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科举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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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朝科举制度的特点

作者:邓平

摘要:本文主要从学校教育、理学、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和“观政进士”四个方面为角度,浅析了我国明朝时期的科举制度的特点。

关键词:明代科举制度、学校教育、八股文、进士科、馆选庶出

科举始创与隋唐,而后经历了宋元明清的发展,直到1905年废除。每个朝代虽然都用的是科举制度,但每朝每代又有其各自的特点,不尽相同。明朝科举制度,上承唐、宋、元三代,下启清朝,是我国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具有重要的意义。探讨明朝科举制度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对整个明朝科举制度的了解和研究,明朝时期的科举的特点又有哪些呢?这也正是本文要论述的。

一、学校教育为科举考试服务

明朝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从学校学习的内容到科举考试内容的学习,科举考试方式方法的培训及各级学校教育的教学、管理、考核、奖惩以及通过科举入仕等诸多方面,都充满了浓厚的为科举考试服务的色彩。《明史·选举志一》中记载“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这正说明了学校作为科举取士的基础教育作用,明朝科举取士的过程也正是学校科举一体化的过程。

明朝的学校包括两大基本系统:在中央一级,即所谓的京师首善之区有国子学;在地方一级,按照行政区划,其级别依次为府、州、县学。国学由三个分支即南京国子学、中都国子学、北京国子学。国子学中的学员一般来自官僚子弟和平民中的德艺优秀者。府、州、县学的诸生,只有通过岁贡和选贡进入到国子学当中才有机会被授予官职。明朝万历年间,国子学已经达到能够垄断教育教学的所有层面。而且自明初以来的中央国子学的学校功能是越来越为科举服务也愈益在形式和内容的衔接上靠近科举。

明朝地方学校的另一大系统是地方儒学——府、州、县学。它承担着为国子学输送监生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同时期输送的名额都有一定的规定。地方的府、州、县学同中央国子学一样纳入了科举的轨道。当时的地方的府、州、县学无论是在督学之制还是教学内容上都体现着其是为科举服务的。

明朝学校科举一体化的特点决定了明朝地方府、州、县学的基本办学教育走向,它同中央国子学一起构成了明朝封建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举取士制度则是明朝各级学校教育的必然归宿。

二、科举与理学的渐进与紧密的结合

宋明理学的产生, 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唐的韩愈、李翱, 其后又经过宋初三先生和北宋五子的努力经营, 到南宋时期, 理学已经从儒学中脱胎出来, 逐渐发出了耀眼的异彩, 一时之间, 大师名儒迭出, 至朱熹则集其大成, 完成了理学这种新式儒家理论学说的创生。明朝继元崛起,在政治地位上把理学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处。洪武二年( 1369),太祖开科取士, 宣布以朱熹等“传注为宗”,朱学遂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其中经过些许曲折, 到洪武十五年( 1382), 以理学为宗的科举制度最终被确立下来,科举与理学渐进并紧密的结合。

永乐十二年(1414),中央政府下令纂修,《五经大全》《四书大全》和《性理大全》。其目的十分明显, 就是在思想界确立一种权威思想, 为其中央集权专制的政治服务。概而言之, 前两部为圣贤经义要道, 后一部则是搜罗节选周、程、张、朱阐注六经的著作。这三部大全的颁布, 标志着理学统治地位的最终确立。但是这三部大全, 由于皇帝的诏命, 篡修不到一年, 三部草草而就的著作就成了朱明近三百年来的理学的权威解释。为了更好的传播统治阶层的思想理念, 如何完备科举制度就被提到日程上来。

科举制度大刀阔斧的改革也在太祖成祖两朝奠定了基础, 科举考试独重进士一科, 而

题目又专取《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和《四子书》之内容。这些内容的标准答案就是以三部大全为准绳的。不仅如此, 在考试问题上, 也出现了体裁严密的八股文,“其文略纺宋经义, 然代古人语气为之, 体用排偶谓之八股, 通谓之制义”。这种文体并不考察思想的创造, 它最为重视的是考生的考试技能, 这正是标准化考试需要的, 但是对于学术之创新又是危害极大。而且明朝的政策:“使中外文武, 借由科举而选, 非科举, 毋得为官。”这样科举考试便成了士人入仕最为重要的途径, 尤其对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社会士人而言, 更是如此。而理学传播的最基本的团体就是这部分人, 他们在功名利益的吸引之下, 大部分的精力花费在三部大全之中, 而科举考试又有严格的标准答案, 此种情况下就不允许他们有什么自己的创造。这样大量的知识分子的宝贵时间和有限的精力就被束缚在三部大全之中, 除此之外, 几乎一书不读, 理学的发展自然就后继乏人了。《明史·儒林传序》云: “经学非汉唐之精专,性理袭宋元之糟粕, 论者谓科举盛而学术微”, 如此评价, 可谓一针见血。

明朝科举与理学的结合,将理学推上了思想王者的殿堂,但是,随着八股文的实行,科举不再是注重考察思想的创造,而演变为重视考生的考试技能,而且人们的思想渐渐的受到禁锢,学术式微,学风也脱离了务实的思想。

三、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科举考试制度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

乡试是明朝严格意义上按照制度规定的科举考试的初始阶段。明朝的乡试,不出意外基本上是每三年开一届;明朝的乡试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各地的录解名额,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录解名额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乡试地域纷争情况的出现,明初就明确规定了各省的录解的名额。在明朝,乡试的内容出现了儒家经学化,《明史·选举志》介绍科举的三场考试时说:“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这里不难发现儒家经学是其科举考试的主要的和核心的内容。此外,乡试虽然有人员的限制,但其来源任然十分的广泛,参加乡试考试的有各类人士。乡试实行的是严格的贡院管理制度,明朝各类的文献大量记载了有关慎选考官,科场规定及严防舞弊的措施,其中的许多的内容正是在贡院中体现和完成的。作为一场规模宏大的统一考试,乡试的耗资十分巨大,是历代科举所无法比拟的。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科举考试中的第一级考试乡试结束后,便进入了科举考试的第二阶段——会试。虽然明朝科举在乡试一级对录解的名额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会试的取录上并没有任何限制和规定,这便出现了会试取录名额的地域之争。会试取录名额的地域之争,导致了会试取录长期南北不平衡,为此,明仁宗定南北分卷之制,宣宗进一步确定了南北中分卷制度,以此作为会试取录所依据的基本规定。在取录名额方面,会试的取录名额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尤其注重对广东、贵州、四川、云南等地区的取录比例的增加和取录的政策倾斜。主持会试的无论是主考官还是同考官都采取了由中央政府正式派遣的方式,而且主考官多以翰林院的儒臣为主。作为科举考试的第二阶段,会试同乡试一样耗资都十分大,这是无法避免的。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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