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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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税法

教学内容:国际税法的概念,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以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了解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以及防范的措施。

授课时数:6课时。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涵义与特征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较,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特殊性。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国家,二是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作为国际税法主体之一的国家,其特殊性在于具有双重属性:在跨国税收征收方面,国家只享有征税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国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法中作为主体,其特殊性表现于他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只承担纳税的义务,而一般不享有权利。

(二)客体的跨国性。国际税法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只有存在跨国所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从而,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

(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所包括的法律规范种类最多。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与原则

目前,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各国涉外税法,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渊源等几类。

国际税法的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

一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源于国家主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二、税收管辖权两个理论原则

(一)居住国原则

居住国原则,也称“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即环球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

居住国原则,源于国家主权的“属人原则”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均以“税收居所”这一届人性质的连结因素来确定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所,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的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

纳税人根据居住国原则而承担的纳税义务,因为不受国界的限制,所以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或环球纳税义务。

(二)来源国原则

来源国原则,也称“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它是指一国政府针取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原则。

依国家主权的“属地原则”,来源国原则的实施,是通过认定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某种经济上的源泉关系的地域连结因素来完成的。这种表示属地性质的地域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被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纳税人依来源国原则而承担的纳税义务,因仅限于来自来源国境内的所得,故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三、居民税收管辖权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居留时间标准

4、国籍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三)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还是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目前均是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解决。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二是在税收协定中预先规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或选择顺序。

四、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在国际税法上,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都普遍接受并实行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但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并未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而是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2、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与核算

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确定一般采用“实际联系原则”或“引力原则”;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核算则采用“独立企业原则”“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

对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二)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国际税法上一般遵循“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对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一般原则是由作为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三)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国际税法上采用了“税收分享原则”,即规定对投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四)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针对非居民运用不动产与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各国的通行做法都是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涵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纳税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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