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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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滩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温州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6 - 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东经120°00'~121°13',北纬27°06'~28°34’,北起乐清湾内跃进水闸,南至浙闽交界的苍南县虎头鼻之间沿海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上及瓯江、飞云江等河口的滩涂。分属乐清、永嘉、鹿城、龙湾、瑞安、平阳、苍南、洞头8个县(市、区)的围垦项目。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

近期为2006~2010年;

中期为2011~2020年;

远期展望为2021~2050年。

第四条本《规划》是编制区域滩涂围垦活动、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本《规划》。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规划工程措施做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章滩涂资源评价

第六条滩涂资源动态变化。温州沿岸年泥沙补充量约为2000~3000万吨。温州市滩涂处于不断的淤涨状态,自然条件下岸滩平均每年向外淤涨10-20m,最大可达30-40m,岸滩宽而越缓。经研究论证,我市滩涂有较强的再生性,且具有动态平衡的功能与规律。

第七条滩涂开发现状。温州市沿海、沿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截止2005年底共围垦滩涂面积19.50万亩,其中乐清市5.95万亩,永嘉到0.32万亩,鹿城区0.48万亩,龙湾区5.10万亩,瑞安市2.73万亩,苍南县2.31万亩,平阳县0.65万亩,洞头县1.97万亩。这些新增土地为缓解我市人多地少矛盾、实现土地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八条滩涂资源。全市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滩涂资源面积为97.19万亩,其中海涂资源95.42万亩。理论深度基准面与2m深

度基准面之间的海涂资源为51.25万亩;2m深度基准面与5m深度基准面之间的海涂资源为80.68万亩。

第三章滩涂围垦指导思想与项目布局第九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自然、经济、环境、生态等的相互协调,动态保护重要湿地,依据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条件,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主,同时兼顾社会属性,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发挥滩涂围垦的综合效益,促进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滩涂围垦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根据“发展活力温州、提升实力温州、构建和谐温州”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丰富的滩涂资源,保障土地安全、粮食安全,以人为本,为温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最佳综合效益原则

正确处理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实现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围垦、防洪排涝、航运、养殖等之间的关系,以发挥最佳综合效益。

(3)与区域经济同步发展原则

满足效益农业、城市化、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使滩涂的围垦开发利用不仅能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更能促进地方经济优势的充分发挥,使滩涂围垦开发活动具有生命力,与地方经济同步可持续发展。

(4)协调性原则

滩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涉及各个方面,围垦造地是利用方向之一,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等同样涉及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滩涂围垦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5)可持续原则

滩涂围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围垦与促淤相结合,围垦的规模、速度、区域应与滩涂的自然淤涨和承载力相适应,与其它涉海产业相协调,按照建设生态市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6)技术规范化原则

滩涂围垦工程项目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沿海、沿江防潮、防台、排涝相结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颁发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满足“平安温州”的建设要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根据地理位置、行政区域以及自然特性,大陆沿岸划分为7个岸段,岛屿地区分为1个岸段,共8个岸段。各岸段开发利用方向与主导功能详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围垦造地规划区。全市理论基准面以上适宜于造地

的规划滩涂区面积约为67.2万亩,其中海涂资源面积66.83万亩。按行政区统计,沿海、沿江8个县(市、区)分别是:乐清市7.03万亩、永嘉县0.19万亩、鹿城区0.08万亩、龙湾区17.71万亩、瑞安市11.33万亩、平阳县9.58万亩、苍南县9.45万亩、洞头县11.83万亩。各岸段及各地规划区面积分布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三条滩涂资源划分功能并确定其主要开发目标时,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采取以保护为主;瓯江滩涂以沿江为主,结合堤岸线调整,在经过周密的论证后,适当少量围垦;同时重视对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根据对围垦项目的划分原则和全市农业、工业、交通、养殖及城镇、港口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至2020年滩涂围垦建设项目37处,总建设规模50.04万亩。其中乐清市13处,规模6.53万亩;龙湾区5处,规模18.02万亩;瑞安市3处,规模1.95万亩;平阳县4处,规模5.28万亩;苍南县2处,规模10.72万亩;洞头县10处,规模7.54万亩。

第十五条近、中期围垦工程项目规划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第十六条海岛、促淤条件较好等区域的围涂工程因地制宜,宜采取先促淤后围垦的开发利用方式。涉及瓯江河口综合规划及治导线调整的,及在敏感区域的滩涂围垦项目要进行深入研究,符合条件

的,经批准可纳入规划实施项目。促淤及研究项目17项,见附表七。

第四章滩涂围垦水资源配置第十七条水资源配置原则。以满足围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八条根据滩涂开发主导功能进行水资源配置。

工业用水考虑各围垦区的工业用水特点及水源条件等情况,考虑由公共自来水厂供给或围垦区河道取水为主。

农业灌溉用水考虑从河道取水为主。

海水养殖用水,应考虑直接取用海水。

第十九条在实施工程项目规划时,应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围区地形建库蓄淡,解决水资源的不足。各流域综合规划中的水量供需平衡规划应包括滩涂围垦开发利用水量。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坚持在滩涂围垦工作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监测,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禁止围垦乐清湾西门岛红树林、南麓列岛等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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