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感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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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感觉的秩序》
F. A. Hayek, The Sensory Order: 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 Psych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
仅仅从时间角度看的话,哈耶克的《感觉的秩序》似乎显得有点“老”,但时间上的“老”却并不意味着该书的内容也必定“老”,更不意味着该书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以“新”,或有待“翻新”。
早在1984年,约翰・格雷(John Gray)曾在他的《哈耶克论自由》(Hayek on Liberty)一书中提醒人们注意哈耶克《感觉的秩序》的基本论题在其整个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
1但遗憾的是,格雷的提醒看来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时至今日,尽管哈耶克作为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学术声誉已经广为人知,但他的《感觉的秩序》作为一部理论或哲学心理学著作仍旧处在人们的视野之外,这部著作的基本论题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间的哲学关联也未得到足够的理解和梳理。
《感觉的秩序》于哈耶克之所以重要,首先可以见之于哈耶克本人曾在一个不起眼的注释中对该书作出的评论:
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同仁一般都认为我在《感觉的秩序:理论心理学原理探究》(伦敦和芝加哥,1952)一书中所做的研究是没有什么意思的或难以理解的。
但是,对这个问题所作的研究,却对我大有裨益,它帮助我澄清了我心智中许多与社会理论密切相关的问题。
我对进化的认识、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认识以及对我们努力解释复杂现象的方式与限度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我在撰写《感觉的秩序》一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的确,我在学生时代对理论心理学研究的结果,对我形成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认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样,借助于我在社会科学中学到的东西去澄清并阐明我在早期形成的心理学观点,也对我后来的整个科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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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哈耶克这里的意指相当明确:《感觉的秩序》对于他建构其自由主义理论体系至关重要。
而为了进一步明确这种重要性,我们简要梳理该书的基本论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该书论题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间的基本哲学关联。
《感觉的秩序》被哈耶克本人定位为一本理论心理学著作,但它的基本言述方式是哲学性质的。
其核心问题在于,人的心智秩序(the mental order)如何形成和进化。
为回答这一问题,哈耶克首先突显了物理秩序(the physical order)和现象秩序(the phenomenal order)(即心智秩序)之间的“不同”,并把现象或心智秩序解释为一种感觉质性(sensory qualities)的秩序。
然后,哈耶克引入了神经秩序(the neural order)这一概念,并认为在现象或心智秩序与神经秩序之间存在一种“同构”(isomorphism)关系。
于是,考察人的心智或现象秩序,亦即感觉质性的秩序,如何形成和进化,就可以转换为考察人的神经秩序如何形成和进化。
由此,哈耶克借助生理心理学乃至实验心理学的言述,详细考察了人的神经系统的“分类”(classification)过程,并解释了诸如“多重分类”(multiple classification)、分类的基本形式、复杂形式、不同类别之间关系的分类等等,最终则把人的神经秩序解释为一种处在不断进化之中的“层级秩序”(hierarchical order)。
此后,哈耶克还描述了人的心智秩序的一
1参见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4/1998, esp. c. I。
2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下册第534-535页。
般结构,这主要包括“前感觉经验”(pre-sensory experience)或“结联”(linkages)、“地图”(map)、“模式”(models)和神经系统的“关联过程”(associative processes)。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哈耶克对“地图”之“预期”或“预选择”功能的解释、对“地图”-“模式”-“关联过程”的“过去-现在-将来”的时间性意指,等等。
此外,值得提及的还有哈耶克对意识和无意识、以及对“抽象”的解释,其中阐释了一个核心观念在于,人的意识或感觉经验乃以无意识或前感觉经验为前提和限度。
最后,在《感觉的秩序》的第八章,哈耶克还着重论及了上述理论的基本哲学意义。
这主要在于哈耶克对经验与“知识”(knowledge)的理解、对“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与二元论的态度、对作为“模式建构”(model-building)之“解释”(explanation)的解释,对作为人们认识周遭世界之一般方式的“原理的解释”(explanation of the principle)的阐释、对“解释”或人的认识的“限度”的强调,以及对“科学之划分”以及人的“意志自由”的评论,等等。
表面上看来,哈耶克在《感觉的秩序》中所阐述的上述理论跟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包括其经济理论、社会哲学、法哲学,以及政治和道德哲学等等)之间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
但如果我们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拆解为几个核心论题域,并仔细打量的话,就会发现它们跟《感觉的秩序》的基本论题在哲学层面上紧密相关。
在这里我们不拟就此详细论述,而只简要列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一个核心论域是约翰・格雷所指的“进化论转向”(the evolutionary turn)3。
尽管有种种迹象表明,哈耶克的这种“进化论转向”或进化观念最初源自他在维也纳大学念书时所受到的进化论思潮的影响4,甚至在《感觉的秩序》出版之前,他曾在1945年发表的重要论文“个人主义:真与伪”5中已经显露出了这种进化观念,但就作为一种严格的理论形态而言,他的进化观念首先是在《感觉的秩序》中得到集中陈述的。
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我们不能说哈耶克的进化观念源自其《感觉的秩序》,但《感觉的秩序》一书对人的心智进化(mental evolution)所作的理论阐释无疑深化了哈耶克此前所朦胧或零散持有和表述的进化观念,并促成他将这种进化观念在其后期著作6中明确发展成为一种格雷所谓“进化论转向”意义上的文化进化(cultural evolution)观念。
(二)除了上述“进化论转向”外,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另一核心论域是约翰・格雷所指谓的“认识论转向”(the epistemological turn)7,亦即邓正来在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8一文中所着重突显的哈耶克的知识论,甚至这种知识论还被格雷当成了哈耶克整个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
然而,在我看来,哈耶克知识论本身的哲学基础实际上扎根于《感觉的秩序》的基本论题,或者确切而言,乃扎根于以《感觉的秩序》一书为集大成的哈耶克的心智理论(theory of mind)9。
而这又体现在两个方面:(1)《感觉的秩序》一书就人的心
3参见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4/1998, p. 135。
4其中包括恩斯特・马赫的影响,而且哈耶克的父亲是一名植物学家。
5收录于Hayek, 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49。
6主要包括1960年出版的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1973-1979年出版的三卷本的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和1988年出版的最后一部专著The Fatal Conceit。
7参见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4/1998, p. 135.
8收录于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
9在中文言述里,我们也可以将哈耶克的心智理论称作一种心灵哲学,尽管这种称呼严格说来并不确当。
此外,哈耶克的心智理论(或心灵哲学)实际上并不仅限于《感觉的秩序》一书,他分别于1967年和1978年出版的论文集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和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中所收录的一些哲学论文,如“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The Primacy of the Abstract”、“Degrees of Explanation”、“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Notes on the Evolution of Systems of Rules of Conduct”、“Kinds of Rationalism”、“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智或理性能力之“实践限制”(practical limits)的解释10,事实上构成了哈耶克知识论中“分立的个人知识”(dispersed individual knowledge)观和相应的经验层面上的无知观的哲学根据,确切而言在于,人的心智或理性能力之所以不能够在整体上把握复杂现象秩序中的“分立的个人知识”,或者说对作为整体的复杂现象秩序是“无知”的,就在于其不可避免的“实践限制”;(2)哈耶克知识论中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观和相应的哲学层面上的无知观,则以《感觉的秩序》一书所阐释的人的心智或理性能力的“绝对限制”(absolute limit)为哲学根据,而要明确这一点,我们有必要提及以下第三点。
(三)构成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核心论域的还有他对“一般性行为规则”(general rules of conduct)的诉求——作为哈耶克理论体系之另一核心论域的“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观念就依据于一般性行为规则,但是,按照哈耶克后期心智理论的解释及其推论,这种一般性行为规则在人的心智之微观层面上,实则就是《感觉的秩序》一书所解释的作为心智之“准恒定结构”(semi-permanent structure)的“地图”之一部分,亦即不同个人心智之间的一种“共同结构”(common structure),并且,正是因为一般性行为规则作为这样一种“共同心智结构”,才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以及进一步的行为互动得以可能,进而一种整体的自发互动之社会秩序才得以可能。
与此紧密相关,处在自发互动之社会秩序中的人们所默会持有的相关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的“默会知识”也便相应得到了解释:这种“默会知识”实际上就是《感觉的秩序》一书所阐释的作为构成心智之准恒定“地图”的“结联”的“前感觉经验”——这种“前感觉经验”实际上体现为一种“无意识知识”,并且,正是这种“无意识知识”或“前感觉经验”,作为一种“默会知识”,乃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进一步的行为互动得以可能。
至于相对于“默会知识”的哲学层面上的无知观则在《感觉的秩序》中可以得到这样的解释:人的心智出于其“绝对限制”不可能解释自身,甚至要对其中任一部分作出完全解释都不可能,而一般性行为规则在微观层面上就是人的心智“地图”之一部分,因而要对一般性行为规则作出完全的理性解释也不可能,对之我们处在一种不可避免的哲学性质的“必然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之中。
以上几方面可以看作是哈耶克的《感觉的秩序》为其整个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所提供的哲学基础的基本要点,尽管《感觉的秩序》一书论题的意义远不仅限于此。
比如,在我看来,作为哈耶克文化进化理论之核心机制的“内部批判”(immanent criticism),最终就必须回溯到以《感觉的秩序》为集大成的哈耶克的心智理论,才能得到最终的哲学解释。
最后顺便强调,《感觉的秩序》的基本论题,或者确切而言是以《感觉的秩序》为基础的哈耶克的心智理论,其意义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帮助我们理解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
在我看来,哈耶克的心智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和解释人的自我(the self)及其同一性(identity),同样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
(马永翔,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师,100875)
Design”、“The Errors of Constructivism”、“The Pretence of Knowledge”),等等,以及他在后期著作如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和The Fatal Conceit中就人的心智问题所作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对《感觉的秩序》一书论题的深化、发展和应用。
10参见Hayek, The Sensory Order: 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 Psych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 c. VIII, sect.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