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朝朝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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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朝贡体系
朝贡体系作为传统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和政策的媒介,在学界已得到充分的讨论。朝贡制度发端于先秦时代,系天子与诸侯之间隶属关系的模式[1]。秦统一中国后,“朝”“、贡”等传统概念逐渐发展成为中原王朝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础,并代代传承。儒家的天下观形成了一整套对外关系的理论和体系,其核心是以中国为中心,帝王临御天下,居内以制夷狄。朝贡体系也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追求的理想国际体系,尤其是在清朝,朝贡体系达到了鼎盛,但也盛极而衰,在西方帝国主义的侵袭下终于土崩瓦解。
作为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全国性政权的满清王朝,为了昭示其统治的合法性,除了加强对帝国内部的控制之外,必须建立稳定的周边关系。为此,清政府承袭了明朝旧制,以中国传统的“朝贡”方式开展与周边其他国家地区的关系。
在清军入关之前,皇太极就于崇德元年(1636 年)年底率大军亲征朝鲜,朝鲜京都汉城失守,朝鲜国王李徖在存亡之际,迫于无奈,称臣纳贡[2]。之后,清政府以朝鲜为范式对待前明朝的朝贡国,以示“一体优待”。顺治四年(1647 年)二月,以浙东、福建平定,颁诏天下称“: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既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3]进一步阐明了清廷当时的对外政策。除此之外,随着海上交通的发展,西方国家如荷兰、葡萄牙、意大利、英国等纷纷抵达中国,它们也被清廷视为纳献入贡、乞求敕封的远方“蛮夷之族”。
在清廷的强大武功之下,清初至乾隆年间,整个东亚、东南亚和中亚腹地都融入了以中国为核心的朝贡体系,诚如清史专家萧一山所言“:至朝贡受封之国:朝鲜、琉球旧属藩属,阔而喀、缅甸、安南兵威所屈,若暹罗、阿富汗、敖罕(浩罕)、巴达克山则余威之所震,拱手内服者也。惟哈萨克三部、厄鲁特二十部,……朝贡略如缅越,而羁驭有间,其制盖在藩部属国之间,名曰附庸。”[4]
在清朝典籍中,其他所有部族和国家名义上都被置于属国地位,但事实上,清廷的“朝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分作不同层次,大致可归为四个层次。
最内层的核心层次是清廷的藩部,即清朝完成“大一统”事业后在亚洲腹地中国疆域之内的边疆民族部落,如蒙古、西藏、青海、回部等,它们虽然是中国疆域内的“有限分割性地方分权”[5],清廷也对它们也施行册封-- 朝贡政策,在派驻边疆大吏实施管辖的同时用“朝贡”模式对藩部上层人物实行的笼络[6]。
藩部的朝贡事务由理藩院具体管理,理藩院初名“蒙古衙门”,设于崇德元年(1636 年),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崇德三年(1638 年)更名理藩院。随着清朝统一过程的完成,理藩院管理职能日益扩大,开始管理蒙古以外新疆、西藏等各藩部的来京朝贡事务,甚至负责对俄罗斯的外交。[7]
第二个层次是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国,如直接向清朝进贡的尼泊尔和乾竺特(即罕萨和那噶尔,其居民为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以及附属于西藏的拉达克、锡金和不丹等国。另外,在清帝国看来,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巴达克山)和阿富汗,也都是向清帝国朝贡的国家[8]。尽管这一地区与清廷的朝贡关系没有东南亚诸国与大清的关系那么严格,甚至多次发生冲突,但形式上仍可视为大清帝国秩序的一部分,只是它们仍享有较大的独立性,与中国维持一种松散的宗藩保护关系,它们的相关朝贡事务由清廷的礼部掌管。
第三个层次是历来与中华帝国关系比较稳定的朝贡国家,主要有东南亚、东亚的一些国家,如下表所示:[9]这一层次的朝贡关系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国家(尤以朝鲜、越南、琉球为典型代表)自觉接受了儒家纲常学说为基础的封建礼法制度,真正融入了“天朝礼治体系”,与中原王朝形成了最为稳定的朝贡关系。在朝贡体制内,清王朝与他们结成了“宗藩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藩属国的君主接受清朝皇帝的册封,奉清朝为“正
朔”并且向清廷称臣,定期遣使向清廷朝贡;而清王朝有保护藩属国的义务。但是藩属国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10]。也就是说,清朝不干涉各朝贡属国的内政外交,一切由其自主。
清廷处理与这些国家关系的机构也不是理藩院,而是礼部主客司。这些朝贡国家与中国的关系也是有亲疏远近的不同,从各国的贡期中可窥一斑,在清代,朝鲜是一年一贡,并圣节、元日、冬至三大节为四贡同进,琉球和安南是2 年一贡,暹罗为 3 年一贡,南掌开始为5 年一贡,后改为10 年一贡,缅甸为10 年一贡。
第四个层次处在朝贡体系的最外层,也是清代特有的组成部分,即大清帝国“慷慨”允诺与之“互市”的西方国家,包括葡萄牙、西班牙、法国、荷兰、英国和俄罗斯等。其中,俄罗斯的地位比较特殊。中国和外国签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即是1689 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1727 年中俄又在平等基础上签订了《恰克图条约》,此后俄国传教团被允许进入北京,同时中国于1729 和1731 年两度派使节出访俄罗斯。早期中俄关系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基本上可以说是平等的。
至于其他那些西方海上国家,清廷则坚持要它们以朝贡国身份与中国交往。16 世纪以后,西方国家来到中国贸易的商人日益增多,为了显示“王者无外”的宽厚之怀,中国政府毫不例外地对这些“远越重洋,不计道里”的西方“夷狄”加以“敕封”,并示怀柔之心,称其“距离遥远,所以贡无定期”,从而将西洋各国列入朝贡体系之中。据统计,从16 世纪20 年代一直到18 世纪末期,将近300 年的时间里,西方使节来华入觐中国皇帝至少22 次,其中俄国8 次,葡萄牙5 次,荷兰3 次或4 次,罗马教廷3 次,英国2 次。除了1793 年和1816 年的英国特使马噶尔尼勋爵外,其余的俄国、葡萄牙、罗马教廷以及荷兰等国使臣都向清朝皇帝行了跪拜礼,特别是1795 年荷兰使臣德胜(Lsac Titsingh),完全是按照朝贡制度所规定的礼仪行事。[11]
在承继传统中国遗产的基础上,清廷施行的朝贡体系比以往历朝历代都更完备、规模更广,模式也更加僵化。西方学者包括前苏联学者普遍把清代朝贡关系看作是一种绝对不平等的国家关系,集中体现了中国对其他国家的歧视和压迫。[12]但事实上,清代朝贡关系是中国封建统治者与部分邻国的封建统治者之间为了互相支持而建立的特殊政治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同盟关系,至少“不是一种侵略性的帝国主义”。[13]
外藩君主利用与清廷结成宗藩来巩固其统治地位,而清廷则通过这种关系取得“天朝上国”名义,以提高它在国内的统治威望和保障边疆地区的稳定。按定制,外藩君主必须向清朝皇帝纳贡,并接受清帝册封。因此,这种双边关系带由浓厚的等级制色彩,形式上确实是不平等的。但外藩也是独立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政外交的权力,清廷一般并不干预,更不在这些国家设官、殖民和驻军。这与西方列强在海外推行殖民扩张政策,侵占别国土地,践踏别国主权以致灭人之国的情形根本不同。
清代朝贡关系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通商关系,即一种优惠的官方贸易。清廷所关注的是保持“上国”名义,并不谋取经济利益,宗藩之间经济上是平等的,这也与西方殖民国家肆意掠夺别国财富的情形截然不同。
然而,被清廷纳为第四层次的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不仅不甘心接受清廷强加给它们的朝贡国角色,而且不断侵袭清廷朝贡体系的前三个层次,首先将东南亚弱小国家沦为其殖民地,继而摧毁中亚小国的独立,最后向中国的边疆地区进击,企图瓜分清帝国。至19 世纪末,清朝的朝贡体系终于彻底崩溃了。
参考文献:
[1]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356.
[2][清]王之春.清朝柔远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9.3.
[3]清世祖实录[M ].卷30,顺治四年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8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