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实名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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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存款实名制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一、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意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也称金融实名制,是指个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时要填写清楚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真实姓名及纳税人的登记号等,以保证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实姓名,也不得进行无记名的金融活动。欧美各国早在50年代采用该制度,韩国自1993年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它对于由假名、代名、无名的金融活动引发以权谋私、逃税漏税、投机致富等腐败现象,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有利于从金融体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经济活动。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阅银行电脑网络,很容易地掌握调查者个人财产的收支状况。可以说,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洗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逃税款者,就会失去一道隐蔽屏障,这样就从源头上防堵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实行实名制,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和以后开征利息调节税提供便利。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机构就可根据银行掌握的个人收入状况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使国家对利息征收调节税有可能。对利息征收调节税,不仅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

段,也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

3.实行实名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财产猛增,但一些人在办理有关金融手续时,不留下真实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挂失止付、遭受灾害、涉及继承等情况而难以提供与原单证一致的身份证件时,造成延误、差错甚至无法办理,会遇到很多麻烦。实行实名制,则可规避此类风险。

4.实行实名制后,可以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准确的信号。在非实名制条件下,存款结构比例无法确定,根据储蓄判断有效需求也很困难,拥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难代表有效需求。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可以挤掉储蓄存款中的水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从银行角度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储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错,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也将有力推动金融电子化的普及,推动金融业全社会联网。

5.实行实名制后,有利于个人信用能力的顺利评估,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推进扫除一个重要障碍。个人消费信贷被认为是拉动消费的一剂良方。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现行制度下,银行无法确定申贷者的个人信用能力,放贷风险太大。而实行实名制后,个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加牢固,银行的放贷风险大大减少,必将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居民对储蓄习惯用假名或别名进行存款,真正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储户对实名制的大部分认同。只有居民对储蓄实名制大多赞同,才能顺利推行这一制度。否则,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用假名或别名存款,并不是因为钱的来路不正,而是不愿露富,露富后怕安全成问题。在这种传统习惯作用下,若强制性推行实名制容易引起大众对银行的不信任,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不稳,国家相继推出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发生挤提存款,在银行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状况难有大的改观的状况下容易出现支付危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2.不能对私人财产权产生侵害。个人将钱存入银行后能否得到保护,能否做到对外保密,这是储户十分关心的大事。目前,我国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收申报体系,我国《宪法》中仍未对私人财产有明确的说法。有的金融专家指出,改革开放20年来,先富起来的人可分两种,一种是遵纪守法的人,另一种是利用钻政策空子富起来的人,但这部分人从法律角度讲并不违法。因此对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处理不妥会让人对政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若在此情况下,匆忙推

出储蓄实名制,实际的效果与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远,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护,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缴(许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银行),不仅达不到征收遗产税、所得税的目的,还会挫伤老百姓储蓄的积极性。

3.资本账户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一些钱会绕过金融管制,不存到银行,而是以现金、黄金等形式储存,或将钱存到国外,以躲避实名制。从法人企业来看,前几年已出现企业逃套外汇的现象,1998年更为严重,全年共查出骗购外汇金额6

4.19亿美元。若实行实名制,则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和程度的资本外逃。从居民个人来看,目前银行中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已高达800亿美元之多,有些是从黑市或亲朋处换来的,有些是非正当的收入,若实行储蓄实名制,有一部分必然会转到国外,造成国内外汇资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动。

4.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条件。美国是60年代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但美国建国后就建立了税收申报制度,在美国只有小费不纳税。美国的信息网络极其发达,电话均要录音,它的监督成本极大。美国的法律环境是我们无法比拟的。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其技术条件和法律条件尚有待成熟。从韩国实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尽如人意。在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三、对策建议

国家早在1995 年《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的说明》中就指出,“建立储蓄实名制的目的是针对那些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的漏洞,通过侵吞公有资产、搞不正当竞争、偷漏税、骗税和走私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暴富,从而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对合法收入中过高的部分,通过税收手段加以调节。”从这一目的看,实行储蓄实名制应是必走之路。但目前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加大对储蓄存款实名制宣传的力度,取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应该看到,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已具备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和技术手段。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规定》等,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储蓄存款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名,同时,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客观上也有助于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应该明确,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推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储蓄存款的所有者和流向,消除现行存款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而不是把追究过去的错误和责任当作重点。因此,必须通过充分宣传,取得储户的理解支持,而且应允许政策实施有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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