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价值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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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经历了一个重 要的转向。在回答人的理性是如何认识 自然法时,后经院主义哲学家费尔南多 别出心裁地指出,虽然自然法的正当性 来源于上帝,但是,人类是通过上帝已 然预先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来认识自然 法的。
这产生了一个极其巧妙和重大的转向: 即上帝并不明确提出善恶的本体,而是 通过赋予人的先天理性来引导人类认识 善恶。从此,自然法学说开始去掉了神 学的标签,披上了理性的外衣,开启了 自然法的世俗化的历程
富勒反对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认为的必须对法律 的内容加以道德限制的观点,取而代之的是, 他主张对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程序机制进行 必要的道德制约:"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 德……指的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它关注的,并 非是法律规范的实体目标,而仅仅是一套治理 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如何被构建和实施的方式, 以便这套规则体系真正有效同时又能实现它的 意图。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
认为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组成:理性、 激情、欲望。在柏拉图看来,人要正义, 要善好,灵魂中的三个部分就必须和谐 相处,而和谐相处的要件是理性在激情 的帮助之下控制欲望,换言之,一个正 义的人就是一个理性之人,就是一个能 自我控制的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 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 基础。”
正是有了这样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些充 满差异的罗马法学家的理论才有了共同 的终极原理;也正是通过这一思想,罗 马法学家才有了化各种不同的法律为统 一的方法。因而,在整个罗马法大厦中, 自然法乃是柱石。罗马法之普遍有效性 的基础乃是合理的基础,而惟有自然法 这一正义的绝对的准则可能提供这么一 个基础。
自然法的近代转向
自然法是关于人类幸福的基本原则.追求 幸福依靠的是实践理性,但是实践理性 不是基于所谓的人性这样一个事实,而 是基于人类的欲望、感情、动机等. 这 些是非理性的,但也是不证自明的。 这是霍布斯道德哲学的根基所在,在此, 他将以往的中古时代道德哲学做了个彻 底的反转,以激情取代理性、以行动取 代规范、以意志取代理智。
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 然主义色彩。
自知自己无知 德性即知识 辨证逻辑——理念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 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 来源于知识;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 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 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新自然法之“新”
推动自然法思想复兴的主要学者有 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G.D.Vecchio, 1876-1910)、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 (R.Stammler,1856-1938)、德国 法学家古斯塔夫· 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787-1949) 等。
自然法是关于人类幸福的基本原则. 追求幸福依靠的是实践理性,但是 实践理性不是基于所谓的人性这样 一个事实,而是基于人类的欲望、 感情、动机等. 这些是非理性的,但 也是不证自明的。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 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 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 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比如火在希腊 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 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金数量 的多少等。认为政治生活应该以美德为 基础,其目标则在于引导置身其中的们 向善。
斯多亚学派于公元300年左右由芝诺 (Zeno)所创立。斯多亚(Stoic)源自 希腊文门廊(Stoa)这个字。斯多葛学 派认为每个人是宇宙中的一小部分,每 个人又是一个小宇宙,是大宇宙的缩影。 他们相信宇宙间有建立于亘古长存人类 理性与宇宙理性上的公理存在,即“自 然法”,又被称为“逻各斯”,“世界 理性”、“上帝”或“命运”。
二.价值论法学核心命题
Law and Morality closely related Doing Good but avoid evil Justice Rule of Law Natural Rights
Natural Law is universal, objective, immutable and eternal.
但自然法本身并不是某种特定的法律, 也不能给人提供具体的行为规则,甚至 也不能因为某种实在法与之相违背而取 消这种实在法的效力。总之,自然法并 非一套完整而现成的法规,而是一个诠 释法律的方式。在自然法的指引下,要 找出符合于事物本性的、符合于事实与 生活之具体景况的法规。因而,古希腊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家都非常强调区分 言词中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
Seven Basic Goods
第一,生命 第二,知识,也就是对真理的追求。 第三,娱乐。 第四,审美的体验,或者是美感。在评 价事物之后产生对其形式的内在体验。 第五,活动的社会性。从低级的角度来 看,他可以表现为能够和别人和睦的相 处;高级的表现为友谊,这是人们交往 的有道德价值的高级形式。
但从圣托马斯· 阿奎那对自然法的论述, 仍可以发现,自然法思想已变得明晰起 来,与罗马法学中的含糊其词不同,它 专属人所有。其原因在于只有人具有理 性能力,这种能力使得人“以一种非常 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变成 神意本身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 分享神的智慧”。这乃是对人之尊严的 肯定,而人之尊严源于人的理性。
第三讲价值论法学
赵树坤 2007年10月4日
Introduction
一.价值论法学历史 二.价值论法学核心命题
三.价值分析方法及其局限
一.价值论法学历史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 多德 斯多亚学派 古罗马的西塞罗
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乃是与艺术和诗学 相对立的,首要是与Nomos相对立的, Nomos指涉的是特殊的法规、习俗、约定、 同意、以及权威的意见等。自然以及由 之而生的自然法的观念恰恰是在这种对 立当中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超越特殊 人群、地域和时间中的特殊的习俗和规 则,转而寻求一种普遍的、永恒的和超 越的规范体系。
在古希腊人看来,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 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 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 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 导。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 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 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何一种生物依 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 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正 是围绕这一自然观展开的。
富勒八原则内化于法律,实际上是作为效率原 则而非道德理想在发挥作用的。富勒本人大概 也不得不承认,法律的实际运作与合法性原则 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距离。这样的"落差"无疑使 人反感。不过话又说回来,只有当此种情况导 致法律不能实现其指引人们行为这一基本功能 时,人们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至于这些 (道德)原则被写进法律中,多半是因为它们 能发挥实效,而非在于它们是道德理想。
John Finnis
第六,实践理性。(他是 这样解释实践理性的: 被用于活动的智慧或理 智的进行活动。它是人 们用自己的智慧在选择 一定的行为或生活方式 和形成个性过程中发挥 作用的基本的善。他认 为一个人可以寻求一种 理智的合理的秩序,并 贯穿于自己的实践中 去。) 第七,宗教。就是建立 人与神、宇宙的和谐。
St. Thomas Aquinas (1224-74)
Eternal law Divine law Natural law Human law
在圣托马斯· 阿奎那所构筑的法律体系中, 虽然自然法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 是它自身却是有局限性的。在圣托马 斯· 阿奎那的概念中,自然法不过是达到 更高一个层面的条件和手段,人的理性 只是对神意的参与,他最终要到达的是 追求永恒福祉的目的。神意没有废止自 然,自然当然也不能取消神意。理性虽 然收到启示的眷顾,但理性毕竟只是启 示的侍女。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多了一个神圣的纬 度,体现出一种神圣的品格。这种自然 法思想不仅包括人靠自身理性得来的知 识,还有靠神启得来的知识。这样原本 一元的世俗政治被分裂,神圣和世俗进 入漫长的争斗之中。
圣奥古斯丁在其巨著《上帝之城》(City of God)第五卷中,
先讨论了古代罗马人的德行。他认为,这些德 行确实很伟大,而且也能给人带来好处。罗马 人给这个世界以自由的体制和优秀的统治者, 这些统治者将对罗马的爱置于一己私利之上。 正是因为罗马人的德行,他们才建立了伟大的 罗马。在内政、军事、海洋、陆地上取得了诸 多丰功伟绩。然而,圣奥古斯丁笔锋一转,论 述道,这些德行乃人之幻影而已,与天国的荣 耀相比,世间的荣耀不过是烟云与浮华。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要素是个人,个人先 于国家而存在;人并非“政治的动物”, 他不具有社会性;个人因激情而动,激 情中最为有力者乃是对暴死的恐惧。 可 以说,这一论断彻底颠转了古典自然法 的理论。古典自然法认为,人按其本性 是“政治动物”,社会性是人首要的本 性。考察有关人的自然法必须到城邦中 来考察,因为城邦的生活才是人按其本 性(自然)所过的生活。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观评价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以自然和约定的区 分为基础,认为自然法代表的是正义,它是由 非人的意志所创立的法,它不以任何人类立法 者的意志为转移,在其演化过程中获得了“上 帝创世”一般的尊严和神圣,永恒性、超验性、 绝对性是其主要的特征,它不仅先于任何社会 的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任何约定规则,而且 是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约定规则之道德正当 性的神圣来源。
Law and Morality closely related
存在着两种误区。其一,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密 切关系乃是法律的道德化,也就是使法律从属 于道德。很多学者,尤其是近代学者正是站在 这个角度批评自然法思想。他们认为,自然法 思想以道德污染了法律,把法律道德化。这种 观点过时而无法接受。当然,这种反对有其根 据,因为自然法本来就存在一个古老的信念, 即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于使 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例如,在柏拉图的《理 想国》中,他们首先关注的是人的美德,他们 追求的是一种最能培养人之美德的政治制度。
言词中的法律因为合乎逻辑而前后一致, 抽象而纯粹,它可以忽略现实中各种偶 然情况;实践中的法律则不同,它受制 于偶然因素,它所要求的是具体情况具 体处理。因而如果盲目地将言词中的法 律运用与实践中,它将扼杀实践生活的 丰富性。
因而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家们一 再强调在探讨法律这种实践性极强的知 识时,最大的美德即是审慎。其实,这 也是法学最初的含义。“法-理” (juris-prudentia)的字面意思就是 “法律的审慎”,作为一门知识,其最 初意旨就是以立法者的政治-实践智慧 为制定法的条文奠定基础,把“审慎” 的精神渗透到“法律”的字里行间。
西塞罗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吻合, 适用于所有的人,稳定,恒常,以命令的方式 召唤履行义务,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行为, 但它不会徒然地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以命令 和禁止感召坏人。企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亵渎, 取消它的某个方面是不被允许的,完全废止它 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 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种法律的束缚, 无需寻找说明者和阐释者,也不会在罗马是一 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现在是一种法 律,将来是另一种法律,对于所有的民族,所 有的时代,它是惟一的法律,永恒的、不变的 法律。”
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 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 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 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 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各国的法律条文 只不过是模仿大自然法则的一些不完美 的条文。
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 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 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 普遍法则, 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 则。 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 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