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环境法治化路径与对策思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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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环境
法治化路径与对策思考(最新)
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需在航运环境法治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等方面下功夫,其中,航运环境法治化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对航运环境的法治化已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实践中不乏法治化的改革要素,如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对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和文化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决定。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到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通大通道等。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环境法治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浙江舟山是我国独特的群岛型城市,是“一带一路”的关键和“长江经济带”重点。
但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环境法治建设遭遇重大实践难题,如何进行破解?本文拟结合浙江舟山争创自由贸易港的实践进行论述,以期为自贸试验区航运环境法治化路径探析提供若干指引。
一、航运环境法治化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必要条件
目前,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与港口和航运密切相关。
航运环境法治化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走向更高层级的开放目标,成为推动浙江舟山乃至中国航运港口不断向前发展的源泉。
航运环境法治化,一是有利于自由贸易港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纽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以浙江舟山争创自由贸易港为例,航运环境法治化有助于扩大舟山自贸试验区对周围地区的辐射效应,以加强舟山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接,助力其成为沿海经济活力充足的特殊监管区域。
二是改善过去的“渔业—港口—旅游”产业结构。
建立自由贸易港可为人才和资本提供更高的平台,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对于口岸企业,充足航线的开发和规模效应形成的前提是丰富的航运资源,使中转枢纽港的作用更加明显地呈现。
而这又反作用于航运,有利于回笼流失海外的中转业务,为航运创造更多效益。
从法治的角度看,航运环境法治化不但反映了其在既定的精良制度下的正当意义,而且在转型阶段也能更好地接受挑战。
通过航运环境法治化,引领自由贸易港口建设,以期助力“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范围内的其他制度同道而行。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环境法治化的现实难题
航运环境法治化是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我国法治体系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以及高端法律人才不足,航运环境法治化建设遭遇瓶颈。
(一)航运法制亟待完善
首先,从立法的设计理念看,现行航运法律法规所体现出的制度设计强调航运主管的作用,即航运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其次,从立法本身的内容和层级来看,虽然遵循部门实践情况,但是存在制定级别过低(现行航运立法多为行政规章)、法律授权不足、甚至出现多部门“政令不一”的现象。
第三,航运立法前瞻性不足。
现阶段的航运立法难以指导自贸试验区这块“先行先试”试验田的发展建设。
最后,航运立法对标国际程度不足。
现有的航运立法没有体现出与国际航运公约等应有的高度接轨性,部分还存在与国际航运惯例不一致的现象。
地方航运法制仍然存在空白,远不能满足舟山港航事业的切实需要。
此外,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加以引领和保障,使其有序推进。
(二)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健全
基于旺盛的航运需求及立案制改革,我国各类海事纠纷爆炸性增长。
尽管我国现行海事法律框架下具有多元的纠纷化解途径,但仍有大量案件集中于海事法院。
为缓解海事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亟需加强海事仲裁,深化海事纠纷仲裁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比如行业协会的力量,健全航运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航运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匮乏
我国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紧缺已经变成了“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绊脚石。
以浙江舟山争创自由贸易港为例,舟山对航运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水平较低,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不强,人才激励措施有待加强。
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应当加快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航运法律服务人才。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航运环境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随着“一带一路”不断深入推进,“先自由贸易区、后自由贸易港”的探索正在逐步落地,航运环境法治化尚处于初级阶段,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倒逼下的航运环境法治化势在必行。
(一)完善航运法制体系
我国航运政策法制化是庞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建议借鉴美国和新加坡“先立法”的优秀经验。
美国皆是先制定法律,后出台航运政策,如宏观调控法。
新加坡设立海运和港口管理局,并赋予一定的立法权,通过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和相配套的法律政策软环境,助推航运制度体系建设。
中国仅依赖《海商法》和少量部门政规章,难以支撑自贸试验区航运业的发展。
建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双管齐下,积极向国家申请暂停适用航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试先行,从而保障自贸区航运制度的有序运行。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服务和保障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因此亟需完善航运法治环境,积极构建自贸试验区航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完善和创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海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机制,强化案件执行力度。
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航运仲裁机制。
在构建我国航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强化仲裁的引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是完善海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
诉前调解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入到相对复杂的重大案件上,更好地推动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建设。
(三)培养高端法律服务人才
航运业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高端法律服务人才,而舟山自贸试验区航运人才紧缺。
一方面,应当加大海事法律高等教育的力度,探索与浙江各大高校合作的方式,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全面提升涉外航运高端法律人的国际视野。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人才集聚机制,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引进的配套措施。
第一,采取柔性人才流动政策,简化海外人才引进手续;第二,着力提升航运人才环境,营造良好、积极的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第三,激励航运人才不断进行创造、发挥主观能动性。
四、自贸试验区航运制度前瞻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尚处于探索构建之中,规范化的路径建构固然重要,但并非朝夕所成。
在转型发展、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将航运环境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在地方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完善航运制度的创新,实现制度内的协同推动和制度间的良性互动。
惟其推动航运环境的规范化、法治化,才能更好地满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