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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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师生关系”

【摘要】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系统中的基础核心关系,师生关系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由于人们对于“人本教育理念”的狭隘理解,师生关系正在一步步偏离和谐的轨道。本文试图对和谐师生关系进行重新定位,以期引导广大教师和学生形成一种正确的师生观,进而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和谐师生关系半平等

教师这个职业一直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尊师重道”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素质教育改革迅速推进的当代,在大力倡导教育以学生为本的当今,尊师重道不再,真正对学生严爱有加的妈妈型老师罕有。取而代之的是学生杀害老师等撼人听闻的案件不断,老师体罚虐待学生的事件层出不穷。师生关系已然陷入了危机的边缘。由此而导致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中国教育事业落后。国之发展在人才,人才之壮大在教育,教育之兴盛在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整个教育教学系统之根本,错位的师生关系是阻碍教育发展之顽疾。本文从和谐的视角重新定位师生关系,解读和谐师生关系下应有的师生观。

一、“和谐师生关系”的定位

“和谐师生关系”是一种良性友好的关系状态,是在平等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均衡状态。它要求关系双方在互相尊重对方人格的基础上构成统一的系统。由于在教育教学中师生分处不同的地位,由于在学校这一系统中特殊的行为目标,笔者认为“和谐的师生关系”应具备其特殊性。

1.“和谐师生关系”应是师生间地位的半平等关系

教育的目标是教书育人,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教育的对象是缺少知识,充满疑惑,行为习惯尚待成型的学生。接受教育的学生心理尚未成熟,他们还无法明辨纷繁复杂中的真善美与假丑恶,他们还不能成为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责任的社会人,学校是他们走向社会前的培训基地。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师生不能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学生不能享有一个社会人应有的自由,给学生在课堂上与老师一样的平等等于漠视了我们的教学目标。著名教育家杜威说过:“学校即社会”,主张民主教学,那么作为社会就应该体现社会人的平等,故在课堂外的社会化环境下师生应该平等。所以,和谐的师生关系首先应是一种课堂地位不平等,课间地位平等的半平等状态。

2.“和谐师生关系”应是师生间权利义务的半均衡状态

“和谐”的应有之意是权利义务的均衡,然而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完全导致在师生关系中学生无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义务的不充分履行必然导致学习目标不能实现,必然导致教学关系的矛盾,从而出现师生关系的不和谐。但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义务不充分履行并非其

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由于大脑等神经器官的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所致。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们可以把学生承担的这些不能充分履行的义务转化为师者对于学生的管理监督权利,进而通过正确引导监督教师权利的行使达到师生关系的和谐,实现教育教学的目标。因此,师生在教育教学上应定为于一种权利义务半均衡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和谐师生关系下的师生观

1.以学生为本

和谐师生关系建立在师生地位半平等、师生权利义务半均衡的状态之上,赋予教师对学生一定的管理权与监督权甚至惩罚权。但这一新型的师生关系定位的依据是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根本、是中心。任何时候,教师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脱离这一中心,因此和谐师生关系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严厉的要求,对选拔教师队伍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否则,和谐师生关系下滋生的是腐败的教师队伍,沦丧的是教师的神圣的称号。和谐师生关系首先要求教师树立起“以学生为本”的学生观。

2.以教师为长

长者受人爱戴与尊敬者也。和谐的师生关系强调以人为本,不仅体现在以学生为本,教师也应作为长者受到学生与社会的尊重。当今教育界只提以学生为本,充分保护和实现学生的权利,把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放在与教师平等的地位,导致整个社会对教师地位的漠视,从而出现教师不敢行使应有的权利,学生不履行应尽的学习义务,师生关系的和谐音符越来越少,教育教学效果一降再降。因此,在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前提下还必须唤起全社会对教师的尊重,这才是和谐师生关系的全面之义。

【组稿编辑:朱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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