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11月19日附件

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根据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以下简称监所)所在地域,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开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原则上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承担1-2个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资源,组织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本辖区内的监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监所教育改造部门、教育矫治部门设立,作为开展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五条监所应当积极支持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场所、人员、设备等必要保障。

第六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明确负责人、联络员,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流程和工作制度等内容,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第七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面向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

(二)收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咨询需求和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办理案件;

(四)及时将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告知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五)收集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业务台账,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审查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支付补贴;

(三)组织律师到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等工作;

(四)研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咨询、案件申请需求,确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频次;

(五)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办案机关所在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不在设站法律援助机构辖区的,设站法律援助机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指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一条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告知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收集、登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和咨询需求。

第十二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干警无法解答的法律咨询,定期集中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由设站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集中解答。

解答法律咨询可以采取现场解答、电话解答、书面解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协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属于设站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表转交设站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申请表应载明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设站法律援助机构对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七日内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事项,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一日内通知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后三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属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事项,通过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五条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会见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或调查取证的,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予以协调配合。

会见可以采取现场会见、网络会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女性、未成年人,视情安排熟悉其身心特点的律师开展工作。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和维护监所监管秩序。

第十八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本监所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

人隐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8.18 •【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 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 十一、司法厅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要注意咨询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司法厅网站,不断拓宽民主和信息渠道。 十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厅领导承担的具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粤戒毒〔2015〕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 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 (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原评价“合格”的戒毒人员又出现不满足生理脱毒评价标准的,戒毒所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评估。 第三章行为表现评估 第十一条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一律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 第十二条行为表现评估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每月满分为100分。生理脱毒评价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其行为表现月考核不得超过60分。 第十三条戒毒人员在所期间行为表现评价结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次数采用阶梯式评价标准。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200 分为“合格”,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300 分为“合格”,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500 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 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

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 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保障水平。 四、加强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推动联合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研究出台《加强新时代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围绕新时代强军战略,立足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效果好工作实际,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后半篇文章。从推进工作、健全机制、做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夯实军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各项惠军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工作职能,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向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转变,持续提升我省军人军属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五、开展根治农民工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全省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精神,在全省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着重从开展广泛宣传、拓宽申请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劳动仲裁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和强化组织领导等方面强力推进,积极受理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农民工欠薪案件,关注因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裁员导致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欠薪案件,切实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每一个农民工家庭度过温暖祥和的春节。 六、优化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三类案件)

豫司律便…2011?6号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律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懈地加强厅直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以规范厅直律师事务所管理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大违法违纪惩处、树立厅直律师良好形象为着力点,引导厅直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推动厅直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执业为民意识。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律师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业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2、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教育。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是在我国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下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科学回答了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我国律师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要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要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执业精神。 3、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厅直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今年要在厅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律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将厅直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厅直律师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4、加大基础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六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基础管理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修改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 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2.10 •【字号】豫司文[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 指南》的通知 (豫司文[2009]2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 为大力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明确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 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

律援助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目标是: 1、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 2、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3、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 4、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启动工作 (一)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报告及方案,报请批准,争取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 (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取得支持和配合; (三)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方案启动开展工作。 三、明确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 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管理,保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使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警

车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车系指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押解罪犯、运送强制戒毒人员的囚车、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使用的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豫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是本系统警车管理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计财装备处(科)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警车的新增、更新计划审报和日常管理等有关事宜。上述单位车管部门分别就本部门所属警车管理对省司法厅负责。 第四条警车配备的范围: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强制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省辖市司法局、市属监狱、戒毒所;县(市、区)司法局(含司法所)。 第五条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省司法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厅戒毒局)、省属监狱,戒毒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核定。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2023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2023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 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 分,其中遵规守纪3 分、教育矫治2.5 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 分。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 分。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9.02 •【文号】公通字[2013]32号 •【施行日期】2013.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禁毒,诊断标准 正文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9月2日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 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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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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