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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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

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 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即专门针对会展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展法》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目前我国制定会展基本法的基础还不扎实,时机也不成熟,会展法的制定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2)国务院针对会展业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7】25号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务院发布的与会展有关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会展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

3)国务院各部委就会展的专门问题制定的部门规章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现并入新成立的商务部)制定的《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际贸促进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总局制定的《国家外汇总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制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简单概括,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

①关于会展审批的管理规定

②关于会展举办者主体资格的管理规定

③关于展品进出关、运输等管理的规定

④其他有关会展管理的规定

4)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二.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一).会展组织者的审批

1.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

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1)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资质的规定

原对外贸易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1)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界定

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贸促会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组办单位资格。

(2)有关申请出国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①企业: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具有行业代表性;

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3)有关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

《通知》和《办法》对各组办单位的组展范围规定如下:

①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组织各地方、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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