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

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
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

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

——第三组第一次小组作业

组长:陈绍钦

组员:李富财

方丽华

李利科

蔡杰

蔡平想

程玉龙

甘言海

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重要的公众利益、政治生活,与不重要的公众利益、政治生活,从而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国家安全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个人隐私不应当无条件让步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隐私信息和自由是每个人应当拥有的权利,当我们的隐私完暴露的时候,人们就会陷入恐慌。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国家的安全不应该完全依赖于个人隐私信息与个人自由的牺牲,如果连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与自由都不能保障,社会秩序就会发生混乱,相反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此时牺牲自身利益与自由毫无意义。

二是我们的隐私信息应该由谁来掌管,怎么来使用。

关于这一点,隐私信息由谁来监管,应该是由人民来讨论的,不是由一些没有经过人民授权的人来确定的,因为这里牵掣到个人隐私信息到底是用来保护国家安全,还是用来保护执政者的利益,不同的人来确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我们如何能确定知道我们隐私的人是否会泄露我们的隐私,我们无法找到完全信任的人。另外隐私权已经属于位阶较高的消极自由和基本人权,人民往往惴惴不安,就如同你送别人一辆桑塔纳或者一辆奔驰是两个概念,其次人民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才牺牲隐私权,但是如果滥用怎么办?如果个人秘密、商业秘密被不恰当地使用怎么办?那时候我们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此时牺牲自身利益也是完全没必要的。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权 论文摘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通过比较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出现之比较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比较。首先从私法的角度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然后从公法,即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权。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隐私权更多的是人格尊严方面的保护,而宪法多是从自治性、自由权方面的保护。 第二,隐私权出现的顺序比较。从源头上看,隐私权是以寻求侵权法保护的面目出现的,这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的根源。在我国,学者们至今还在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视角下研究和界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这是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开端和努力分不开的。但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从民法保护走上了宪法保护的道路。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社会名流华伦夫人不满报纸对她所开的舞会的报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撒莫尔·华伦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白兰·德斯教授——发起主张“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着文阐述隐私权,揭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华伦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强调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传统的。他们的文章努力把大陆法系特征的基于尊严的隐私权保护引入美国法律。可以说,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是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对荣誉和尊严这样一种精神性权利的侵权保护借用过来的,美国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的雏形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大陆法系具备了隐私权法保护的雏形,却没有明确提出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由于美国人对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终被看成是个人权利的最大的威胁主体,所以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集中体现在针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宪法保护上。二战后,德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权保护完成的。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摧残之后,人们加深了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认识。当代国家权力扩张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人们对于隐私权基本人权的认识更加清晰。虽然侵权法保护隐私权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保护尊严利益,但是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还可以从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从宪法高度保护个人隐私权。 二、隐私权保护理念之比较 第一,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与公法相比,民法对人的价值实现有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并且又以人为其归依。没有私法,自由、平等、权利、人权这些社会进步的基本内容将会由于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成为无力的说教。在现代人的观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胁的市场背景下,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人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向。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谓“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人格制度保护个人的隐私领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隐私领域的技术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具有特别的紧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与其他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隐私权主体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第二,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人格尊严和人格自治是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人格尊严”,又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悉、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没有精神活动,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想披露或者不愿意披露的信息就构成私人内容,自然人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只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监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泄露给他人,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是不可否认的,与人格权无关。 隐私特征2 中国绿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其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的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个。私人内容

安全事故观后感_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观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安全事故观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篇一:安全事故观后感 6月17日,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在变电站的全体职工一起观看了安全事故影片。影片中一个接一个的伤亡数字,一个接一个的安全事故,一个接一个的事故场面,一个接一个的会议,一个接一个法规,让我久久不能回到现实中。 平时关注新闻,关注网络,但是从来没有一次像今天这样,受到这么强烈的冲击。体会到生命如此渺小,生命如此脆弱,而一次安全事故却是由那么一点点小事引起的,我突然感到害怕,因为我突然意识到日常生活中,我忽略了太多,我把一些安全隐患变得理所当然,变得麻木。也许一次小小的疏忽,就能引起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就像影片中说的“当一系列的偶然聚合到一起,就成为必然的悲剧。” 为了防止悲剧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工作,我决心做好一下几点: 熟悉并且了解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指导日常工作,紧密按照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并且严格执行,定时的自查。 深入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熟悉并学习业务的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讲座,宣传,培训,时刻保持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的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在日常工作中,关注每一个细节,排除每一个细节的安全隐患,提出可行的几套方案,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工作的细节中,及时做好沟通交流,并且做好每一个记录,形成良好的档案习惯,同时对于重点船舶,重点事件,要形成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推诿,不拖延。 生活中要传递爱,关爱他人,形成良好的同事关系和家庭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和人际关系氛围,不带着情绪工作,愉快的工作,把一切不利于工作,不利于安全的情绪都排除在外。 通过这个影片,使我反思自己的安全问题,重新认识生命的脆弱与渺小,重新认识责任。安全是生命的唯一保证,只有安全,才能好好的工作,好好的生活,好好的享受生活。关爱生命,责不我待。关爱生命,责无旁贷。政轶奇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https://www.360docs.net/doc/f213243577.html,/foia/privacy/index.html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https://www.360docs.net/doc/f213243577.html,/ywdt/txt/2010-01/25/content_3357265.htm 4https://www.360docs.net/doc/f213243577.html,/privacy/privacyinitiatives/glbact.html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 华绿网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隐私的内容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一):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理解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透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一样,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职责”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搞笑签名档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正因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发奋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务必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由https://www.360docs.net/doc/f213243577.html,整理]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忙,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就应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提示语大全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二):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内容摘要」个人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上有独立的法律利益。个人资料所体现的法律利益属于人格利益的一种,并不等同于或局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 「关键词」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一】 2月日下午,检修工段针对春节检修临近,在班组安全活动时间,组织员工学习了近期水泥企业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对事故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二】 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因此作为一名开磷化工装备工程公司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通过这次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的学习,使我意识到在工作中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里的几个案例我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多加几个“不放过”也时为晚矣。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维修过或又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再者,要加强个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班组绩效考核中要把自身的安全知识,安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摘要】中国隐私权概念主要系借鉴亦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我国立法中接受了隐私权并加以保护,隐私权概念暂无法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因为个人信息的范围较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要广的多,并非所有个人信息均可通过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权利,而信息的价值来源于对其积极的运用,故隐私权与现代信息产业的要求相冲突。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现状,提出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 一、前言 “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商业和政府运行的基础动力”。而“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更是让人类全面进入了“信息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石油与黄金,成为社会管理的杀手锏,将其视作“未来的新石油”,把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对待。 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新时代的产物。理论界有学者主张直接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概念,通过隐私对个人信息提供民法保护。从各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或判例来看,大多数存在涉及隐私保护的情况,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是为了保护隐私权;“隐私权就是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时不同的概念。数据泛指任何可利用计算机或经由计算机处理的材料,包括文字、图标符号等;而信息泛指任何现在或未来能让人或其他生物的感官所察 觉的事实或想法,事故数据经处理后就成为了信息,个人信息时个人数据的内容,而个人数据时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个人信息概念有三种:即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关联说,即以关联性为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将凡是与信息主体相关联的信息均认定为个人信息。该理论认为个人信息,包括与人相关之一切信息,而不局限于其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亦即,有?P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从其生物性之身体到社会性之地位,及至个人之活动、外界评价,等等,凡与其相关联之信息,均在所属。隐私说,又叫隐私控制论(Privacy-control),即通过隐私的概念来界定个人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即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才能被界定为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一般应当具有不应为他人所知以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等 特征;同时,个人对其信息的使用有控制权。识别说,是指该个人信息具有与信息主体之间存在身份确定的可能性以 识别性为标准界定个人信息。理论上,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7月6日,分公司领导班子对我们进行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大量的理论知识讲解、实际案例的剖析,以及领导亲身经历的安全事件分享,我对安全的理解更进了一步,认识到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职工的家庭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公司的稳定发展。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1 我学习了安全教育案例,收获、感慨也很多,尤其是关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有关问题,感触很深。 我觉得学校安全,首先要从思想上、意识上重视起来。思想上、意识上重视了,就能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而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有时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其次,学校安全教育要常规化。我们要像案例中的学校那样,安全要时时抓、事事抓,要常态化。在安全演练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学生不能嘻嘻哈哈,老师更不能嘻嘻哈哈。不能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才演练,不能为了演练才演练。演练是要自发的、为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演练的。并且安全教育要涉及方方面面,比如要有防火、防震、防毒、防电、防交通事故、防暑、防溺水等。

第三,教师要以身作则。老师在安全教育时,不能光要求学生怎么样做,老师的身教更重于言教。这就要求老师在安全方面也给学生做出榜样,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总之,学校安全无小事。事事、处处都存在安全隐患。人人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学校的安全工作才能做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深信: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安全工作一定能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2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市文广新局组织召开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上,学习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发的《南通市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和相关安居消防知识讲座,我们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没了,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毁了,探究事故原因,无非是对安全的轻视,违章作业、麻痹大意、不负责任,没有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有侥幸心理,造成了一起起令人痛惜的事故,给国家、人民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给遇难者家属带去无法抹去的伤害。同时惨重的安全事故教训,也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神圣性。通过学习和培训,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学习。让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

国家安全形势心得体会

国家安全形势心得体会 国家安全形势心得体会 7月29日,听取了国防大学李银祥教授讲授的国家安全形势和我国的强军战略,进一步认识到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我国正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我们必须要有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 注重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大国家安全法宣传的力度。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但是许多人却缺乏安全意识,往往认为无所谓,如因为自己的不经意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历史证明,一个国家安全意识缺失的民族,只能被动挨打,何谈实现发展。 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忧患意识和气节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协作,而不仅仅是国家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正因为如此,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遵守国家安全法,应当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这必将有助于全体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 妥善处理好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关系。本质上,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在一些具体措施的采用上,应当更加谨慎,严格把关,防止权力的滥用。如,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如果不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就容易成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这也是公众比较担心的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213243577.html,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作者:王颖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2期 【摘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从实质上说是两不完全相同权利,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其相似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两者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应当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规定,才能适应现代化法治要求。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界分;法治 一、从隐私到个人信息 1、隐私权的产生与发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概念并不是自古有之,与之相同的隐私权的出现也比较晚。直至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隐私权这一概念才真正被确立起来。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名誉和荣誉不得加以攻击。任何人有权对该种干涉或攻击享有法律保护。”这成为隐私权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渊源。在许多国家隐私权已经被确认为一项宪法性或民法性权利。 2、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 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巨大突破,体现了直接保护的方式,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我国司法实踐中最初将隐私置于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2009 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 2 条才直接承认了隐私权的地位。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提及隐私权,但是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认为是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体现出隐私权对人格尊严的维护。2017 年 10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 111 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虽然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权列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但是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关系:在权利主体方面,两种权利权利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客体范围有一定的交互关系,部分未公开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许多隐私也同时具有个人信息的性质;侵权后果存在一定竞合,侵犯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滕宏飞 (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

观看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观看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a;心得体会是通过文字描写对事物、事件、人物等,分析优劣得失、意义内涵,下面就是给大家带来的观看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大家喜欢! 观看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1 透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一样,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职责”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

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正因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发奋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务必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忙,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就应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 观看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2 历经了4年的安全事故,再次重提,是为了让大家更深刻的意识到生命的意义。是为了自己家庭的安康,为了企业的效益、整个公司的荣誉,我们必须正确果断的来预防安全隐患,才能让危险远离。只有规范操作、才能把安全随身携带,让幸福就在身边。

5.2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教学课题尊重和维护隐私权主备人周煜 课型新授课课时安排 1 总课时数上课日期二次备课审批人二次备课审批时间 学习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强化学生尊重他人隐私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知识目标:知道尊重他人的隐私维护及如何维护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方式。 能力目标:实践中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学习重点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方式。 学习难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教学准备 学习过程 二、温故互查:(5分钟) 人格尊严权的含义、表现、地位、内容分别是什么? 三、新课导入: 利用小龙人的音乐导入 四、学习探究: (一)、设问导读: 1、阅读教材第一目内容“尊重隐私是道德的期盼,合作探究以下问题: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尊重他人隐私? 2、阅读教材第二目内容“依法维护隐私权”,合作探究以下问题: (1)怎样理解隐私受保护 (2)列举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3)侵扰他人隐私权的后果 (4)如何维护隐私权? (5)青少年如何增强自我保护隐私意识? 设计理由:以问题的形式细化教材,理顺本节课的知识点。 使用说明:学生自己完成,教师指导学困生的学习,师生共同明确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记忆。 (二)、自学检测【2014?云南】18、尊重公民个人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下列行为体现尊重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是 ( B ) A、学校在宣传栏中张贴优秀学生的照片 B、医生在诊室为病人检查身体时设置屏风 C、某电信公司把用户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商家 D、父母为了了解子女的交往情况而翻看子女日记 【2014?黄冈】21.右图漫画中学校的行为【C】 A.维护了学校的正常秩序 B.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C.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D.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2014?十堰】9.近年来,手机用户信息被泄露等一系列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令人堪忧。上述行为【A】 A.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依法整治 B.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C.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人们可以置之不理 D.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小题大做 【2014?湖北四市】4.近期,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中国电视购物联盟网对外非法出售400个电视购物客户数据,并通过网上聊天、支付宝交易等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中国电视购物联盟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民的【A】 A.隐私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 设计理由:以选择题的形式巩固本节课的相关知识点。 使用说明:学生自己完成,教师观察学生做题情况,找到存在的问题,共同解决。 五、课堂预设: (一)学习情况预估:本节课中学生可能对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解会有困难,师生共同加深理解。 (二)小组合作与展示点拨预安排:巩固练习部分安排小组的合作,教师根据学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王利民)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王利民 我的同事和朋友常常议论,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使个人信息几乎难以保护了。我们在议论中分不清个人信息是否都是个人隐私,是否都受法律保护。能否请专家梳理一下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区别? 本刊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作答。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紧密相关的是人格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在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尽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关联相当紧密,但两者并非浑然一体,而是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较明确的界分。 从权利属性看,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信息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两者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区别: 第一,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虽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其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对于一些名人的个人信息而言,甚至主要体现为财产价值。例如,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肖像等,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导致其包含了对隐私的利用,并逐渐形成了公开权,但其中真正可以商业化利用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地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除了被动防御第三人的侵害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积极利用。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在他人未经许可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更改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行为或者使个人信息恢复到正确的状态。 从权利客体看,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作为两种权利的客体,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界分主要表现为: 第一,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而且,单个的私密信息或者私人活动并不直接指向自然人的主体身份。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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