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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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海涵】“鉴于”就是政策放松的表现,提供证明必须是首次税前扣除时,并非为5月31号前。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说此前政策不明存在争议也好,说政策放松也好,反正就是税务局讲究实事求是了,首次扣除应该还是适用于汇算清缴,应该在纳税人实际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

【云中飞点评:总局说的很清楚了,只要你所在的省的金融机构有这个利率,税务局都给你扣除。这基本就是据实扣除的概念了,你还有什么问题呢?至于有同志指责总局太官僚,说金融企业是不会把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随便泄漏给普通的纳税人,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公布利率云云。云中飞认为,总局已经出了这么好的政策,剩下的事情就是你应该自己去做了。如果你做不了,那你距离财务总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财务总监不但要和税务熟,更要和银行熟。】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海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权限下放,反正是收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利息。是给各地自行其事的信号,并非统一口径和政策,越来越乱。

——“既可以也可以”是选择性规定,由于金融企业的“利率”受到国家统一强制管理和监督,“利率”不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浮动利率”,因为浮动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实际贷款利

率,是一个折中规定。

——以“利率”确定计算利息金额,否定了包括其他借款费用。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必须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确定下来。

——虽说允许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但是取得这个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制式红头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保守的做法还是引用央行的公示罢!

——如果取得不属于公示性的同类企业的借款合同(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作为参照采信证明——税务需要点勇气哟。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海涵】强调工作性质必须的,实际否则了按“福利费”扣除的观点,企业按“劳动保护费”扣除就是了。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我还是倾向于既非福利费、也非劳动保护费,就是一项独立的支出而已】

【云中飞点评:有些同志把“由企业统一制作”,把它理解成是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办一个服装厂?这样的理解实在太钻牛角尖了,你所在单位难道没有统一量身做过衣服吗?统一量身就是由企业统一制作了呀,难道真要办个服装厂?另外,还有同志还担心工作时的统一着装要交个人所得税,云中飞作为一个专业的稽查人员,在这里大胆的作出职业判断,只要你穿的是工作时的统一着装(包括西装),你不需要交什么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海涵】只有发文机关能对“合理性”和“直接相关性”作出解释,而不是由企业来解释的。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

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海涵】推倒重置的,重置计税成本+净值(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原值(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注意:重置计税成本不等于重置资产支出。涉及拆迁政策问题。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推倒重置就相当于新建一个固定资产,因此需要重新按照规定来确定折旧年限,海大师说的很有道理。实际工作中我们遇见一种情形,某公司将地上建筑物全部推倒,改建成地下停车场,那么地上被拆除物的成本是否必须计入地下停车场的计税基础呢?税务局的同志是坚持要求被拆除物的计税净值不能单独申报为资产损失扣除】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海涵】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决定税收事项性质: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200万元,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7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

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还有可能出现收回金额低于投资成本+留存收益份额的情形,此时应按照资产损失处理】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海涵】被投资企业亏损,股东应该履行投资义务并承担经营风险,撤回投资款不得作为调整计税成本和损失,应该作为借款往来处理(引起违法行为不是税法规范的)。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是被投资企业自己的事情,由被投资企业自己按照税法的规定结转弥补,不存在转嫁给股东法人的问题,这个规定依据法人税制就可以判定。总局发文具有重申的意味。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基于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实行权益法核算,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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