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与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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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昌黎
在讨论现代企业产权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涉及到资产问题。然而迄今为止,由于我们对资产一直未作深入的研究,以致许多人都把资产与资本或财产混为一谈。概念的混淆不可避免地带来理论方面和思维方面的混乱。本文拟在已发表拙见的基础上①,进一步提出若干不成熟的观点,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资产及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由于本人对资产及相关问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所以如果以前发表的个别观点与本文有冲突和不一致之处,都以本文的观点为准。
一、资产的含义及其与资本和财产的关系
1.根据对各方面统计的资料的分析,现代经济学中所说的资产乃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它有时是指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即资本性资产,有时是指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即财产性资产。
所谓资本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资本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在这种场合下,可说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众所周知,企业中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转化为经营资本而运用的。所以,在企业中作为经营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就是经营性资产。例如,在企业中,流动资本转化为现金、存款、承收票据,赊销款、有价证券、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品等流动资产;固定资本转化为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资本所有权(股票投资)、商标权、专利权等固定资产,等等。资本转化为资产、经营资本转化为经营资产以后,其形态更为具体和多样化了。
所谓财产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财产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在这种场①参见拙稿:《谈企业的资产负债关系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财经问题研究》1994年9期;《出资
者对企业的双重所有权是一种误解》,《经济研究》1995年5期;《论日本资产结构的变化及其意义》,《日本学刊》1995年2期。
合下,可说资产是财产的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换言之,财产不仅可以以资产的形态而存在,而且还可以资产的名义来表现。例如,国家、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都可称之为资产;其中,土地可称之为土地资产,房屋可称之为房屋资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可称之为金融资产,等等。
2.众所周知,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它既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就自然具有资本的属性。换言之,资本性资产也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相比之下,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就不具有这种资本的属性。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弄清楚什么是财产。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曾经说过:“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财产”①根据这句话,马克思把剩余价值视为财产的一部分,这对我们认识财产很有启发。那么,什么是财产、或因该怎样定义财产呢?我认为财产是财富积累的产物,是现有或继续保存使用的各种金钱物资、自然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人类精神财富的总称。财富积累既包括自然财富的积累,又包括社会财富的积累。其中,自然财富的积累是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的积累。很明显,自认财富的积累与人类的社会劳动无关。由于自然财富本身不能带来剩余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不是资本。社会财富的积累是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收入的积累,这是与人类社会劳动有关的积累。关于社会财富的性质,马克思曾经说过: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②“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容。”③由于社会财富是商品的堆积及其物质容是使用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只能是资本的产物而不能是资本。由上述可见,由于财产不是资本,所以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就不具有资本的属性。
3.尽管财产不是资本,但当财产与社会劳动相结合时,就能够转化为资本。而且,最初出现的资本,还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从实际情况看,只要财产所有者凭籍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或旨在盈利的经营性活动,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转化成了资本。在企业中,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财产,就是直接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的。在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作为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同时转化成了作为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即由财产性资产转化为资本性资产。在上述转化过程中,尽管财产的自然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但其社会形态却发生了这种不可避免地、必然性的变化。由此可见,企业中的各种钱财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尽管它们都是财产的具体表现,但却都是资本意义上的资产,而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相比之下,只有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各种非经营性资产,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
4.由于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的运用中才能产生,所以资本必须处于不停的运动之中,即必须不断地变换各种具体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否则,资本的运动一旦停止,例如,在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清算时,那么由于资本已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资本就还原为财产;其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本性资产,也就同时还原为财产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财产性资产。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就处于相对静止之中,其存在形态或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一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4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1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7、4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1版。
现形态都不发生什么变化。
5.企业中的各种资产,不仅在企业成立之初都是通过交换得来的,而且在企业经营若干年之后也还有许多是通过交换得来的。在资产交换的过程中,尽管动用了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他人资本),但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却并非资本运用收益的产物,而是社会资产向企业的转移。由于流通过程和交换过程并不创造价值,所以在社会资产向企业转移的过程中并无财富的积累可言,也就不能形成财产。与此同时,由于他人资本和自有资本中的资本金与籍其交换而来的资产在价值上完全相等,所以尽管这些资产归企业所有和支配,但却并非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只有在经营过程中才会产生。换言之,企业只有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资本或资产的经营收益并把它作为财富积累起来,才会形成归自己所有的财产。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财产的数量,除取决于经营总资本或经营总资产的规模外,关键还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的高低和利润积累的比率。这意味着只有经营效益好并积累剩余利润的企业才会在经营中形成财产,而经营效益差甚至出现亏损的企业或把剩余利润分配光的企业则不能在经营中形成财产。这与企业只要有资本就能形成资产,只要有大量的资本就能形成大量的资产是截然不同的。
6.由于企业在经营中所形成的财产直接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并转化成了各种资产,所以企业在经营中所形成的财产的数量,就等于总资产减去由他人资本和资本金所形成的资产的差额,即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总负债除包括筹措他人资本所形成的负债外,还包括筹措资本金意义上的“负债”)后的净资产。除企业外,国家、家庭和个人的资产中也都有一部分是靠负债而得来的,所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也都等于各自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资产。这样以来,社会财产总额就等于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净资产的总额,即社会财产总额等于社会净资产总额。
7.不仅从净资产方面看,而且从资产既包括资本性资产、又包括财产性资产方面看,社会资产总额也大大超过社会财产总额。然而,如果考察资本产生的过程,则可说资本最初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既然在财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产的过程中并不创造价值,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资产和财产在数量上的悬殊差距呢?在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直接地把财产作为资本而运用的场合,等价的财产转化为等价的资本进而又转化为等价的资产,这乃是没有疑问的。然而,在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间接地把财产作为资本而运用时,即在上述各方都运用他人资本的场合,情况就不一样了。众所周知,在直接金融的场合,当个人把其所有的资本投资于企业的股票时,就在个人手中形成了股票资产,在企业手中形成了自有资本并转化为经营资产。这样,个人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额,就相当于最初资本量或财产量的2倍。在间接金融的场合,当个人把钱存放在银行中去以后,在个人手中形成了金融资产(债权),在银行手中形成了他人资本;当银行运用他人资本向企业贷款后,在银行手中形成了金融资产(债权),在企业手中形成了他人资本并转化为经营资产。这样,个人、银行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就相当于最初资本量或财产量的3倍。如果他人资本进一步反复地利用,资产总量和最初财产量的差距还会扩大。由于上述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进一步复杂化地发展,所以社会资产总额就愈益大于社会财产总额。从这方面看,尽管企业中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还原为财产性资产,也不能把它们都视为归企业所有的财产。
8.尽管企业中所有的资产都是资本意义上的资产,但归根结底,它们都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