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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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和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所有律师必须回答的问题。既然是标准就应具有足够高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则把握: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

5、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律师应将上述标准熟记在心,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用权威的证据标准说话,做的言辞切切,掷地有声。

律师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的程度。

在同一个案件的适格证据中,往往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有

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在同一个证据中,也存在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此时,律师应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者相反,都是不客观、不全面的,如果依据片面的证据制定的刑事辩护方案是不能达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终极刑事辩护目的的。

现以强奸案为例,以此说明律师在辩护时是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

强奸案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存在风险,谨慎的做法是将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

一是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进行分析比较,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是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情况下,强奸案只有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此时其他间接证据就形成认定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的关键性证据。

二是反面论证,即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

疑。主要是衣物等易损物件是否损坏,是否利用了求救、逃离条件等。三是补充论证,即论证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事实存在。

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证,律师最终就可以得出辩护方案是无罪辩护还是减轻或从轻辩护。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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