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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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必然选择。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始于2008年,改革方案实施于2010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全市行政机关范围内划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总揽深圳市5年来的改革实践,总结其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在国家层面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其他省份开展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在遵循《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前提下,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套转”,并按照各自类别进行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分类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划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职位类别
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特点,结合管理需要,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行政执法类实行执法单位整建制划转,即执法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全部划入行政执法类,对地税、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国土、劳动监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
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套转;专业技术类则根据不同工作领域特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对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进行了划类管理。
在纵向不同层级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套转中,区级机关和街道执法类别划分基本做法大致相同,即区直属执法单位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保留科(所、站、队)长(正科级)领导职务并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将区直属科(所、站、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并且不做套转执法类人员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上的区分。在市级直属执法机关套转范围上,有两种模式:一是整个系统套转;二是市局不套转,各分局、所套转。套转时,领导职务人员不套转,只套转非领导职务人员,部分机关保留所有领导职务,部分机关撤销副科级领导职务。
在职位类别划分基础上进行职组职系细分
深圳市在分类改革推进过程中,在进行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大的职位类别划分基础上,不断深化细化分类管理改革措施,在行政执法类进行了卫生监督职组的职系划分,在专业技术类进行了气象职组的职系划分。深圳市分别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气象局列为分类管理改革探索职组职系划分的试点单位,并在2015年分别出台了职组职系划分制度文件,进行了职组职系划分,建立了不同职系的职位说明书和业绩考核、能力测评体系。
在行政执法类下,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置了卫生监督职组,细分为专业执法和执法支持两个职系。在专业执法职系中,分别设置了高级督导、督导、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三级督察、四级督察、五级督察和助理督察八个执法职位(职务序列名称);在执法支持职系中,分别设置了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
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和助理主管七个执法职位(职务序列名称)。
在专业技术类下,在气象局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设置了气象职组,进一步细分了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在气象预报职系中,分别设置了气象预报总主任、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和助理7个专业技术职位(职务序列名称);在气象信息职系中,分别设置了气象信息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助理6个职位(职务序列名称)。
设置职位分类管理的职位等级序列按照职位分类的一般规律,包含“横向”的职组职系划分和“纵向”的职位等级设置两个方面:划分职位类别、进行职组和职系划分,属于职位的“横向”类别划分,是根据职位的行业和系统属性进行的职位分类;建立不同职系的职位之间在“纵向”的对应关系,还需要进行“纵向”的职位等级(或称“职等”“职级”)设置。通过职位等级分别将多个职系的多个职位进行等级序列划分,对各自职系的职位(职务)序列建立相应的薪级标准,以统一的薪级体系衔接对应不同职系的纵向职位(职务)序列,即对不同职系的不同职位,建立统一的职位等级序列,赋予各个职位等级以固定的薪级或浮动的薪级区间,从而构建不同职系的职位与薪级体系。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改革,在进行了“横向”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的类别划分同时,进行了“纵向”的职位序列和薪级设定,从而建立职位分类管理基本框架体系。在行政执法类的职位序列设置上,由高到低建立了1-7级执法员序列,在七个职级之外增设了助理执法员和见习执法员两个职位序列,并明确规定了在不同职级的执法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对一级、二级执法员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不设职数限制,主要依据个人年功和工作业绩晋升职级。
设计与职位分类相对应的薪级工资制度深圳市在职位分类管理改革中,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进行了横向的职组与职系划分和纵向的职位等级(即职级或职等)设置,与职级(职等)相对应,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体系。首先是由低到高从1~68级分别设定68个薪级标准,然后将隶属于不同职位类别和职系中的各个职级与薪级建立了对应关系。以警察职务序列和执法员序列为例:将见习警员、初级警员、四级警员、三级警员、二级警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三级警长、二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高级警长共十二个警察职位序列与68个薪级建立宽幅对应关系,将见习执法员、助理执法员、七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一级执法员在与53个薪级建立宽幅对应关系同时,也与十二个警察职位序列建立了对应关系。比如:一级执法员对应于38~53薪级,在此薪级区间涵盖了二级警长(38~42薪级)和一级警长(43~52薪级)的全部薪级以及二级高级警长的最低薪级(53薪级)。(此薪级表为深圳市2014年以前实行的薪级表,2015年将薪级表改为“二维表”,即上下职级在对应的薪级标准范围上由没有交叉改为有交叉,增强不同职级之间的薪级弹性)
在薪级标准设定上,深圳市借鉴香港经验,按照综合平衡、与职级挂钩、简化工资构成的基本思路,将国家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改革性津贴等工资总额“打包”计入薪级工资标准。根据个人年功和工作业绩表现,经年度考核合格,可每年晋升薪级;当薪级达到该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标准时,每年考核合格后,晋升0.5个薪级标准;职级晋升的,按照现有薪级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级对应薪级,并提高一个薪级。
在原有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套转中,采取了按照“用工资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