与国际上对历史环境保护的基本态度相违背的,这种“保护规划”是应该被打上引号的。
第三,关于重视居民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体作用,打破简单的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划模式。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长期以来在保护规划以及实施政策中都比较忽略历史街区中居民的主体作用。居民不断地被政府有关部门所代表,被强势开发主体所代表。历史街区中居民的主体作用将来一定会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将会体现到规划实施的全部过程之中。在更长远的时间里,居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可能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健康发展起到更加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需要打破自上而下的传统模式,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更多的理念与方法上的发展与更新。
第四、关于历史保护街区保护多样化的认识。
在城市化急剧发展的过程当中,社会呈现多元化,也形成了保护概念的多样性。如何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底线,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当满足了一定的生活条件以后,人们对生活环境的态度就会产生变化,居民对于名城保护态度和他的生活水平提高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以不能一味说老百姓反对街区保护,也不能说老百姓都同意街区保护。他们的态度与他的实际状态和诉求相关,这需要我们给予很大的关注。最终的保护应该是落实到老百姓的身上。这可能是需要一个长期的了解过程,现在有很多的旧区,越来越多的居民在快速置换过程中,当地的原住民呈现下降的状态,新的移民数量越来越多。这未必是一种不好的现象,从历史的角度看,城市居民一直处在置换的过程中。理解遗产的变化状态非常重要,我们
要理解在保护与重建之间,存在无数种可能性。在此意义上,每一个案例都有它的特点,是从它所处的具体条件来考虑对具体问题的处置方式。所以,多元化的社会,允许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存在不同的保护模式,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城市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环境,也是最能体现人类文明进程的场所。城市历史的保护,或者说历史城区的保护,是人类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对象。1960年代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就开始关注历史城市的保护问题,1980年代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并体现在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中。我国1980年代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1990年代又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但是从近30年城市建设实践来看,历史城市的破坏有增无减,历史城区逐渐消失。主要原因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受“革故鼎新”、“推陈出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旧城区大规模更新改造和推倒重建是当前城市建设的主流。由于旧城的居住环境较差,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是居民的强烈愿望,保护历史就放在了比较次要的位置。
第二,在学术研究和实践中对城市整体性保护的认识还不足。我国是1990年代从屯溪老街的保护实践后才真正开始的。
第三,历史城区保护缺乏立法,尚未真正纳入法制轨道。2008年我国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目前看来这个条例还比较粗,内容不够完善,其他相关法规也非常少。这是造成目前历史城区保护困境的重要原因。可以尝试建立地方法规体系,对历史城区的保护要素、保护内容、保护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四,政府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对待历史城区的更新改造问题。许多城市政府只认识到历史城区的土地价值,忽视了其历史文化价值,因而将成片的历史街区委托给房地产商进行开发和经营,这造成近十年来许多历史城区被大规模拆除而变成高密度的“新城区”。历史城区由于其丰厚的历史文化而成为城市的公共物品,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来经营历史城区显然是错误的。历史城区并不只是指历史街区,它包括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所有物质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建、构筑物,街巷。
第二,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包括居民生活、社会关系、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
第三,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场所。
第四,与历史城区形态格局相关联的自然山水环境,这在山地城市中非常重要。
第五,以上四类要素所构成的空间结构关系。
对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
一是文化建设层面,城市化文化决定了特定发展时期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和行为。我国的城市化文化处在多元交叠和转型发展的时期,农业经济走向工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确立了发展优先、效率优先、技术优先的价值理性,这种文化是主导性的,根深蒂固且具有惯性,长期以来对保护工作产生很深的影响和冲击。城市化转型关键在于城市化文化的转型,既需要普适性价值观的确立,更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对保护工作而言,正视历史城市生存面临的现实危机,迫切需要回归人文理性和生态理性,使之成为普世价值。当前保护工作的诸多矛盾需要在整体文化环境建设中寻找解决出路。
二是操作层面,其实是保护工作面对的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保护的产权和权利界定问题,所有权、保护权、利益权之间的关系界定。其次是保护的经济问题,第三是保护方式问题,第四是技术手段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不解决,保护规划难以具有操作性,一些非历史地段的改建或重建同样需要科学指导,否则就成了所谓的“建设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