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概念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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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它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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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认识因素
认识的内容
关于违法性认识,学术界的三种观点:
肯定说:犯罪 故意中行为人 的认识应当是、 也只能是对行 为违法性的认 识。违法性认 识是故意犯罪 成立的要件。
否定说:犯罪故 意中行为人的认 识是“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违法性认识不是 故意犯罪成立的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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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情形。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刻意追求,积
极争取”的心理态度。如案例1中甲专门向楼下的乙扔砖头,就是刻意追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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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学说
容忍说
这一学说认为,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不论持希望或者是放任态度, 均可以成立故意。将行为人对其已认识到有发生犯罪事实可能性的心理内容 或感情态度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 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容认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施危害行为的,则有犯罪 故意的存在;反之,行为人在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希 望发生危害结果,则否定犯罪故意的成立,而成立有认识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存在可能性认识,而不存在必 然性认识。 2、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
表现形式
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了另一危险结果的发生,如甲 为了报复乙,放火烧乙的房屋,明知丙的房屋与乙的相连接,可能会烧到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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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认识因素
认识的程度
认识的程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含义。 “会发生”包含两种情况: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案例1中,甲向楼下的乙扔砖头,其明知自 己的行为必然会将乙砸死。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案例1中,甲向楼下随意扔砖头,其明知自 己可能会将路人砸死。 以上两种情况,均符合故意犯罪的认识特征。
在行为人能够主观认识到的范围之内,而且其在实施此行为时,主观上并没 有排斥这一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发生,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持有 的也是间接故意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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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属于故意的范畴,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 导致的危害社会的后果都有明确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 不持排斥和反对的态度。
案例3:甲在林中狩猎,在远处看到一只兔子,举枪欲射,这时跑出一个小孩, 甲见到后,为了捕杀兔子仍旧开了枪,结果没有击中兔子,反而将小孩打死。 这一案件中,甲在明知其开枪可能会击中小孩的情况下,为了捕杀兔子仍旧开 了枪,其在主观目的是捕杀兔子,并不想将小孩打死,结果却造成了小孩的死 亡。按照希望说的观点甲能够认识到他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其并不希望 犯罪事实发生,因此不构成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希望说也同样说显然有失偏 颇。 相反,按照容忍说,案例2中的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中的构成间接 故意,显然更符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区别
1、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会发生的认识和可能会发生 认识两种。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会发生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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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区别
2、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是积极的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听 之任之的态度。 3、在成立条件上,特定结果的发生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 直接故意:特定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间接故意:只有特定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中,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的如故意杀 人等,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但因为他们都属于相同罪 质的犯罪,因此无需区分。
认识因素 认识的内容
学术界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对象和范围的三种观点
行为人应当认 识到犯罪构成 的全部事实。
行为人应当认 识到自己事实 行为及其造成 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只认识 到行为所造成 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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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认识因素 认识的内容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对象和范围的内容:
一、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内容及性质的认识。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单纯表现为对为何行为、如何行为的认识,还 包括对行为对象和时空环境的认识。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 行为人不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存在明知,而且对于窃取的对 象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存在明知。 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内容 与性质的认识。这种破坏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实害,即实际的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危险,即对人身、财产或者社会秩序的威胁。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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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区 别
理态度即为直接故意。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 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丙欲杀丁,但自身枪法不好,又无法接近丁,便在 远处开枪射击,明知可能打死丁,也可能打不死丁,但仍积极追求丁的死亡 结果发生,因此仍然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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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间接故意 概 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案例分析
案例4:张三是山里的猎户,平时很少进城,经常猎杀某种山鸡。有一天猎 杀了几只野鸡下山去镇上卖,被警察逮捕。张三问缘由,警察回答:“这种 山鸡已经成为珍贵保护动物,你属于非法猎捕珍贵动物”。张三问:“这种 山鸡何时规定为珍贵动物?”警察回答:“前个星期”。 此案中,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连这种认识的可能性都 没有,因为对刚刚出台的新规定,张三无法预料到。由于张三连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都没有,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结论:行为人虽然产生了法律认识 错误,然而本来就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那么就做无罪处理。
折中说:犯重罪 故意中行为人的 认识既要包括行 为人对危害性的 认识,也要包括 对违法性的认识。 违法性认识一般 不是故意犯罪的 内容,但在特殊 情况下,缺乏这 一认识,故意犯 罪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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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认识因素
认识的内容
我国通说:否定说。 例外:某行为一向不为法律所禁止,后因某特殊时期或某特定情况为刑法所 禁止,行为人确不知道法律以禁止而实施该行为,此情况下行为人无违法性 的认识,也造成对其缺乏对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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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认识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二是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虽然一个人的行为客观上会发生甚至已经发生了危害社会 的后果,但行为人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 结果,那么就不构成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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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构成
我国刑法采取的学说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容忍说”。他一方面排除了单纯按照认识因素来确定 故意的弊端将有认识的过失剔除出去(排除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方 面,有克服了单纯以希望与否来确定故意范围的缺陷,将放任的心理纳入 了故意的范畴(纳入了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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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学说
案例分析
案例2:张三是一个有二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且二十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一天, 其在醉酒后驾驶汽车回家;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这一案件中张三很明显能够预知到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其 凭借多年的经验认为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按照认识说的观点,张 三能够认识到他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就应当构成故意犯罪,但张三从主观 上可以看出并不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认识说显然有失偏颇。
的死亡。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有意放纵, 无意为之”的心理态度。如案例1中,甲向楼下随意扔砖头,其明知自己可能 会将路人砸死,但持有的心态就是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对该行为听之任 之,不阻止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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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概 念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 识和意志,是一种主观罪过心理。 故意犯罪则是行为人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即是属于一类犯罪的统称, 同过失犯罪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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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案例分析
案例1:甲知道到自己从7楼扔下砖头可能会造成 有人死亡,但是在其看到仇人乙从楼下经过时, 为了砸死乙而扔下砖头,造成乙当场死亡。 分析:甲明知从从7楼扔下砖头可能会造成有人 死亡,为了砸死乙,依旧故意扔下砖头,这一主 观心理活动,就是犯罪故意。在其故意追求乙死 亡的目的而实施的砸死乙的行为就是故意犯罪。 简而言之,犯罪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而故 意犯罪是将这一主观心理活动外化成行为,造成 的犯罪。
希望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者希望发生危害 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即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 事实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决意,这才符合犯罪 故意“明知故犯”的内涵。希望说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确定故意 的内涵与外延,比认识主义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因 此,希望说的优点就在于将有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排除在犯罪故 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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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
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随 后扬长而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实
施的行为到底会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并无明确认识,但无论何种结果都
的房屋,仍放任大火将丙的房屋烧毁。本案中,甲对烧毁乙的房屋是持希望
的态度,丙积极追求此结果发生,但对丙的房屋的烧毁虽然不希望发生,但 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而是放任此结果发生。因此甲烧毁乙的房屋持的是直接 故意,对烧毁丙的房屋持的是间接故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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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间接故意
表现形式
2、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案例3中, 甲为打一野兔,而臵可能误中小孩而不顾,并开枪,最终击中小孩,致其死 亡击中某乙致死。本案中甲为了打猎物的的主观目的是合法的,但其为了打 到猎物,而对致小孩死亡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因此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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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学说 认识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对构成犯罪要件的事实有认识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时,即可成立故意。因为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有认识,而仍然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至于行为人的决意 如何,动机如何,以及是否积极追求犯罪事实之发生,对故意的成立没有影响。
刑法总则体系结构图
刑法概论:刑法的体系和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构成 犯罪论
基本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修正的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
刑 法 总 则
犯罪阻却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法无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等
刑罚论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罚体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裁量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运用 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消灭制度:实效、赦免
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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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如甲欲杀死乙其持刀杀向乙的心口,致乙死亡。此案中 甲明知用刀刺向乙的心口会导致乙死亡,仍积极追求此结果的发生,甲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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