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尧天舜日”之颂与当今和谐社会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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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尧天舜日”之颂与当今和谐社会之追求【论文摘要】中国古代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其治国方略一步步完善。使由乱到治,多次实现“尧天舜日”之治,最终经历了“为政识德”到“任法而治”再到“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过渡到德礼刑并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

【论文关键词】德治;法治

中国古代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中,其治国方略一步步完善。使得社会由乱到治,多次实现“尧天舜日”之治,最终经历了“为政识德”到“任法而治”再到“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过渡到德礼刑并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这既体现了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轨迹,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精神文明的自然传承。

一、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

(一)上古时期的为政识德

德治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远古的氏族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政治故也没有法治概念,大家以公认的习俗来维持良好的人际和氏族关系,随着氏族的扩大与合并,形成了民族,在当时部落内部主要靠风俗习惯及部落首领的才智和德政来服务

人民。

在《韩非子·五蠹》中写到,“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有巢氏。民食果蔬蚌蛤,腥臊恶臭,而伤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称燧人

氏。”在共同抵御灾害、获取生活必需品的过程中,以群的方式结成最有效的生存方式,而群的首领不仅与普通人一样劳作,还要以德治国。于是有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于是有尧舜让国,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尧秉公办事,体恤人民,严于律己,勤俭朴素。而舜不仅能以德垂范,任人唯贤唯德,而且舜又制定刑法,划分疆界,敬敷五教,推广诗乐。舜德唯善政,政在养民。从以上看,在舜禹时就已经出现了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但秦以前主要畅言“德治”,为政以德是德治的根本纲领。为政以德主要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的手段,仁政、德治、仁民爱物,以仁爱之心对待民众,以德治仁政去获取民众的认可和拥护。所以从《黄帝》这本书来看,上古之时,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在大同之世,主要是以古代圣王“德治”为主的政治。古代圣王在道德上起表率作用,君主以个人的伟大人格去感召天下,而不是以刑罚、武力的方式威服天下。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二)孔孟“为政以德”与荀子的“隆礼”“重法”

“德主刑辅”的主张起始与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主张。西周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礼”和“刑”共同构成了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础,“礼”发挥了积极主动的教化功能,“刑”则发挥了消极被动的制裁功能。在实际中“礼治”在指导国家运行中起着指导作用,周朝主要在礼治

的基础上强调以伦理教化来实行仁政,通过道德感化实现王权与族权统一。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德治主张。主张君主要做到师以教化人民,君主行使权力要“怀保小民”、“师以教化”。在立法上,西周统治者吸取了夏桀、商纣等无德暴君“不敬厥德”致使其国家“早坠厥命”的教训,主张在政治上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从而为孔孟的德治治国方略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儒家创始人孔子在周朝德政的基础上,提出德教观。曾提出施“仁政”,复“周礼”。并明确提出“为政以德”的政治见解。他认为道德能起到政治、刑罚所不能起的作用。在他看来“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仅仅是治标的办法,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治本。他认为德治乃是治国的最佳方式。当然孔子也并非不要刑罚。他曾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主张德法并用,宽猛相济。他指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是说:君主一方面应以道德感化民众积极向善,让百姓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另外必须辅以法律制裁,纠正那些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秩序。执政者必须将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政通人和,天下太平。

孟子与孔子相同,主张对民要重视道德感化,力主施行仁政。《孟子·尽心上》说:“善政不如善教之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当然,孔孟都有重德治,轻

法治的一面。与孔孟略有不同的荀子则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认为法与礼都是“治之经”(《荀子·成相》)。但“隆礼”“重法”的作用又是有区别的,即所谓“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由次可见,先秦儒家都主张德治,以仁德为维系人际关系,巩固社会的粘和剂。他们大多实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三)法家的任法而治

与儒家德教为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其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他们主张变法革新,加强君权,用地主阶级“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治理国家和处理人际关系,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血缘宗法制。管子首先提出“以法治国”。韩非则及法家之大成,他建立了一个以维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以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反对儒家的仁爱学说,认为“圣人之治国也,国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安矣。”(《韩非·奸劫弑臣》)。他认为圣人治国不在乎老百姓是否有德,只要守法就行。靠善、靠德不能拢住人心,只有法方能“使齐”、“用众”,明主之国必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韩非法治思想中,包含着赏罚并用的二柄思想。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

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佞者也。”(《韩非子·定法》)他主张君主必须将“法术势”紧密结合才能实行法治。他旗帜鲜明提出“不务德而务法”的理念,认为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国之道。

总之,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治思想在适应新地主阶级的需

要,为其夺取和巩固政器权,实现全国统一,建立秦等后世中央集权帝国的需要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四)“德主刑辅”与“礼法并用”

随着秦严刑峻法的政权灭亡,西汉统治者在认真总结了先秦各家的治国经验,汲取秦灭亡的教训后提出“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实现了从崇奉道家无为而治到独尊儒术的转变。其代表人物有董仲舒、贾谊、陆贾等。董仲舒提出“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的主张。对后汉王朝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武帝摈弃了秦王朝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手段,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结合起来。首先“定五经,明六艺”令人民“晓于礼义而耻于犯上”。如果道德教化达不到效果,再采取刑罚惩治手段。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整合,以“德阳刑阴”来论述的与刑关系。“刑者德之辅,阴者,刑之助也”。董仲舒还提出“圣人多其变而少其严,后其德而简其刑”。从而成为汉以后立法的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基本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促进汉代封建经济文化发展,保护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圣世。

(五)唐朝“德主刑辅”“以礼入法”与“约法省刑”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以礼入法”“约法省刑”“礼刑选相为用”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所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唐代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以“正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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