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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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过级民商法接轨

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环境意识,强化环境观念,强化环境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盒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污染环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向大气、水体、海洋、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活动中排放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等(污染者即使是合法的排污,例如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如果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否定卫法性的要件)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行为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须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在天然的生物物种基因中参入人工重组的基因。这些外来的基因可随被污染的生物的繁殖而得到增殖,在随被污染生物的传播发生扩散。

2.水污染侵权行为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变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大气污染,是指因自然现象或人为活动致使某种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设备及财产等直接或间接遭受破坏或者受到恶劣影响的现象。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固体废弃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地排放、扬弃、贮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而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本身就是污染物,还可以造成土壤、大气和水污染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能量污染是近几十年来一个新的污染问题。它包括:城市内大量建设玻璃幕墙,形成光污染;违反法律规定向环境中排放热能、光波、放射性核物质等,都属于能量污染的范畴。

7.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侵权行为有害有毒物质是指人们在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或者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其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

8.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现象。

9.生态损害责任。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由于开发者或利用者的违法行为或者过失,造成破坏环境或者环境污染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的8种主要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环保实际工作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此法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免责条件(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致人损害是加害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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