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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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1日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等相关文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促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注册、纳税和经营的企业,于境内外上市(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港交所等境外主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贴资金。已享受省、市级相关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可依照本办法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三条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主板及中小板上市补贴:对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我区三个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500万元补贴。对总部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迁入我区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的主板上市公司,给予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补贴:对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我区三个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贴。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补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对转板至境内外

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补贴。

第七条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补贴: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对标准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对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补贴。

第三章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金融办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填报《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

(二)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贴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向区国资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填写补贴申请表(见附表2);

(二)企业以红头文形式拟写的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总费用需列清单);

(五)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向区国资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由区国资金融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组织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云龙税务分局等单位联合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我区,否则全额退回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补贴的对象必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如有非法集资、虚造数据、骗取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核销其年度补贴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株洲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株云龙管发〔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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