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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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

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一节管理制度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二节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四章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五章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级方法

一般工商企业主要评级方法

一、一般工商企业个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一)经营风险主要考察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周边经济环境、管理层素质,受评对象经营情况。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行业状况包括行业特征、竞争状况、生命周期等。管理层素质包括历史业绩、经营战略、财务政策、经营效率、竞争地位等。

(二)财务风险主要考察财务报告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财务弹性。财务报告质量包括会计政策、数据真实性、信息披露、注册会计师意见等。

二、一般工商企业基本财务指标,主要包括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资本结构、现金流状况、流动性、付息水平等。

(一)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2、销售净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或者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

5、资本回报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本。其中,资本=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二)运营效率指标主要包括:

1、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总资产

2、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固定资产

3、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4、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三)资本结构指标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总付息债务 /资本。其中:总付息债务=短期付息债务+长期付息债务;短期付息债务=短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付息债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3、长期付息债务/总付息债务

4、流动资产/资产

5、固定资产/资产

(四)现金流指标主要包括:

1、现金负债总额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2、现金流动负债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总付息债务

4、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短期付息债务

5、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五)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 存货等)/流动负债

3、货币资金/短期付息债务

(六)付息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息税前利润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EBITDA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利息支出

3、现金利息倍数=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

三、工商企业盈利能力评估,应当分析发债主体收入、利润的来源和构成,考察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分析其对未来盈利的影响。

四、盈利能力指标评估,应当剔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确保盈利指标真正体现发债主体核心盈利能力。

五、工商企业资本结构评估,应当分析负债水平与结构,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匹配状况,考察存货和应收账款规模以及对发债主体营运资金的影响,分析或有负债情况,综合评价发行人的债务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主要评级方法

一、商业银行个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影响银行信用质量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

(一)银行外部环境评估,主要考察经济环境、监管环境和行业环境,掌握银行业和受评银行的利润波动与风险状况。经济环境包括经济周期、产业政策、地区经济状况等。监管环境包括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监管政策等。行业环境包括行业特征、竞争环境等。

(二)银行运营因素评估,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管理战略、竞争地位等,评估受评银行内部运营状况

及其信用质量。公司治理包括基本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管理战略包括管理层素质、风险偏好等。

(三)银行管理风险评估,主要考察受评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评估受评银行安全性等。

(四)银行财务实力评估,主要考察受评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及资本充足性等。

二、商业银行基本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和存贷款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等。

(一)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2、拨备前资产收益率=拨备前净营业利润/平均总资产

3、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4、资产费用率=营业费用/平均总资产。其中,拨备前净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费用+投资净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超额准备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余额

3、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不含贴现)/各项存款余额

4、中长期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余额/中长期存款余额

5、净拆借资金比率=(拆入资金余额-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6、关联方贷款比率=全部关联方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三)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

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贷款余额

2、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3、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4、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扣除项)

5、非信贷资产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损失额/非信贷资产余额

(四)资本充足性指标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3、资本资产比例=净资产/总资产

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评估,应当分析银行成本费用、收入、利润构成及来源,考察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情况,以及对银行盈利状况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评估,应当分析银行资金来源构成、稳定性和资产负债匹配程度,考察银行在流动性不足时,从外部获取资金的能力以及监管政策。

五、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评估,应当分析贷款行业、地区分XXX集中风险,研究不良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变动趋势,考察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程序和有效性、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六、银行资本充足性评估,应当分析银行资本构成的稳定性、流动性、市场价值、资产质量以及对资本的影响,考察银行内部和外部增加资本的能力、银行资本管理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健性。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 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7 •【文号】保监发[2007]91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 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

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2004.2) 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3) 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2006.10) 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10) 5.《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1) 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行、外管局令2007年2号)(200 7.6) 7.《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7.7) 8.《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2007.8) 9.《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令〔2008〕2号,(2008.9) 10.《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2009.4) 11.《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2009.4) 1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2009.4) 1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2010.7) 1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9) 1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2010.9) 1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2012.7) 17.《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2012.7) 18.《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2012.7) 19.《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2012.7) 2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2012.10) 2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2012.10) 22.《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2012.10) 2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 2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94号,(2012.10) 25.《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2012.10) 26.《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 (2013.2) 27.《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2013.4) 28.《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 (2013.8) 29.《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 (2014.1) 30.《保监会试点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2014.1) 31.《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2014.3) 3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4) 3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2014.5) 34.《保监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 (2014.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 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一节管理制度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31 •【文号】保监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 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二、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评级方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5.30 •【文号】保监发[2003]74号 •【施行日期】2003.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3]74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资金持续快速增长,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的实际情况,保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自主选择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同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企业债券。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债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第七条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我会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28 •【文号】保监发〔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 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

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应同时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相关业务条线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导,系统学习、准确理解监管规则。 二、报告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相关要求编制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报告,自2019年起,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或《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自评估,评估依据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制度健全情况与遵循有效情况,在填列得分依据时,须注明支持评估结果的具体制度、决议、文件、系统截图等。各保险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自评估,并向保监会报送能力自评估结果及相关得分依据,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22 •【文号】保监发[2009]105号 •【施行日期】2009.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其中,投资香港市场

债券的比例,统一按《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执行。其他投资比例,仍按《暂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四、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 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9 •【文号】保监发[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 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29 •【文号】保监发改[2005]272号 •【施行日期】2005.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保监发改[2005]272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

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 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 配套的其他设施。 三、开业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 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 (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 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29 •【文号】保监发[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 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 第六条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八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息技术、业务、财务、人事、发展规划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有条件的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办公室原则上应设置在信息技术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 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28 •【文号】保监发[2009]106号 •【施行日期】2009.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 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 (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

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投资型保险产品单独计算。 三、防范债券回购业务风险 (一)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授权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合规运作,防范操作风险。 (二)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以及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质押债券和交易对手管理,防范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信用风险。 1、收入流入部门应当据和次押债券纳入可投资债券统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动性资效率,具体用途根据各类债券的公允价值、价格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关键期限质押债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质押债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有关债券品种与持仓比例的规定。 2、单个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31 •【文号】保监发[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6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

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四)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证券公司债券,其托管银行应当为结算参与人。投资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级别;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项所称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12 •【文号】保监发[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10.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19 •【文号】保监发[2009]40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9〕4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

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附件:1、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 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02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施行日期】2021.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16 •【文号】保监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

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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