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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内容。这一代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外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和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建立最优所有权结构的标准就是如何尽可能地实现股权与债券总代理成本的最小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Hart(1995)、Shleifer & Vishny (1997)、Pagano & Roell(1998)等人提出了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内涵。Hart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存在的两个条件是企业内部存在代理关系,并且面临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能够较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内部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从而把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由考虑“一元”的代理成本转化成了“二元”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而Shleifer & Vishny、Pagano & Roell则跳出了所有者与管理之间分析框架,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控制性投资者与其他分散投资者之间的关系1,提出了所谓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将损害分散投资者利益的“隧道行为”将至最小程度,而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被称为第二类代理成本。随着对公司治理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加深,到21世纪初经济学家们已经将公司治理问题由公司的内部拓展到了外部,提出了包括市场治理成本和政府治理成本在内的外部治理成本,外部治理成本的提出增添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内容,即由内部治理机制扩展为内部和外部双向治理机制。

2.公司治理效率的含义

经济学中所指的效率含义是1897年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的资源配置“帕累托”标准,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因此,公司治理效率“可以用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者治理收

1Berglof, E.

Reforming Corporate Governance:Redirecting the European Agenda[J].Economic Policy. 19 97(12): 91-123.

益的最大化来表示”2。但正如前面分析,自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将会导致代理问题发生的命题以来,经济学家们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引导下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成本方面的考察,试图寻求一种能够很好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而很少关注治理收益问题。忽视收益层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治理收益是一个结果性变量,而治理问题更多的是一个过程中的动态调整性变化,另一方面,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的解释最优化或者最佳状态等同于既定成本下的收益最大化问题或者既定收益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问题,由于治理过程中的投入具有一定的显性因素,而其收益则完全融合于全部的剩余当中,存在一定的分割难题,例如经理人的效率问题便存在复杂的效率函数(Farm,1980),相对而言对于投入的控制与监督则更为简单。

我们认为,即使治理收益的衡量与分割存在上述难题,但是仅从成本角度界定公司治理效率依然显得有失偏颇,这与仅从收益角度考虑该问题存在同样的不合理性。因为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是成本与收益至少有一项假定不变。上述的方法在短期内可行,从长期来看,公司需要不断地扩大经营范围与资产规模,而公司治理成本具有与其相同的变化趋势,很难保证企业的相关条件变化时,治理成本呈反向变化或者不变,这就需要通过引入治理收益来考察

二者的相对变化量,即公司治理效率=Max(治理收益-治理成本),其中治理成本包括治理主体的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第二类代理成本(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市场治理成本、服从成本、政府治理成本、制度摩擦成本等八个方面内容3;治理收益指因这些成本的投入而导致的企业收入的增加量,其具体应该包括除去因货币资本和工人劳动力投入所产生的正常收入之外的全部收入。公司治理效率用数理表述为:EFF=Max(∑R-∑C),其中EFF为一个公司的治理效率,∑R为全部治理收益

之和,∑C为全部治理成本之和。假定因素i变化将影响∑R与∑C,在其他条件不变时,

得出的最优的治理状态=因素i引致的边际治理收益增量- 因素i引致的边际治理成本增量。

假定影响治理收入的因素有r1,r2,…,m j,…,m k,r k+1,…,r n,影响因

素治理成本的因素有c1,c2,…,m j,…,m k,c k+1,…,c n,其中m j,…,m k 为影响两者的共同因素,如果全部因素对两者的影响存在边际递减,即二阶导数小于零,则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条件变化为,MRm j=MCm j,…,MRm k=MCm k。对于与两者具有单向影响关系的因素在最优状态时可采取不同策略,例如影响治理收益的单向因素与治理收益之间呈正向相关关系可采用实施策略或加强,呈负相关系的采用减弱或放弃策略,对于治理成本的影响因素则相反。

上述模型成立的一个前提是任何因素的存在所产生的治理收益严格大于治理成本的阶段。如果所产生的治理收益严格小于治理成本则该因素在企业中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仅仅影响治理成本的因素如果它的存在只能引起治理成本的增加而不是其他,则要完全放弃,对于引起治理收益减少的单向因素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如果企业中没有任何因素满足上面的必要条件,则表明企业的治理完全不具有效率,换句话说治理对该企业不起作用,进一步将企

2刘汉民,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J],经济研究,2002(6):67.

3严若森,公司治理成本的构成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化研究[J],会计研究,2005(2):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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