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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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第八章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1、职务任免:即任职与免职,它是一种职务管理活动。
(1)公务员任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p152)
(2)公务员免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p152)
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p153、154)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
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p154)
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p156)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
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1)任职方式
一是选举;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决定任命。(p156、157)
(2)免职方式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p157-160)
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
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p160)
三、委任制公务员和职务任免
1、委任制
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p161)
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
(1)优点:体现了治事与用人相结合;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操作简便。(p161)
(2)缺点:用人上缺乏透明度;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p162)
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1)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p162)
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2)任免机关行使任免权要注意的几点:(p163)
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任免权分级享有;任免权法定。
4、公务员任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任职情况
一是新进公务员队伍的:包括录用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调任的;经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等。(p164、165)
二是职位变化的: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等。(p165)
(2)公务员任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由任免机关考察;任免机关决定任命;任免机关发布任命令。(p166)
5、公务员免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免职情况
一是职务变动(程序性免职):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等。(p165)
二是不能履职(单纯性免职):包括离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等。(p165)
(2)公务员免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免职意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p166)
四、职务任免的相关问题
1、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1条规定,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个:编制、职数和相应的职位空缺。(p167)
2、公务员兼职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第42条、53条规定,对公务员兼职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p172)第一,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不作限制;
第二,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适当限制:一是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九章职务升降
一、职务升降制度
1、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升职与降职的总称。
升职:就是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的地位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p174)
降职:就是由较高的职务降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同时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p174)
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p192)
2、职务升降的作用和意义(P174、175)
第一,是保证行政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第二,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并保证能上能下的主要手段;
同时,还是连接公务员考核、培训、工资等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主要特点(P178)
一是,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管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政策;
二是,吸收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改革成果,注重扩大民主、强化竞争;
三是,实行降职制度,疏通了公务员能上能下的制度渠道。
二、升职
1、升职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方面的要求、相应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p179)二是资格条件:学历和资历;(p181、182)
三是其它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回避等。
2、升职程序
(1)一般程序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P182)
(2)逐级晋升规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职务必须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p157)
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县级以上地方和中央各类机关或者内设机构中司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特殊职位不宜。(P187、188)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进行考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组织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P188)
(2)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地方各类机关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宜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P188)
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发布公告;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统一考试;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党组织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P189)
4、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1)任职前公示制(P190)
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讲座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2)任职试用期制(P190)
就是在公务员就任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三、降职
1、规定降职制度的必要性(p19
2、193)
从识人用人角度看,能适时弥补对选拔对象的素质、能力、潜能认识不足的缺陷;
从职位要求角度看,能适时解决公务员素质与职位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公务员个人角度看,能促使公务员勤于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从实践角度看,能及时疏通公务员能上能下的渠道。
2、降职的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在定期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p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