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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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权

惩戒,乃中小学教育领域常见之现象。大陆学者王辉认为,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台湾学者周志宏则把惩戒表述为:“学校或教师为达成教育的目的,藉由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强制力,对于违反特定义务之学生,所采取具有非难性或惩罚性的措施,学生因此受到某种不利益或精神上、身体上之痛苦”。两个定义均含有教育目的因素和惩罚的因素,而此二者正是理解惩

戒的关键所在教育惩戒是一种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不侮辱学生人格和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失, 并能改正过失的教育方式

众所周知,中小学在校生年龄大约在 6 岁至 18 岁之间,自我约束能力差,在日常的学校生活中通常需要学校和教师更多的管束,大量的惩戒行为也就随之出现,其中因体罚、停课等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目前, 少数教师没有弄懂惩戒权的真正内涵, 把惩戒的手段和目的同一, 简单地认为惩戒就是教育。在学校生活中, 一旦学生出现违规行为, 教师对其教育的方式就是罚站、罚劳动、罚跑、罚写等。另有一部分教师欠缺师德, 在行使惩戒权时, 往往出于个人的偏见对学生进行惩戒, 结果导致学生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损害。类似的侵权事件不断发生, 学生的各种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 对自身的惩戒权的行使慎之又慎, 有的教师干脆放弃对惩戒权的行使。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 教师要么漠然视之, 要么采取单一而无效的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惩戒, 惩戒力度不够大, 极力避免由于言词不当等原因被学生或家长指控为侮辱学生

2、教师行使惩戒权,实质是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同时,犯错误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

尊重,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尊重,当某学生上课疯闹,影响到老师的上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时,老师如果不马上排除这种妨害,任其发展,必然会侵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四、法律角度:教师惩戒权是法律斌予教师的学生管理权,具有合法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对违规学生有惩戒的权力。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

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从这两条规定看来,第二十八条强调学校的权利,而第四十三条则强调受教育者的义务。从受教育者的义务看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要求受教育者服从学校的管理。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

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的强制性权力,它体现的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教师惩戒权反映的是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的、以校纪校规

三、教师惩戒行为之原则

概括起来,惩戒权的使用要做到以下四点:

1. 使用惩戒权要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格区分开来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

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①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②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

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③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法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2.使用惩戒权前要让学生享有充分的自我解释权

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一方面这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判断学生的行为错没错,错到了什么程度的第一手“资料”。那怎样做到让学生辩解呢?班主任教师首先要克制自己的情绪,以免做出情绪化决断而生欠缺。其次要让学生说话并把话说完整。有些教师痛恨学生“回嘴”,学生一回嘴就认为态度不好,教师气就不打一处出,从而对学生处理早早地带进了个人的偏见。再次站在旁观者的位置上想一想,学生说得对不对,既不能被学生“蒙骗过关”,又要防止“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现象发生。让学生辩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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