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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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 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 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 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 设单位予以曝光。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 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 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 者经营行为的。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 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一、……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 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 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在责任 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 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 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 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 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 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 [2015]389号)
……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 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还有行政拘留)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 入生产或使用的。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 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 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 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 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 明相关情况。
内容: 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正常程序:环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 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 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 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 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 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 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环保“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二)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 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 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人员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89号)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行政拘留)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人员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 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环保“三同时”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未建造放射性 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 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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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