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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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