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
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
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
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
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
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
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因自身文化素质低,
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二是签不平等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签格式化合同。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偏差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
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
贯彻落实。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参保率还比较底。
(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
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
(七)、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利益的平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无毒理解,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