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事实:就是上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8、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行政优先权: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3、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14、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16、行政机构: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7、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8、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以产生并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20、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1、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2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3、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4、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5、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6、被授权组织: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27、被委托组织: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8、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2、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行政执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4、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5、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6、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7、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38、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39、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法收税的行为、交通警察机关依法处罚违章行为的行为等。

40、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

41、单方行政行为: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42、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4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4、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5、执行性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46、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47、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9、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50、资格许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51、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52、附文件的许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53、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在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

54、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5、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56、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许可。

57、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58、特殊许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59、合法性原则:也称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60、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61、注销行政许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6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64、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65、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66、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67、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68、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69、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敬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70、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7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7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7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74、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的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75、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76、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77、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78、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79、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80、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82、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83、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8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85、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7、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8、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89、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90、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评价。

9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9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以其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为条件的。

9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94、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95、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96、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97、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98、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99、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0、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

10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02、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规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103、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4、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5、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6、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07、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108、共同管辖: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以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0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10、移送管辖: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11、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12、管辖权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113、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11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5、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16、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

117、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118、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119、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20、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2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22、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23、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24、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25、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126、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27、普通共同诉讼人:指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128、集团诉讼: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129、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30、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131、指定代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32、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33、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