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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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
以下是xx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黎X,女,x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区xx路xx号X号楼xx 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
就原告万xx诉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没有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的约定与第二条的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6800元。
原、被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期限:壹拾贰个月,自xx年7月6日至x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却迟至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应依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付给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违约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将6800元的违约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诉的话,被告将另行起诉请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违约金。
二、被告通过陈X的账户于xx年12月24日、xx年3月4日、xx年3月16日、xx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返还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借款为80000元。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原告将借款资金转入被告同意的陈X的账户。被告于上述日期通过陈X 的账户向原告返还了共计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张返还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张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限自xx年7月6日至xx年7月6日,原告迟至x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共计返还了原告xx0元借款,这属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间的月利率2%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为:
(一)xx年11月21日至x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x年12月24日至x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x年3月4日至xx年3月15日
9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x年3月16日至x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x年6月4日至x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xx年11月21日至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x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合计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除应返还尚未返还的80000元借款外,只须支付原告该款的逾期利息。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月日
民事经济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人,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公安大楼旁。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xx
因原告罗某某诉答辩人冯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等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5月16日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建立于xx年,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建立于xx年2月8日”。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xx年2月8日双方只是增加了担保人,增加了合同价款等内容。但是,答辩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不知情,也无任何缔约过错或者缔约过失。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xx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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