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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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前言 (3)
1 总则 (5)
2 基本规定 (6)
2.1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 (6)
2.2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7)
2.3 调查范围 (8)
2.4 调查内容 (8)
2.5 调查成果 (9)
2.6 准备工作 (11)
3 社会经济调查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 收集的主要资料 (12)
3.3 调查方法和要求 (13)
4 农村调查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人口调查 (14)
4.3 房屋调查 (15)
4.4 土地调查 (18)
4.5 水利设施调查 (21)
4.6 农副业设施调查 (22)
4.7 文化,教育,卫生,服务设施调查 (22)
4.8 其他项目调查 (23)
5 城(集)镇调查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 土地面积及用地分类调查 (25)
5.3 人口调查 (25)
5.4 房屋和附属建(构)筑物调查 (26)
5.5 工商企业调查 (29)
5.6 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调查 (30)
6 工业企业调查 (31)
6.1 一般规定 (31)
6.2 调查内容 (31)
6.3 人口调查 (32)
6.4 房屋调查 (32)
6.5 设施,设备调查 (33)
6.6 其他项目调查 (33)
6.7 调查要求 (34)
7 专业项目调查 (34)
7.1 一般规定 (34)
7.2 交通运输设施调查 (34)
7.3 输变电设施调查 (36)
7.4 电信设施调查 (37)
7.5 广播电视设施调查 (37)
7.6 输油,输气管道设施调查 (38)
7.7 水利水电设施调查 (38)
7.8 农(林,牧,渔)场调查 (39)
7.9 矿产资源调查 (39)
7.10 文物古迹调查 (40)
7.11 水文站调查 (40)
7.12 测量设施调查 (40)
7.13 其他项目调查 (40)
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的基础工作。

自1986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调查细则》)以来,对统一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统计口径,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和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同时,作为《调查细则》上一层次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试行)》已经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所替代,因此根据国家新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细则》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调查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根据水利部2001年5月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和2003年1月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规定,新的调查规定定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共7章43节144条,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实物指标调查总则,基本规定,社会经济调查,农村调查,城(集)镇调查,工业企业调查和专业项目调查等。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潘尚兴姚玉琴尹忠武冯久成
宋爱群袁永源李宝山王鲜苹
李立尹迅飞王晓峰李勇
张健翁家清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沈风生陈伟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配套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工作。

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范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征地范围较小的水闸,穿渠(堤)建筑物等工程的实物指标调查,可参照本规范适当简化。

1.0.3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和进行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及实施等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

1.0.4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成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1.0.5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移民的利益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1.0.6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以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1.0.7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
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采用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初步调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城(集)镇市政及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及重要专业项目等主要实物指标。

2.1.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应实地全面调查 2.1.1条所列各项实物指标。

2.1.3 技施设计阶段可不再进行实物指标全面调查。

若需对实物指标进行局部或全部调查复核,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进行调查。

2.1.4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河流规划阶段可适当简化。

2.1.5 调查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签字。

2 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人签字。

实物的产权人签字分以下几种情况:
1)实物属农村农户或城(集)镇居民的,应由户主签字;
2)实物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3)实物属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3 初步设计阶段农村农户和城镇居民的个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张榜公示。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应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部门签署意见。

2.2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2.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有关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

对水库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镇,重要企业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

4 相关测量成果。

5 水库各比较方案正常蓄水位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6 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比较有重大影响的浸没,坍岸,滑坡区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8 其它有关资料。

2.2.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任务书或委托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类地形图。

属山岭重丘区的,应有不小于1:2000的地类地形图。

对地类地形图的测绘要求见附录A。

4 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5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等地质勘察成果。

6 工程施工进度和水库分年蓄水初步安排。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8 其它有关资料。

2.3 调查范围
2.3.1 枢纽工程水库区的调查范围,应按照SL290—2003中2.2.1~2.2.12条的规定确定。

2.3.2 枢纽工程水库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SL290—2003中2.2.13条的规定,初步确定淹没影响范围,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

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SL290—2003中2.2.14的规定确定,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

必要时应设置临时标志。

3 技施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基础上,核定调查范围,按有关规定测设永久界桩。

2.3.3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的调查范围应为SL290-2003中3.1节所规定的用地范围。

用地范围应根据土地的用途划分为永久用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

2.3.4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调查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图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

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以施工总体布置图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在现场测量放线并设置临时标志确定用地调查范围。

3 技施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确定的范围基础上,复核用地调查范围,按有关规定测设永久界桩。

2.4 调查内容
2.4.1 实物指标调查内容可分为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

2.4.2 农村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
农副业设施和零星树(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2.4.3 城(集)镇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建成区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工商业,市政设施及公用设施等。

2.4.4 工业企业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位置,占地面积,人口,房屋,设施,设备,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4.5 专业项目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输油输气等设施,以及农(林,牧,渔)场,矿产资源,文物古迹,水文站,测量设施,其他项目等。

2.5 调查成果
2.5.1 调查基准年应以调查起始时间确定。

2.5.2 枢纽工程水库区的各项实物指标应分水位高程和淹没,浸没,坍岸,滑坡,库周影响区,按行政区划逐级统计汇总。

对于分期蓄水的水库还应按分期蓄水要求进行汇总。

2.5.3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用地各项实物指标应分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按行政区划逐级统计汇总。

2.5.4 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系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所取得的调查数与抽样调查数相比的允许误差。

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调查数的15%~25%。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应符合表2.5.4规定的要求。

表 2.5.4 主要实物指标调查精度要求
2 调查成果应及时整理汇总,如发现差错或有异议,应采取相同的调查方法进行复查。

3 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检查调查成果的精度。

如抽样调查结果达不到表2.5.4规定的精度要求时,应扩大复查面,必要时再进行全面复查。

2.5.5 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实物指标调查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可按SL290-2003中附录D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编制专题报告,但主要调查内容应在征地移民规划专题报告和设计报告有关章节中反映。

2.5.6 初步设计阶段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

2.5.7 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报告或篇章。

2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大纲,测量任务书,地勘任务书及其他专项委托调查协议。

3 征地移民区近3年的国民经济统计和年报资料,农村经济典型调查和其他社会经济统计调查资料。

4 分户,分单位的实物指标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5 测量和地勘工作报告,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等。

6 有关审查意见,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

7 界桩埋设成果。

8 有关图件和影像资料包括:
1)行政区划图;
2)1:10000地形图;
3)1:2000或1:5000地类地形图;
4)水库淹没影响示意图;
5)工程用地范围示意图;
6)初步设计阶段的不同调查对象的影像档案库;
7)其他图件。

2.6 准备工作
2.6.1 调查前准备工作内容应包括编制调查工作大纲,准备资料,在地形图上标明河道断面的位置,勾绘调查范围,制定调查,统计表格,编制测量,地勘和文物古迹,矿产资源调查委托任务书。

2.6.2 调查工作大纲应包括调查工作依据,要求,内容及方法,组织分工,计划,经费和提交成果等。

调查工作大纲应征求有关地方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3 社会经济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社会经济调查目的是:为分析,评价征地移民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估)算提供基础资料。

3.1.2 社会经济调查的范围,主要为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及其安置涉及区域。

3.1.3 社会经济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社会经济现状,包括户数,人口,文化程度,民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劳力及其就业情况,自然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工农业生产状况及产值,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状况,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等。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包括人口增长率,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预测,工农业产值及构成等规划目标及其措施。

3.2 收集的主要资料
3.2.1 以县(市,区,旗),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2 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规划,计划及利用现状。

3 调查年前3年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近期的人口普查资料等。

主要指标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工农业总产值,农民收入总量以及各项指标的构成等。

4 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农业区划报告,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林业生产状况,包括用材林的蓄积量,出材量,经济林优势树种的产量,产值,以及林业资源普查成果。

5 城(集)镇规划和现状资料。

6 工业发展规划,工业普查报告及成果,以及工业生产现状资料。

7 水利,电力,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行业发展规划。

8 县(市,区,旗),乡(镇,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个数,人口,民族组成,宗教信仰,地方风俗,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沿革等。

3.2.2 以行政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社会经济报表资料,应根据村级统计年报调查前一年的户数,人口,人口结构,民族构成,职业构成,文化程度,土地面积,产值,户均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见附录B表B-1),以及调查年前3年的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等资料(见附录B表B-2)。

3.2.3 抽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以农户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内容应包括:
1)人口,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劳动力及就业状况,收入状况,拥有财产,社会关系,环境条件,搬迁意愿,要求安置方式等(见附录B表B-3);
2)调查年前3年的土地面积,播种面积,产量等资料(见附录B表B-2);
3)调查年前一年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见附录B表B-4和表B-5);
2 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内容应包括:
1)调查前一年的土地等资源状况,产值,收入和支出;
2)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状况及搬迁意愿等资料(见附录B表B-6)。

3.2.4 有关价格资料应包括:
1 农,林,牧,副,渔主产品及副产品价格。

2 有关建筑材料,人工工资,定额等资料。

3.3 调查方法和要求
3.3.1 调查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相关单位收集县(市,区,旗)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统计报表,农村经济调查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应首先选择不同类型的样本村(组),由村(组)干部填表,调查人员实地核实,修正。

3 以农户为单位的抽样调查,应在征地涉及的农户中选择样本,对样本农户进行入户调查。

若有当地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的样本户资料,可直接采用。

3.3.2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收集县(市,区,旗)和乡(镇,办事处)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

2 初步设计阶段应以行政村(组)为单位收集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并进行抽样调查。

枢纽工程水库区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征地移民区涉及行政村 (组)个数和总户数的5%-8%,枢纽工程坝区和其它水利工程可取10%。

3 技施设计阶段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抽样村(组)和农户,进行跟踪调
查。

4 农村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应包括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为主的乡,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业户以及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4.1.2 流动人口可不作为调查人口。

4.1.3 对有多个正常蓄水位方案比选的水库,应区分不同正常蓄水位分别调查各项实物指标;对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分期水位分别调查各项实物指标;对水库淹没范围应区分围堰截流施工期洪水淹没范围,初期发电蓄水淹没范围等,并分别统计各类实物指标。

4.1.4 初步设计阶段应采用数码技术建立不同调查对象的音像档案库。

4.1.5 在每个居民点的调查结束后,地方政府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调查成果,有问题的调查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公示单位反映,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2 人口调查
4.2.1 农村人口调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2 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3 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4 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计为调查人口。

5 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计为调查人口。

6 户籍在调查搬迁范围内,但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作为调查人口。

7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作为调查人口。

4.2.2 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对于水库淹没区的被调查人口,应以其实际居住房屋地面高程为判别条件。

2 被调查户数应以调查时的户籍为准;被调查户的人口姓名,与户主关系,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劳动力就业现状等应列为调查项目。

3 调查人员应查看被调查户(人)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按照户口薄的姓名,结合土地承包证进行核对。

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看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超计划出生的无户籍人口,应在出具出生证明和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满足本规范4.2.1条中规定的其他无户籍人口均应出具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调查,由行政村,村民小组负责人按设计单位现场确定的调查范围统计户数,人口,调查人员结合户籍册现场查对,并填表登记。

5 初步设计阶段应以户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人员应与县 (市,区,旗),乡(镇,办事处),村,组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按房屋产权证,户籍册,土地承包证逐户核对,并登记造册。

逐户调查成果应由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表C-1。

4.3 房屋调查
4.3.1 房屋按产权,结构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房屋产权可分为以下2种:
1)居民私有房屋。

2) 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房屋。

2 按房屋结构可分为以下5类:
1)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房屋;
2)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
3) 砖木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
4) 土木结构,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房屋。

5) 窑洞,在土坡上特为住人挖成的洞。

窑洞分土窑洞,石窑洞,砖窑洞等。

依据承重构件材料,将农村房屋结构区分为上述 5 类,相似结构应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

3 按房屋用途可分为主房和杂房,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至地面平均距离)大于等于 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称主房;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0m的附属房屋称为杂房。

主房,杂房均区分不同结构进行调查。

4.3.2 房屋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永久性建筑物。

除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中的规定外,考虑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以屋檐或滴水线为界)计算,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

2 楼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大于等于 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

对于不规则的楼层,视以下
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但层高2.0~1.8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80%计算;层高1.8~1.5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60%计算;层高1.5~1.2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40%计算;层高1.2m以下的不计算该层面积。

3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蓬,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计入房屋面积。

有基础的楼梯计算其一半面积。

4 没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不计算面积;有柱子的,以外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

5 封闭的室外阳台计算其全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其一半面积。

6 在建房屋面积,按房产部门批准的计划建筑面积统计。

4.3.3 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玉米楼,沼气池,禽舍,畜圈,厕所,堆货棚等,不同项目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处等。

4.3.4 房屋的内外装饰调查规定如下:
在房屋调查时,应对不同结构房屋的内外装饰作调查,具体的分类可由调查单位结合各工程征地范围各类房屋的具体情况划分。

4.3.5 不同阶段调查方法及要求规定如下:
1 房屋登记以产权人名称登记。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分结构逐户统计房屋栋(间)数,根据不同结构房屋栋(间)数抽取25%~30%的样本户测量不同结构房屋的面积,以每栋(间)的平均面积推算调查范围内的各种结构房屋总面积。

3 初步设计阶段,应逐村,逐组,逐户,逐栋进行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测量登记造册,分户调查成果卡片由产权人(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表C-2和表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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