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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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两维视角下的合法化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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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冉
0808030089
0852班
[2010.5] [键入文字]
摘要:作为哈贝马斯在政治学领域中的重要著作,《合法化危机》一书通过两个维度向我们演绎了合法化危机。
在显性维度上,他介绍了历史上出现的不同社会形态,进而向我们介绍了不同社会学系统的危机倾向以及危机原理(危机连带);在隐性维度上,他向我们详细阐释了造成动机危机的原因:普遍利益的压制。
最后是解决合法性危机的逻辑。
《合法行危机》一书极具思想价值,同时也包含着哈贝马斯对人的异化问题的关切,对现实来说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危机倾向1社会整合2系统整合3话语4公共领域普遍利益的压制
前言
哈贝马斯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始终对政治学和政治生活抱有巨大的热情和关怀,在完成他的著作《交往行为理论》、《后形而上学思想》、《认识与兴趣》、《技术与科学作为意识形态》等著作之后哈贝马斯由哲学,法学和社会学领域转向整治学领域,力图贯通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诸多理论,并构造一个宏大的体系。
在70-90年代,哈贝马斯成功的转向并整合了政治理论,这以几部重量级的著作《后民族国家》、《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化危机》并结合他早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大学生与政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并奠定了他在政治学中的地位。
《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危机》(下面简称《合法化危机》)属于哈贝马斯思想成熟时期的作品,兼具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意义。
《合法化危机》从历史的沿革,社会系统的危机倾向以及危机的原理,解决合法性问题的逻辑等几个层面来论述这个宏大的问题,并试图为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问题提供解决之道。
就目前对于合法化问题的研究来看,大都集中于对显性维度的研究,也就是侧重于研究系统的过度整合以及危机的连带。
本文从另外一个维度对合法化
1即危机发生的方式·····注
2社会整合涉及的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社会化过程中所处的制度系统。
【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刘北成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11月1日出版,第6页
3“系统整合”涉及的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系统所具有的特殊的控制文化
【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刘北成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11月1日出版,第4页
4话语在哈的哲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首先,他可以在交往主体之间进行基本的对照,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其次,每个参与的主体都可以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批判,以达成新的共识;第三,话语商谈的共识只是暂时的,因此,话语主体可以随时展开理性的批判
危机的作用模式加以补充,亦即通过研究社会系统的过度膨胀以及普遍利益的压制所导致的交往主体的动机丧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合法化危机。
这样,在理论上尽可能根据相关问题的内涵,为这一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切近哈贝马斯本意的理解与阐释。
一.对不同时期社会组织原则的分析和阐释
社会的组织原则与社会的组织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哈贝马斯继承了法兰克福的批判传统,同时吸收了马克思学术中的大量精华,也吸收了大量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如乔治·卢卡奇等。
他充分的发挥了历史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的长处,并娴熟的应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之中,这很突出的体现在在哈贝马斯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和对生产力概念的使用上。
(一)社会形态
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社会发展阶段分为四个阶段,并显示出了不同的组织原则:
(1)原始社会
(2)文明社会中的传统社会
(3)文明社会中的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
后资本主义社会
(4)后现代社会
注:本图见于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刘北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第20页
(二)不同社会形态的组织原则5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时代,社会中奉行的是以年龄和性别为基础,以亲缘制度为核心的组织原则。
正是由于亲缘制度的存在,才是的原始社会得以逐步形成一套规范,进而得以整合。
因此,亲缘制度再次发挥的更多是社会系统和社会整合的作用,并且为以后的社会进一步发展留下制度上的基础。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传统社会形态的组织原则便成了具有政治形式的阶级统治。
在这个阶段上“系统整合为社会整合服务”的系统兴起了。
在此时,政府系统的组织能力和系统自律能力大幅度增强,社会整合的力度也可见一般。
在广义政府系统的子系统之中,行政系统起到了调控经济运作,加强对外部自然的社会化;法律系统则在制度层面确立起来调节生产资料的支配特权和权利
5在讲述不同社会形态的组织原则的时候,韦伯的几种权威形式和科层分化的模型令人印象深刻。
哈贝马斯在韦伯的理性化理论中借鉴良多。
的行使策略的合法性,同时确立的还有阶级统治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也发生剥离,相伴生的便是以统治阶级和法律秩序为一方,以虚拟论证和道德系统为另一方的分化格局。
同时,道德系统在规划意识形态层面功不可没。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此时,系统自律已大为加强,社会整合的程度也在制度,经济,意识形态三个层面大大提高。
相伴生的便是一般媒介的形成和反思机制的形成----如成文法。
在社会进一步发展到自有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之后,由于经济系统中私人商品所有者摆脱了由国家指导的商品领域,因而社会的组织原则发展为资产阶级民法体系中确立的雇佣劳动关系以及资本之间的关系。
进而市民社会得以形成。
“市民社会”的形成显然与现代社会的交往形态密不可分,直接与此关联的就是“公共领域”6。
但是,公共领域的模式过于理想化,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内在的固有缺陷也就暴露出来。
这时候,国家干预应运而生。
导致了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
(三)分析和阐释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可以指知道,尽管不同的社会形态的组织原则是不同的,但是其组织方式确实有很大的相同点的。
其组织形式便是“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
“系统整合”涉及的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系统所具有的特殊的控制文化;而社会整合涉及的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社会化过程中所处的制度系统。
系统强调控制,而社会强调作为社会化的系统。
另外,社会系统在社会整合中表现为一个具有符号的生活世界,以及他们克服复杂的周围环境而维持其界限和实存的能力。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系统在不同的阶段显示出不同的形态。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社会的组织程度和整合程度大为提高。
一方面,这在相当的大的程度上维持了系统的运转和制度的稳定,也为社会的团结和进一步整合奠定了基础。
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忽视这样的一个后果,社会整合程度加强,同时也增加了危机的连带发生的几率,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干预和控制也进一步加强。
压制中的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得到有效改善,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6“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各种不同领域的话语构成了其中重要的环节和组成部分,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公共领域形成了公众,其目的便是实现“普遍利益”和与此有关的“特殊利益”之间的妥协和合作。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受到国家法律的规约,可以自由的集合和发表意见,并且可以自由的公开他们的意见。
当公众在实践理性的层次进行坦率沟通并达成一致话语的时候,交往行动便体现出强大的话语权力并进一步转化为行政权力,并在社会文化的层面上向政治系统输送合法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理想的情景模式下,法律必须而且是必定奠定于公众舆论当中。
见于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一期
在更深层面探究,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系统中三个本质上的普遍特征:首先,“社会系统使用生产力使得外部自然社会化,他用遵守技术规则的工具行为来捍卫自身,同时,他用规范行为使得内在自然社会化,他用遵循有效规范的交往行为来捍卫自身”。
在生产过程和社会化过程中,通过真实的表达和需要证明的规范,即通过对话语的有效性要求,社会系统与其环境之间进行了有效的交流;第二,生产力和系统自律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后,社会系统就改变了其理想价值,而理想价值受到世界观发展逻辑的限制。
这样,已变成桎梏的规范结构自然就会被打破,规范结构的打破进而可能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包括认同动机和交往。
而社会文化领域认同维度的动机危机,会使得政治系统出现合法化危机;第三,一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制度所能容纳的学习能力,具体而言,取决于理论,技术和实践问题是否分开,话语的作用----反思和批判是否得以执行。
经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系统的控制力在系统整合过程中其作用的方式和效果。
但系统的力量在整合的过程中如果过度膨胀,很容易导致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这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地位(更多的是被工具性的对待)强行整合更多采取意识形态方面的努力,以掩盖不平等和对需求的压制。
这样甚至会导致个人的异化,最终规范性力量的消失,出现了认同危机,这也是社会危机的开始。
二.显性维度视野下的合法化危机
(一)几种倾向
在哈贝马斯的语境中,晚期资本主义指的是有组织的资本主义亦即国家调节的资本主义。
在此过程中,由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自发的集中化合组织化趋势,垄断和寡头的出现,使得“市场失灵”的作用开始显现,为了应对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力度不断增大。
这样,由国家干预来补充和取代部分市场机制便导致自由资本主义的终结。
7
7关于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迥异的观点。
奥地利学派著名的经济学家F·A·哈耶克高举自由主义大旗,主张充分的自由,认为国家干预必然侵犯自由,同时导致管制的出现,这种侵犯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的行为本身就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而需求理论大师凯恩斯则充分肯定了国家干预的重要性,认为充分调动国家力量,可以有效的刺激就业提高福利以消除经济危机和潜在的社会危机。
的确,国家干预在经济中的双重地位使得国家定位异常尴尬,一旦政策失误,就会导致“政府失灵”,同时引发政治和经济系统的危机。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有详细讲解;凯恩斯在其经济学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也对此做了甚为详细的介绍。
作为新共和主义的哈贝马斯怎样解读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危机呢?在此,他划分了不同系统的危机倾向:
(二)危机原理
由于不同的危机倾向发源地不同,因而显示出了不同的特点和发生原理。
但是,随着社会系统的进一步整合,社会中发生连带危机的风险也大为增加。
相比较而言,高级的社会形态在组织能力,整合程度上都是远大于低级社会形态的。
但与此同时,她们也都面临着比低级社会形态更多的连带风险。
在显性维度视野下,连带危机表现为自下而上的危机:从经济系统到政治行政系统最终到达社会文化系统,一以贯之的危机最终表现为动机危机。
1.经济危机中的倾向是由价值规律中的雇佣劳动力与资本在结构上的必然不对称所决定的。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器不自觉地充当了价值规律的执行机构”8,同时“充当了联合起来的‘垄断资本’的计划代理人”9。
由于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经济的固有隐患,因而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制度下,市场也没有独立担当起社会整合的要求。
分配结构的盲目和不合理导致的贫富分化加剧,社会公平在形式和实质层面的双重丧失,使得国家干预等规范性力量的出现似乎变得顺理成章。
而且,只有当国家具备补充市场机制的功能时,才有可能缓解这一危机。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及随后的罗斯福新政便是明证,同时,冲上国家干预的凯恩斯学说应运而生。
但是,国家干预没有从实然层面改变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无意识特性,亦即,国家在市场机制中不能超越价值规律,无法改变价值规律的能动作用,因而只能听从于价值规律。
由于行政系统也存在内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他的行动必然导致经济系统的危机恶化。
2.愈演愈烈的经济危机是政治危机发生的前奏,因为民众的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实现出了问题。
据哈贝马斯所言,“政治系统需要尽可能投入各种各种不同的大众忠诚,所产出的则是权力机构贯彻的行政决定”。
政治系统的危机表现在两个维度中:系统维度和认同维度。
8【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刘北成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11月1日出版
9同上
在系统维度上,政治危机表现为产出----合理性危机。
行政行为的控制力发生了问题,并且“不能协调和履行从经济系统那里获得的控制命令”,也就是说,国家在介入经济部门时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他在卷入生产过程的同时也就改变了资本实现过程本身的决定因素。
“相互矛盾的控制命令导致自发的商品生产出于无政府状态,并使增长充满危机”,而这些控制命令又是在行政系统中发挥作用的,是一种强制整合的努力。
在强行整合的条件下,行为系统需要意识形态的辩护,来掩盖合法满足需求的不平等,掩盖对需求的压制,这样,对利益实现的压制导致参与者之间的交往便受到扭曲话语的权力在受到压制的公共领域中无法施展,进而造成合法化危机。
因此,在政治系统的认同维度中,危机便表现为投入----合法性危机。
它主要体现在行政系统干预经济系统进而在文化系统造成的意外副作用。
见于上文所述,由于合理性危机压制了普遍利益的实现,同时压制了话语的实现,因此,执行强制整合的行政行为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质疑,进而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行使民主受到质疑。
最终,合理性危机取代了经济危机,出现了“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危机”,合法性欠缺意味着“用行政手段无法维持或确定合法性规范结构”。
哈贝马斯认为,“相互矛盾的控制命令是通过行政人员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的目的理性表现出来的”,因此,体现在合理性危机中的对普遍利益的压制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国家既承担着补充市场的任务,同时承担着取代市场的任务“,使得利益的实现取决于实际的权力格局。
对此,卢曼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为实现合法化而建立起来的公共领域,其首要功能在于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一定的主题上面,同时把其他主体和争论拍挤到一边,从而避免有关舆论的形成”,简言之,“政治系统承担其规划意识形态的任务”。
3.但是卢曼似乎忽略了这样的一个前提,行政系统的强制整合本身就已经引起公共领域对其合理性的质疑。
由于公共领域是生活世界的重要舆论场所,也是社会文化传统领域展现自我的重要平台,因此,行政行为领域与社会文化传统领域之间的结构差异所构成的系统界限就限制着通过“有意识的操纵”来弥补合法性的努力。
同时国家行为的膨胀也会破坏社会文化系统脆弱的再生产条件。
当社会文化系统发生不可逆转的改变,以至于“动机”输出无法满足国家和社会劳动系统的功能需要时,动机危机便爆发了。
因此,哈贝马斯这样谈到,“动机危机可以通过使文化系统脱钩得以避免”。
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依然是个人赏玩或专家研究的对象,甚至是某种受保护的自由之物,被行政手段事先置于保护之下,不过他和文化系统脱钩了”10。
三.隐性维度视角下的合法化危机
10按照哈贝马斯的危机理论,动机危机是合法化危机的最终表现,也是其根本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动机危机体现为维持生存非常重要的传统遭到腐蚀,以及普遍主义的价值系统的超载。
因此,动机的危机必须追溯到对动机的需求。
原因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整合依赖于系统的产出,它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以合法化形式给政治系统提供动机,间接依赖的是社会文化系统向教育和就业系统输送劳动动机。
动机危机动摇了合法化统治的基础,使得大众对政权的忠诚输入不足,进而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
--注
在隐性维度下,我们可以更加直观的看到造成合法化危机的根源。
但是,对隐性维度的观察目前为止还不尽如人意。
笔者在此也是尝试着从这个角度解读。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隐性的维度就是由于普遍利益的压制造成了话语的论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实现以至于合法性动机的缺失。
具体来看,哈贝马斯认为,如果规范体现了普遍利益,那么他就是以一种理性的共识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如果实践话语能够产生,那么,它就会找到这种共识。
如果规范不能调剂普遍利益,便会有一种给予力量的规范权力。
相对应的,作为秩序原则的分权保障特殊领域的权力平衡;而民主作为另外一个秩序原则预设了个人之间的权力平衡,以及关注普遍利益领域。
当政府应对经济系统的危机之时采取的行政行为----规范行为给社会文化系统造成侵犯之时,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民主的意志形成不受保障自由的分权原则的限制,就体现为普遍利益的压制,作用在政治系统之中,就表现为合理性危机甚至表现为合法性危机。
在此,话语的力量就显现出来。
正如前面所述,话语是交往主体间进行交往的有效手段。
话语是交往的一个积极的对立形式。
在话语中,交往被认为是真的或者是从规范上看正确的东西都被作为有效的东西来看待。
11通过有效的批判论证,交往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共识,这样,交往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普遍利益也在话语的作用下得到实现。
理性模式下,在公共领域中它通过在话语伦理12的框架内的论证,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达成共识,以区分普通利益和特殊利益。
当无法用话语论证而需要妥协的时候,引入分权便是必然的选择。
引入分权也就是遵从民主原则的要求,以更好的实现特殊利益,进而特殊利益之间通过话语达成妥协,以实现普遍利益。
如果话语交往的渠道保持顺畅的话,普遍利益的压制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除,合法化危机发生的风险也大为降低。
但是,话语和交往的模式过于理想化,在实际的操作中或者仅仅在现实中,也是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由于国家在经济系统中的尴尬地位,在现实的政策制定中,国家作为一个利益的主体也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何将国家纳入到话语的论证中,将不仅仅是话语权力可以实现的。
同时,国家为制定缓解经济系统的危机的政策之时,普遍利益的实现必然有多了一个堵塞的因素。
在政治系统中,话语达成的共识是不再继续对其输入忠诚,所产出的也必将会使形式多样的政治危机,进而造成社会文化领域的全面危机。
11【英】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杨银礼,朱松峰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47页。
12这里我们要引出话语伦理学这个概念。
它是指暗含在被社会的和各成员预先设定的交往规则之中的规范性理论。
话语伦理学包含普遍化原则与话语原则。
普遍化原则认为,只有当所有那些受到影响的人都对之表示赞同是,道德决定才是有效的。
因此,普遍利益的实现有赖于这个原则的落实。
话语原则表明如下的一点:规范的有效性依赖于实践的(即道德的)话语中作为参与者的所有人的同意,只有基于真正公开和合理论辩之上的才有一致价值。
引用同上,第51,52页。
四.解决合法化问题的逻辑
合法化危机的本源是动机危机,而且,由于政治系统的合法化动力来源于社会文化系统的动机输出。
因此,解决合法化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解决动机危机。
在这里,哈贝马斯诉诸多个领域以解决动机危机:(一)韦伯的合法化概念;(二)探求动机得以形成的价值规范与真理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亦即在公共领域中采用话语的论证来解决其有效性问题。
(一)韦伯的合法化概念
韦伯的合法化理念是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主要来源之一。
韦伯从社会学角度,提出过“理性统治”的概念13。
它是指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依法形成并由程序调节的通知类型。
韦伯认为: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者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在诉诸物质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生存的基础。
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
由于韦伯论证“理性统治”概念较为含糊,因而在社会学领域中,围绕合法性依赖什么展开了争论14。
对此,哈贝马斯从两个维度上对此加以了考量:
首先,只有论证理由的动机功能可以成为研究的对象,对于理性统治来说,他必须从正面来建立起规范秩序。
同时,在法律共同体当中,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
其次对动机功能的考察不能脱离这些基础的逻辑状况,也就是说,不能脱离可以批判的合理动机要求。
即便这种动机以何种方式提出,并且因此确定下来,情况也必须如此。
(二)探求动机得以形成的价值与规范之间的关系[
动机的形成以及能否向政治系统输送合法性有赖于相应的价值能否在规范之中得以确立。
政治领域中的整合也是一种具有意识形态背景的规范,规范的合理与否有待于话语在公共领域中的论证,以便公众“动机”的形成。
自从休谟以来,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关系逐渐明朗,作为实然的事实与作为应然的价值之间如何对应起来有待于对规范进行论证。
伊尔廷在《论承认》一书中提出了无法进一步加以论证的先验决定,以便从祈使命题中推出规范:
甲:言语者想要使某事成为现实(体现出“意志”的作用)
乙:言语者想让听众采纳和实现他所希望的事态(要求)
13韦伯曾经提出过系统的政治社会学理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对几种权威的界定: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法理性权威。
这几种权威类型的转变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进程而转变的。
权威的演变也同时表明了社会形态以及其可能面临的合法性问题的变化。
14【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化与社会合理化。
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第三部分。