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公铁并行防护栏、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管理办法(南铁工务发[201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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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文件

南铁工务发〔2010〕126号

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公铁并行防护栏、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务(桥工)段,支线综合段,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指挥部):现将重新修订的《南昌铁路局公铁并行防护栏、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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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十五日—2—

南昌铁路局公铁并行防护栏、公跨铁立交桥

防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铁并行地段及公跨铁立交桥桥头防护桩、防护墙(以下简称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的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在公路和铁路并行地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2005〕978号)和《关于加强跨越铁路道路桥梁有关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铁运函〔2006〕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屏障。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含电气化区段上跨立交桥“高压危险”警示牌)由各工务(桥工)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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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综合段(以下统称“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纳入正常的设备检查、维护范围。既有线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未设置或设置不达标的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或完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铁路局管内所有线路(含客运专线)。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六条公铁并行防护栏设置的范围及要求

公路路面低于铁路0.5m 以内、公路与铁路等高、公路高于铁路并行地段及公跨铁立交桥头两端路段,均应设置防止汽车冲入或坠入铁路的防护设施。机动车辆可能冲入或坠入铁路限界影响行车安全的,均应按标准设置防护桩、防护墙。对车速较高、车流较大,机动车辆容易冲入、坠入铁路限界的公跨铁立交桥桥头和铁路隧道出入口仰坡地段,要采用公路最高等级的防护墙或防护墩进行防护,防护设施的长度、高度及防撞能力应满足要求。

公铁并行防护栏设置位置不得侵入铁路限界和影响道路的—4—

正常通行。

第七条公铁并行防护栏设置的标准为铁道部“道路钢轨防护栏参考图”(铁运函〔2005〕978号)和交通部门设计的“高速公路防护栏参考图”。现有的公铁并行防护栏的结构形式及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逐步更换,进行个别设计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八条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设置范围及要求

新建客运专线公跨铁立交桥要设置高度为2.5米及以上的防抛网,既有线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高度不少于2.0m。电气化区段的上跨立交桥防抛网要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

防抛网设置范围不得少于桥下线路外轨外侧5m,防抛网要求安设牢固,网孔孔径不大于20mm。

第九条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尽量采用塑钢材料,安设在桥梁外侧,并与梁体连接牢固,能够抗御大风。防抛网采用金属材质的要经过必要的防锈和抗氧化处理。

第十条公铁并行防护桩要涂刷警示条纹,警示条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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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m等距涂刷黄黑相间的油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公铁并行桩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符合设置条件而未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设备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设备。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段、车间和班组的管理职责,完善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的日常检查、维护、修理制度,建立相应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台帐,做到数据准确和真实可靠。设备数量变更时,应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路局工务处、安监室、栅栏管理办公室应将公铁并行防护栏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公铁并行防护栏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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