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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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六)特别规定
• 集体合同 • 劳务派遣 •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以小时计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可随时通知终止,不支付补偿;工资不低 于当地的小时最低工资,并至少半个月支付一 次。
用人单位附加义务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与劳动法一致)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 个月工资),变更一次岗位,支付经济 个月工资),变更一次岗位,支付经济 补偿。并受禁止解除条件的限制。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満10年的; 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満10年的; • 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 时,符合“双十” 时,符合“双十”条件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关于接收单位的连带责任
• 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劳动者因劳动力派遣合同 履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 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 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实施的衔接
•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本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 算。 • 订立劳动合同延迟一个月的规定,从08年1月1 订立劳动合同延迟一个月的规定,从08年 日起执行。 • 用人单位现有的规章制度可以继续有效,对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清理、修订。
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规模和程序
• 明确了经济性裁员的规模和比例: 裁减20人以上,或 裁减20人以上,或 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确定裁减人员 方案;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实施裁员,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3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增加了单位未参保、规章制度违法、单 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 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等行为
• 用工单位的责任: --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 保护; --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 关的福利待遇; --对使用年限长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 派遣单位应当告知其派遣协议的内容 • 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其收取费用 • 跨地区派遣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 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 •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单位所在地或者相 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参加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 法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 •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 者订立2 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 付劳动报酬;无派遣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 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 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单位办理解除(终止) 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手续
•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工会说 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单位未出具 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至少保存2 至少保存2年备查。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情形
• • • • • •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 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
• 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定化: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劳动关系 的建立时间适当分离,有三个时点。 • 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 责任: 一是加大解雇限制,自用工之日起満一年 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加大用工成本,违 法不订立的,应当每月支付2 法不订立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规定及 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2007年11月 2007年11月
劳动合同法概况
•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 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 • 共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 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 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 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
• 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 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 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行。 •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经济补偿 2008年
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由约定变为法定: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 踪;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 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 、 责令关闭 、 撤 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非因职工过失等原因)解 除劳动合同; • 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限制规定: 试用期限及试用期间的工资规定 违约金的限制规定 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的限制规定 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 续履行。
对受派单位(用工单位)的规定
• 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3种情形; 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3 •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 期劳务派遣协议 •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 • 禁止单位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属单位派遣
对接受派遣单位的规定(续)
(二)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 的要求
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劳动规章制度 的程序: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取消劳动纪律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 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区别以上两种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志: 是否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新规定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
• 劳动法规定的不同用工形式(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对当前企业用工的 影响; • 新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 的影响;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对企业调整 劳动力结构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原则: 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 当事人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 • 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 •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必备条款和约 定条款) • 劳动合同的履行 •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 • 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承继履行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 责任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变 更。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的(除单 位维持和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支付办法
• • • • 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不封顶) 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企业月均工资)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企业月均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人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的最高 倍的,按3 年限不超过12年(标准和总量双限)。 年限不超过12年(标准和总量双限)。
• •
办理解除(终止) 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 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 责任: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结时,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的处理
两种处理方式: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 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 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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